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
為維護我校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我校教育質量,滿足學生成才要求,以達到因材施教、早出人才、出優秀人才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章程》(中石大京黨〔2015〕18號),結合學校實際,特修訂本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各專業標準學制四年,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三至六年,三年為最低學習年限,六年為最高學習年限。
第二條 各專業按標準學制制定培養計劃,培養計劃中規定各專業對學生學習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凡進入我校學習的本科生,高考時被學校錄取的專業為學生的主修專業。學生可以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本科生轉專業的實施辦法》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創新計劃實驗班實施辦法(修訂)》,自愿申請轉入學校其它專業,學校依據教學資源和學生個人情況進行審批,經學校批準后學生轉入的專業即為學生的主修專業,未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其原專業仍為學生的主修專業。
所有本科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轉一次專業。
第四條 學生根據主修專業培養計劃,選擇課程,修讀完課程并參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學生在學習年限內取得主修專業培養計劃中要求的各類學分和最低總學分后即達到畢業標準。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能力,在完成主修專業學習要求的同時,選修主修專業培養計劃中未做要求而學校開設的其他課程(包括研究生課程)。
第六條 學生可根據自己情況,通過合理、靈活地選課,安排學習進程,但在校時間不得超過最高學習年限。
非學校標準學制畢業者,仍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
第七條 學校設置部分本科專業為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專業。學生在完成主修專業學習要求的同時,可以選擇修讀輔修專業或雙學士學位專業,取得要求的學分后可以獲得輔修專業結業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我校本科生實行導師制。學校為每位本科生配備導師,導師負責向學生介紹有關專業、課程等方面的情況,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對學生的選課、安排學習進程提出指導性的建議。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繳費
第九條 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提前向學校本科招生部門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且超過兩周不報到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觀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認為不適宜在校學習,保留入學資格,最長一年。
(二)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應征入伍管理辦法(試行)》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兩月向學校教務部門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達到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且經校醫院復查合格者,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復查:
(一)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新生入學體檢管理規定(暫行)》進行體檢。
(二)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核實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三)由體育教學部核查高水平運動員學生的運動項目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凡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即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將報請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已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不含休學),每學期開學時須按時到校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生注冊以完成電子注冊為準,并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注冊。
第十四條 學生在每學年初按學年繳納一學年的學費。繳費后,學生在其主修專業培養計劃的指導下安排自己的學習進程,所選課程不再另行繳費。學生選擇修讀雙學士學位專業、輔修專業,需要按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學費按照北京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標準繳納,學校在財務處網站公告欄內公示年度教育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三章 培養計劃、課程與學分
第十五條 培養計劃是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制定的本科階段學生學習的基本要求和分學期的課程學習計劃,是學校組織教學活動、學生選課和安排學習進度的基本依據,也是學校進行本科生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的主要依據。培養計劃包括專業代碼和名稱、專業培養目標、主干學科、主要課程、學制與授予學位、畢業合格標準及學分要求等內容。
第十六條 培養計劃中的課程(包括理論教學課和單獨設置的實踐教學環節)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類型。
必修課是指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選修課是指為滿足學生自身志向、特長、愛好以及專業要求而設立的供學生選擇修讀的課程。選修課可以按照課程內容分成不同的課程組合或專業方向,并規定學生選修的限制條件,以保證學生形成合理的知識結構。
第十七條 培養計劃中每門課程都規定了相應的學分,并對學生提出了明確的學分要求。學分的計算方法如下:以課堂講授為主的理論教學課程和單獨設置的實驗課每16學時計1學分;其它課程,如體現素質培養的課程每24學時至64學時計1學分;單獨設置的實踐教學環節每周計1學分。
培養計劃中對于各類課程的學分要求之和即為獲得該專業畢業證書的最低學分要求。
第四章 選課、免聽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末在導師的指導下通過選課確定自己下一學期的學習計劃。學生選修的課程包括以下三類:
(一)主修專業培養計劃中的必修課必須修讀,由學生根據要求和自己的學習能力確定修課時間。
(二)主修專業培養計劃中要求的選修課,學生應根據培養計劃列出的門類和各門類要求修足的學分選擇修讀。
(三)主修專業培養計劃中未要求但學校開設的課程(含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專業、主修專業以外的其它專業、研究生課程),學生可以自主選修。
第十九條 學生在導師指導下于每學期期末確定下一學期所選課程(含實踐環節)后辦理選課手續。選課分預選、正選、改退選三個階段。每門課程上課第一周為試聽期。試聽期間可以辦理退選、補選課程手續,試聽期結束后不再辦理。
各門課程的學生修讀名單一經確定即作為學生取得參加課程學習、考核及成績記載資格的依據。
學生按學校規定辦理選課手續后,才能參加課程的學習和考核。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按照主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安排學習,其余學期均以選課方式安排學習。
第二十條 學校每學期都開設與教學內容相近但難易程度有區別的課程,在教學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學有余力的學生可選擇內容相近且難度高于主修專業要求的課程進行修讀,通過考核后可以替代主修專業中原課程并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制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選課手冊》用以指導學生選課。學生選課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培養計劃為依據。
(二)以導師建議為指導。
(三)結合自身能力合理安排學習進程。
(四)注意學習知識的循序漸進過程,遵循教學規律,根據課程的前后修讀關系進行課程的選讀。
(五)自主選擇選修課程。
