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24號)以及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建立市勞動爭議調解聯動機制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京工發[2009]26號)文件精神,為妥善處理學校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保障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工作秩序,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科學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與教職工(以人事處備案為準,下同)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一)學校開除、除名、辭退教職工和教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執行學校有關考評、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以及履行崗位聘任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簽訂、履行、解除勞動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聘用、待聘等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細則處理或經雙方商議認可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第三條 學校用人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與教職工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第四條 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自愿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二)合法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進行調解;
(三)平等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法規、政策問題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教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選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六條 勞動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首先自行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校內勞動人事爭議的組織。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有關法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制定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依法調解學校與教職工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制作調解書。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和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應當由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以及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求真務實的工作能力,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學校工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由校工會代表、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代表、民主黨派代表以及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校職能部門負責人代表一人由學校法人代表指定,民主黨派代表由黨委統戰部推薦。校工會代表三人以及教職工代表兩人由校工會委員會推選產生,共計七人,根據需要調解委員會可抽調臨時調解員參與調解。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工會,負責接待、登記、記錄調解、調解書的制作、檔案管理、印章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學校工會委員會一致。任期內委員調離學?;蜃儞Q崗位時,由原推舉單位或組織按規定另行推舉或指定。
第十二條 兼職調解委員參加調解活動,如需占用工作時間,學校應予以支持,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補貼。
第十三條 學校應支持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在辦公地點和物質上予以保障,其經費由學校承擔。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活其權利被侵害應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
第十五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在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后,三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委員會成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做好筆錄,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或蓋章。
(二) 調解委員會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調解委員會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合同或協議公正調解。
(三)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監督雙方當事人執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四) 調解不成的,應制作調解終止意見書,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第十七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為當事人親屬或與爭議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調解的,當事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及時做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雙方應遵守調解紀律,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應維護調解秩序。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委員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實施細則,由校長辦公會通過后實行,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