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等文件精神、《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為加強我校校外協作科研項目(以下簡稱“外協項目”)管理,切實保障我校權益,規范外協科研經費支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協項目是指我校作為委托方與其他單位所訂立的科學研究項目合同。凡是與我校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或技術協作,研究經費超過3萬元(含)的均須訂立書面合同。外協項目合同簽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真實、自愿、合理、公平、誠信等原則。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三條 根據經費來源和性質,外協項目分合作方外協項目和協作方外協項目兩類。
合作方外協項目是指我校與第三方或多方合作共同承擔上級部門或委托方的科研項目,根據任務書或合同書的約定,為轉撥研究經費而訂立的外協項目合同。認定標準為:財政資金科研項目來源的合作方外協項目,以下達的任務書認定的合作方為準,項目負責人不得擅自變更;非財政資金科研項目來源的合作方外協項目,在源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合作方名稱、承擔研究任務內容和相應研究經費三方面內容,缺一不可,原則上非財政資金科研項目中合作方經費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30%。
協作方外協項目是指我校因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需要,利用我校研究經費委托外協單位進行測試化驗、數據處理等技術服務,以及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及其他科研活動所訂立的外協科研合同。其中非財政資金科研項目協作方外協經費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30%。
其他類型如設備加工、車輛租用、房屋租賃、軟件購置、原材料采購等類型合同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內。
第三章 管理權責
第四條 學校外協項目管理工作由科學技術處牽頭,財務處、審計處等職能部門、各學院(研究院)(以下簡稱“學院”)、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協作完成。
第五條 科學技術處作為外協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外協項目審核、合同簽訂及過程管理工作,以及協助完成外協科研經費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
財務處和審計處分別負責外協科研經費撥付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協助上級部門或委托方完成外協經費督查和審計工作;其他部門分別負責與外協項目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負責審核本單位外協單位資質和履約能力、外協項目合同,外協項目過程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外協項目及時、全面、高質量地完成。
第七條 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應為源項目負責人,負責確定研究任務、擬定合同條款、確認外協單位資質和履約能力,監督外協單位規范使用經費,以及外協項目協調、執行、結題和驗收等工作。
第四章 外協單位資質審查
第八條 外協單位必須具有承擔相關研發工作或技術服務的能力,具備相應資質,確保能夠履行合同內容和規范使用經費。外協單位應接受我校資質審查,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資質審查材料。
第九條 資質審查主要從裝備水平、技術能力、研發基礎、人員配備、平臺資質等方面進行審核,應結合外協項目研究目標的需要,全方位考察履約能力,重點考察業務相關性以及技術能力和研發基礎,必要時應進行現場考察。
外協單位如果是全日制本科的高等院校(含國外大學),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國有企業,或擁有相關認證資質如CNAS、CMA認證以及軟件企業認證、超級計算中心等,并承擔與資質密切相關的外協任務的,可免于或相應降低資質審查標準。重點審查民營企業等外協單位。
第十條 在簽訂外協項目合同前,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應就有關關聯事項進行聲明并遵守回避原則。我校關聯人包括源項目負責人、經費負責人及項目參加人員;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關聯自然人指與項目執行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人;關聯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項目執行人本人任職或兼職、或親屬在其中擔任重要職務的單位,或者項目執行人及其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學校重點審查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與其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成立的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第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保留對關聯事項情況進行后續檢查的權利。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未主動申報關聯事項、關聯交易顯失公平的,學校視情況進行處理。對在關聯交易中牟取私利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外協項目內容涉及保密的,必須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審查承擔單位的相關事項。
第五章 審批及管理
第十三條 合作方外協項目應在源合同立項后立即簽訂外協項目合同并開展研究工作。由我校負責人在科學技術處備案后,嚴格按照上級部門或委托方的要求,簽訂外協項目合同,配合過程管理。外協項目完成后,我校負責人提交《校外協作科研項目結題登記表》,雙方共同接受上級部門或委托方的驗收。
第十四條 協作方外協項目合同應在源合同下達后,按年度預算制定總體外協計劃,落實協作單位并在當年度簽訂外協合同。有年度預算的(如油氣重大專項)必須執行外協計劃。
外協項目合同以實際簽訂時間為正式的開始時間,不得為突擊支出經費而在項目即將結題驗收時集中簽訂外協合同和撥款。
第十五條 協作方外協項目根據不同情況接受學校的嚴格管理。合同簽訂前,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必須提交無關聯交易承諾書、外協單位履約能力調研報告、資質審查表、外協項目合同文本、源項目預算并按照下列審批權限提交審批:
(一)外協經費10萬元以下(含),學院審查后提交科學技術處主管科室審批;