第二十二條 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和單獨設置的實踐教學環節以外的課程,學生按規定辦理好手續后可以免聽,每學期免聽課程不超過3門。
自學能力強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聽課的學生,已經選中的課程可申請免聽或部分免聽,未選中的課程不能申請免聽。免聽課程的作業、實驗、上機等必須完成,并按時參加考核。辦理免聽或部分免聽,須由學生本人在開學初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免聽申請表”,經導師和任課教師審核同意后,交學生所在院(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每學期學生選課后,選修人數少于規定開課人數的課程將被停開。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四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所選課程各教學環節的考核,經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學分??己顺煽冇浫雽W生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參加課程考核的資格:
(一)無故缺課學時達課程或單獨設置的實踐環節總學時的1/4者。
(二)全學期累計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含抄襲)達總數的1/3者(學期末一次性補交按缺作業記)。
(三)有實驗的課程實驗成績不及格或未通過者。
(四)未辦理選修手續而自行修讀者。
(五)休學的學生未批準復學者。
第二十六條 輔修、雙學士學位專業課程考核執行主修專業同一課程的考核標準。
第二十七條 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或緩考的學生可以通過補考或重修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其中未辦理緩考手續且未參加考試、考試違紀的課程不能參加補考。
考核不及格和緩考的選修課原則上不安排補考,學生可通過選修培養計劃中的同類課程或者重修原不及格課程取得該類課程的學分。
至畢業前仍未取得學分的課程不安排畢業前補考,學生可以在畢業當年9月份參加學校單獨組織的補考,或于畢業后兩年內回校補考、重修。
第二十八條 無課內實驗的課程補考只按照卷面記實考成績,有課內實驗的課程的補考成績由實驗成績和補考卷面成績兩部分構成。補考成績在綜合教務系統中標注補考,綜合測評時,補考成績在60分以上的按照60分計算。
學生個人通過“綜合教務系統”在網上申請補考。學生參加同一門課程的補考只有1次機會,未報名或報名未參加補考的視為放棄補考機會。補考未通過者只能通過重修取得該課程的學分,重修不及格者不能參加補考。
補考時間為每學期的開學初。
第二十九條 重修課程的成績管理、考核與正常修讀的課程相同,重修成績在綜合教務系統中標注重修。課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可繼續重修,已取得學分的課程不能重修。
第三十條 學生因病、考試時間沖突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可以申請緩考。緩考者必須在考試前提出書面緩考申請,由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部門審批,極特殊情況學生本人無法提前辦理緩考的,由學生本人委托輔導員先到考場找任課教師說明情況并請任課教師簽署相關證明,課程考試后1周內補辦緩考。
批準緩考的課程在綜合教務系統中標注為“緩考”。緩考的課程通過重修或參加補考的辦法取得成績,如參加補考,緩考成績記載、綜合測評計算成績的辦法參照第二十八條的補考規定。
第三十一條 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兩分制記載。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通過綜合教務管理系統錄入。按百分制記載的課程,滿60分為及格。按兩分制記載的課程成績記為“通過”或“不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未辦理緩考手續且未參加考試,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通過,并標注“缺考”字樣。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記為零分或不通過,標注“違紀”字樣,并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以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學習能力與質量的綜合評價指標之一。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公式為:
平均學分績點=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經學校認定后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折算辦法參見《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辦法(試行)》。
第三十六條 原我校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退學后3年內重新參加全國高考考入我校,學校對其退學前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認定。
第六章 學業警示勸告
第三十七條 為了加強對學生學習過程的指導、督促和了解,學校對學生實行學業警示勸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達到學業警示勸告及解除的條件:
(一)上學期未取得學分課程(不含重修課程)的學分數占該學期修讀課程(不含重修課程)學分數的比例達到30%及以上(保留兩位小數)者。
(二)一、二年級每學期選修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總學分低于15學分者(含重修課程)。
(三)在未達到退學條件前,任意學期取得培養計劃規定的本學期課程(不含重修課程)學分數達到15學分(包括經過開學初補考),且不及格門數不超過2門者,可對其解除學業警示勸告一次。
達到上述前兩條之一者或同時滿足上述前兩條者,按被學業警示勸告一次計。
第三十九條 學業警示勸告的處理:
(一)每學期補考結束后,由學生所在學院對學生(包括學期末辦理休學且參加考試的課程學分數達到15學分者)上一學期的成績進行審核,對達到條件的學生發布或解除學業警示勸告,并報教務部門復核審批。
(二)由學院給受到學業警示勸告的學生及家長發“學業警示勸告通知單”。
第七章 轉 學
第四十條 被我校錄取的學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學:
(一)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不能在我校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學校學習;
(二)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經學校認可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本市范圍內轉學,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部)申請,填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轉學申請表》,經教務部門審核,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同意轉出的,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辦理轉學手續??缡∞D學的,還需報北京市教委,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二)申請時間:春季學期的4、5月份,秋季學期的10、11月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校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休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因某種特殊原因如懷孕、生育等,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應予休學;
(二)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者,準予休學;
(三)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累計超過六周者,令其休學;
(四)經學校認定的其它原因,不能參加正常學習需要休學的,準予休學;
(五)學生休學創業,經學校創業管理部門認定后,準予休學;
(六)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準予休學。
第四十四條 休學期限一次一個學期或一年。第四十三條中的(一)至(四),休學時間計入學習年限;(五)、(六)不計入學習年限。第四十三條中的(一),累計休學時間最長一年;(二)至(五),累計休學時間最長兩年;(六)休學時間至退役后兩年。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聯合培養期間計入學習年限。
