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2006第24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北京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京教工〔2013〕26號)有關規定,輔導員作為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專職輔導員可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系列評審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條 凡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輔導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勇于創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具有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工作作風和團結協作精神;關心學校的發展和建設,能積極承擔各項相關任務;努力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條 實行師德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對任現職期間師德失范或學術行為不端者取消當年及下一年的申報資格。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輔導員,指一線從事大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員,包括各學院(研究院)分管學生工作的專職黨委副書記、專職團委書記和專職輔導員。
第二章 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者需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輔導員培訓合格證和教師資格證,職稱外語考試合格,且成績在有效期內或符合有關免試條件,具體要求參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外語考試的規定(暫行)》(中石大京人〔2009〕10號)執行。
第六條 輔導員的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重要依據,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人員需在職稱評審規定年限內每年考核結果列全校前50%。
第七條 所帶學生出現重大管理責任事故,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當年考核結果為后50%處理。
第三章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認定
第八條 申報資格
(一)須具有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碩士學位人員須連續從事輔導員工作滿3 年。
第九條 認定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思想教育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能夠獨立解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事務管理與服務工作方面的問題;
(二)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學能力,完成學校規定的第二課堂的教育任務,效果良好。
第四章 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和評審
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應具備以下資格及基本條件。
第十條 申報資格
具有本科學位且連續從事輔導員工作滿10年;具有碩士學位,任講師滿5年或連續從事輔導員工作滿8年;具有博士學位任講師滿2年,且連續從事輔導員工作滿2年。
第十一條 評審基本條件
近3年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第一負責人完成與崗位相關工作的市級(含)以上教學研究項目2項(含)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二類及以上刊物上發表學生工作相關學術論文年均1篇;
(三)在輔導員職業能力大賽中獲得北京賽區三等獎以上,或者獲得全國高校輔導員年度人物提名獎,或者獲得北京市十佳輔導員終評入圍資格,或者參與一項市級以上輔導員工作室建設,或者參與一項教育部輔導員精品項目等品牌工作;
(四)所帶學生班集體、或黨支部獲得北京市優秀示范班集體或示范黨支部二等獎以上;或獲得北京市五四紅旗團委(團支部);或作為指導教師所帶學生個人或團隊獲得“挑戰杯”北京市一等獎(含)以上一項;或所帶社會實踐團隊獲得國家級優秀團隊;或獲得教育部、團中央、北京市委、市教委、教育工委頒發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及創新創業教育系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
(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學能力,每年單獨或合作講授過1門(含)以上的課程(包括就業指導課、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生涯規劃、形勢與政策、學生事務管理、黨課、團課),教學效果良好。
第五章 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和評審
申報教授專業技術職務者,應具備以下資格及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資格
擔任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且連續從事輔導員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評審基本條件
近5年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第一負責人完成教育部或北京市的思政研究重大課題1項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二類及以上期刊上發表學生工作論文5篇以上;
(三)在輔導員職業能力大賽中獲得北京賽區一等獎以上,或者獲得全國高校輔導員年度人物入圍資格,或者獲得北京市十佳輔導員稱號,或主持至少一項市級以上輔導員工作室,或主持至少一項教育部輔導員精品項目等品牌工作;
(四)所帶學生班集體、團支部或黨支部獲得北京市優秀示范班集體或示范支部一等獎以上;或作為指導教師所帶學生個人或團隊獲得“挑戰杯”全國二等獎(含)以上一項;或獲得教育部、團中央、北京市委、市教委、教育工委頒發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及創新創業教育系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
(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學能力,每年單獨或合作講授過2門(含)以上的課程(包括就業指導課、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生涯規劃、形勢與政策、學生事務管理、黨課、團課),教學效果良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聘為副高及以上職稱后,在其現崗位上4年內不得轉崗;4年后若轉崗,其相關待遇按新聘崗位相關要求認定。
第十五條 申報人必須如實填寫任現職以來的業績,并報相關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 本文件未盡事宜,參照學校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人事處和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基本條件的規定(試行)》(中石大京人[2013]39號)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