(二)外協經費10-30萬元(含),學院審查后提交科學技術處,由科室和主管副處長審批;
(三)外協經費30-50萬元(含),學院審查后提交科學技術處,由科室、主管副處長和處長審批;
(四)外協經費超過50萬元,學院審查后提交科學技術處,經科學技術處提交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六條 協作方外協科研經費審批額度實行累加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拆分合同等形式逃避相關審批。累加額度包括:某項目支出外協項目經費總和;或某項目與某協作單位簽訂外協項目經費總和;或某負責人一年內用不同項目與同一協作單位簽訂外協項目經費總和(以新簽外協科研管理系統提交時間向前一年計)。
第十七條 以下類型協作方外協項目在正式簽訂合同前必須經過開題論證,開題論證程序按照外協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一)外協單位為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單項外協項目合同額超過30萬,累計超過50萬元。
(二)外協單位為民營企業的,單項外協項目合同額超過10萬元,累計超過20萬元。
以上累計均指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
第十八條 外協項目合同文本可選用國家或學校的格式文本,出版合同、設備租賃合同等可與外協單位協商擬定,與國外單位簽訂的外協項目合同以中文版為準,如雙方對合同條款有歧義的,以中文合同條款為準,外協項目合同文本要充分保障學校權益,嚴謹規范,合同要件齊備。雙方有關人員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章及騎縫章后正式生效。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后,不得隨意變更研究內容和有關條款。確需變更的,雙方協商一致后,根據項目來源,可按照任務下達方有關管理程序辦理,或根據相關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合作方項目研究成果、固定資產歸屬等按照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或依據項目下達部門的規定;協作方外協項目相關權屬必須在外協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則上應歸我校所有。
第二十一條 協作方外協項目完成后,應及時辦理結題或驗收手續。
(一)采用結題方式的項目
1.未采取開題論證方式的外協項目合同;
2.特殊類型外協項目合同如現場施工、運輸、取樣、圖書出版、設備租賃、制圖等內容的外協項目合同。
項目完成后,由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向科學技術處提交《校外協作科研項目結題登記表》及相關資料。
(二)采用驗收方式的項目
1.所有需要開題論證的項目;
2.驗收程序按照外協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結題和驗收前,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歸屬我校的軟件著作權、專利、樣機、裝置等國有資產登記工作。負責人需提供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方可辦理結題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外協項目結題和驗收后,外協單位應向我校提交合同約定的全套技術資料,如技術研究報告、測試分析報告、專利、軟件等,軟件開發合同應按技術規范提交相關資料。相關材料由雙方加蓋公章后,與源項目一并歸檔,源項目為科研發展基金的外協項目,可單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外協項目因故無法按時完成時,我校外協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經學院向科學技術處報告,學校視情況予以處理。因非主觀原因未能按時完成,在項目延期不影響源項目整體進展的情況下,外協單位可申請一定的寬限期。若不能延期且導致各種后果,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相關人員和外協單位責任。
第二十五條 外協項目因故需要終止或解除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署終止或解除協議并根據具體情況完成后續管理程序,如外協單位應向我校移交已完成工作成果和資料,退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經費等。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外協項目經費撥付原則上必須依據研究工作開展情況,以分期撥付為主。
(一)合作方外協項目經費撥付應按照項目下達部門或委托方撥款計劃和進度進行。收到上級撥款后立即撥付相應經費,不得延誤,確保項目按期完成;
(二)協作方外協項目應嚴格按照研究進度分期撥款,一般分項目啟動、年度檢查、中期檢查、驗收通過后等階段撥付,研究目標為軟件、樣機等產品時應嚴格按照研發程序撥付。驗收通過前不得一次撥付全款,尾款比例不得低于30%;確需一次全額撥付的,必須在項目結題驗收后進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要加強外協項目經費管理:合作方外協項目簽訂合同時必須根據項目總預算向外協單位下達詳細的經費預算,外協單位應按照下達預算使用經費,如需調整,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協作方外協項目的外協單位必須根據項目需要,規范合理使用科研經費,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根據需要,外協單位應向我校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決算材料和財務憑證,根據要求接受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我校進行的審計。對檢查或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外協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我??山K止合同,追回已撥經費并追究外協單位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信息公開和誠信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對外協項目相關信息以各種方式進行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確保真實、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學校對外協單位采用信譽等級機制,根據資質審查情況、外協項目完成情況,將外協單位進行信譽評級,并根據評級情況開展后續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原管理辦法《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外協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中石大京科〔20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