第四十六條 休學學生必須在教務部門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并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公寓住宿退宿管理規定》辦理退宿,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個人安全等一切責任自負,發生傷害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因病休學者,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執行,因其他原因休學,休學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自理。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兩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按下列程序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其已恢復健康,并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者可繼續辦理休學手續。
(二)因其它原因休學的學生,休學期滿前,應持學校教務部門簽發和規定的有關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三)對要求復學的學生,由所在院(部)進行全面審查,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院校。
第九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予退學:
(一)受到學業警示勸告2次,且必修課累計不及格學分超過25學分者。
(二)受到學業警示勸告3次者。
(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四)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需要休學而拒不休學者。
(六)未經批準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應予退學的,由學生所在院(部)提交經學生本人確認的《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退學確認表》并附相關材料,報教務部門審核。經進行合法性審查后,由教務部門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退學原因拒不確認的學生,由學院予以公告,公告期內無不同意見的,視為確認。
第五十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學生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退學申請表》,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二)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并備齊上述材料及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份,報教務部門審核。
(三)經教務部門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四)教務部門通知學生辦理后續退學離校手續。
(五)退學審批完成時間為學生提出退學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在批準退學一周內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只發給學習證明;因其它原因退學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達一年以上,并取得30學分以上(含30學分)者,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否則,只發給學習證明和退學證明。
第五十三條 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十章 畢業、結業、學歷注冊
第五十四條 學生結束學業時,學校依據培養計劃,從德、智、體等方面對其做全面審查,以確定其能否畢業和獲得學位。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包括主修專業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輔修專業結業資格審查、雙學士學位專業學位資格審查三項內容。主修專業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合格的學生才能進行雙學士學位專業學位資格審查。
第五十五條 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依據入學年級(轉專業的本科生以編入新專業年級)的本科培養計劃規定的學業標準進行。在讀期間遇到專業培養計劃局部調整的學生,其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執行調整后的培養計劃規定的學業標準。轉入我校的學生和經批準在外校階段就讀的學生,其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核執行我校相應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學業標準。
第五十六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修完主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并取得規定的最低學分者,《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主修專業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修完主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取得規定的最低學分的70%(含)以上者,或者取得規定的最低學分但《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不合格者,準予結業,發給主修專業結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資格的學生,符合我?!蛾P于授予學士學位的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者,授予其主修專業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九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在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前提下,符合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發給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十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修完輔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并取得規定的最低學分者,準予結業,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所有與學歷注冊相關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和北京市教委審核確認后更改。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 在畢業后兩年內,結業的學生可以回校申請補考、重修、補修所欠學分課程,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換發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9月份、12月份。
結業生換發畢業證書后,可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符合我?!蛾P于授予學士學位的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對合格后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發證日期按補發日期填寫。
第六十三條 學校為取得畢業(結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的學生進行學歷注冊。學歷注冊后,學校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對非本人原因造成注冊信息有誤的,由學校報北京市教委審核后修改。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并報北京市教委宣告無效。
第六十五條 學校所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均屬一次性證件,學生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一律不再補發原始證件。經本人申請,學??沙鼍呦鄳淖C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學校其它相關規定有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若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與本條例發生沖突,具體實施辦法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經2017年第12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教務部門負責解釋,自2017級本科生開始執行,2016級及以前的本科生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