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信息公開欄目» 基本信息

【規章制度】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儀器設備及家具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日期:2019-10-10 

校屬各部門(單位)、學院(研究院):

為加強我校固定資產報廢處置和丟失賠償的管理工作,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儀器設備及家具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我校所有待報廢固定資產均屬國有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理,也不得以折價沖抵等為由自行處置。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可以申請報廢:

(一)主要結構和部件損壞嚴重而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高且不經濟的;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和淘汰的資產;

(三)因事故或意外災害,造成嚴重破壞無法修復的;

(四)因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必須拆除且無再利用價值的;

(五)因安全、環保等方面,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且無法改造的;

(六)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

 第三條 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的規定:

(一)網絡安全設備、電開水器5年;

(二)計算機等相關辦公類電子設備6年;

(三)可兩用(電冰箱、電視機、空調、微波爐、攝影(攝像)、洗衣機等)設備10年;

(四)電子儀器通用測試及自動控制儀表設備8年;

(五)機械動力類設備15年;

(六)家具10年;

(七)其它類10年;

(八)軟件永久使用(特殊情況請附詳細說明)

第四條 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標準:

(一)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含)的固定資產,自入賬之日起至丟失之日止,根據使用年限,賠償金額按資產原值逐年遞減10%計算;

(二)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固定資產,自入賬之日起至丟失之日止,使用年限在十年內丟失,賠償金額按資產原值逐年遞減10%計算;超過十年(含),均按照資產原值5%賠償;

第五條 達到報廢年限的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標準:

(一)資產原值在十萬(含)以內的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標準見下表:

序號

固定資產類型

設備原值(元)/規格

賠償金額

1

網絡安全設備、電開水器

1000-10000

設備原值*10%

10000(含)以上

設備原值*5%

2

顯示器、主機、筆記本等辦公電子類設備

 

50元

3

空調

1P、2P

200元

3P及以上

300元

4

可兩用物品(電視、數碼相機、冰箱等)

 

設備原值*5%

5

電子儀器通用測試及自動控制儀表設備

 

設備原值*1%

6

機械動力類設備

 

設備原值*1%

7

家具

 

設備原值*1%

8

其他類

 

設備原值*1%

 

(二)資產原值在十萬以上的固定資產,領用人填寫丟失申請單后,由資產管理處組織專家小組根據資產性質進行估算,并上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定賠償金額,并由其給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同一類型固定資產累計丟失十臺件以上的,賠償金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倍;累計丟失二十臺件以上的,賠償金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兩倍,以此類推,并上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紀委后,由其給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七條 固定資產丟失賠償款均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開單,領用人憑此單據在財務處交款,所收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99亚洲综合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