校屬各部門(單位)、學院(研究院):
為加強我校固定資產報廢處置和丟失賠償的管理工作,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儀器設備及家具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我校所有待報廢固定資產均屬國有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理,也不得以折價沖抵等為由自行處置。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可以申請報廢:
(一)主要結構和部件損壞嚴重而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高且不經濟的;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和淘汰的資產;
(三)因事故或意外災害,造成嚴重破壞無法修復的;
(四)因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必須拆除且無再利用價值的;
(五)因安全、環保等方面,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且無法改造的;
(六)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
第三條 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的規定:
(一)網絡安全設備、電開水器5年;
(二)計算機等相關辦公類電子設備6年;
(三)可兩用(電冰箱、電視機、空調、微波爐、攝影(攝像)、洗衣機等)設備10年;
(四)電子儀器通用測試及自動控制儀表設備8年;
(五)機械動力類設備15年;
(六)家具10年;
(七)其它類10年;
(八)軟件永久使用(特殊情況請附詳細說明)
第四條 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標準:
(一)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含)的固定資產,自入賬之日起至丟失之日止,根據使用年限,賠償金額按資產原值逐年遞減10%計算;
(二)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固定資產,自入賬之日起至丟失之日止,使用年限在十年內丟失,賠償金額按資產原值逐年遞減10%計算;超過十年(含),均按照資產原值5%賠償;
第五條 達到報廢年限的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標準:
(一)資產原值在十萬(含)以內的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標準見下表:
序號 |
固定資產類型 |
設備原值(元)/規格 |
賠償金額 |
1 |
網絡安全設備、電開水器 |
1000-10000 |
設備原值*10% |
10000(含)以上 |
設備原值*5% |
||
2 |
顯示器、主機、筆記本等辦公電子類設備 |
|
50元 |
3 |
空調 |
1P、2P |
200元 |
3P及以上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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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兩用物品(電視、數碼相機、冰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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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原值*5% |
5 |
電子儀器通用測試及自動控制儀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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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原值*1% |
6 |
機械動力類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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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原值*1% |
7 |
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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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原值*1% |
8 |
其他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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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原值*1% |
(二)資產原值在十萬以上的固定資產,領用人填寫丟失申請單后,由資產管理處組織專家小組根據資產性質進行估算,并上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定賠償金額,并由其給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同一類型固定資產累計丟失十臺件以上的,賠償金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倍;累計丟失二十臺件以上的,賠償金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兩倍,以此類推,并上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紀委后,由其給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七條 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款均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開單,領用人憑此單據在財務處交款,所收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