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信息公開欄目» 學生管理服務

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發布日期:2019-10-14 

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科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稱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提前向錄取學院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請假未批準或者請假逾期超過一周不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或學校錄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它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患病、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下同)或其它正當理由,可以向學校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應附學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后者的診斷證明須經學校醫院認可,下同)。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保留入學資格申請由學校招生部門審批。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新生應當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兩個月,向學校招生部門申請入學,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應當提交學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恢復健康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在第一周或規定時間到學院報到,辦理注冊手續,并登錄本科教務管理系統完成電子注冊。學生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初繳納本學年學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向所在學院請假,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獲得批準,逾期超過兩周未注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學籍,予以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八條 本科教育的學制(基本修業年限)為4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最短為3年,最長為6年。除特殊說明外,最長學習年限均包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

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達到最長學習年限未完成學業的,按退學處理。

第九條 學生提前完成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在基本修業年限之前畢業,但提前畢業時間不得超過1年。擬提前畢業的,應當在預計畢業學年度的9月份提交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準予提前畢業的學生納入畢業年級統一管理。

學業困難的或者不能在基本修業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以申請降級,在每年9月份提交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如所學專業沒有連續招生或停止招生,可以申請轉入到相近專業或其它專業學習。降級前的學習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四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在校園生活、課程學習和考試、實驗和實習實踐、學術研究和學術成果發表以及學業和學術水平證明等方面有違紀行為的,學校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學校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請假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應當提交學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請假不超過3日的,由輔導員批準;請假3日以上的,由輔導員審核同意、學院主管領導批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向輔導員或者學院主管領導銷假。如需續假,應當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一個學期內病假、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者,應報教務處、學工處備案;累計超過6周者,按休學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期間出國、出境,應當如期返校并到學院報到。未經批準逾期超過兩周未返校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予以退學處理。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選課并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己顺煽冇浫氤煽儐?,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必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必須重修;選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放棄。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于取消考試資格、補考、緩考、重修、以及曠考、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在本科教務管理系統中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 學生曠考、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或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符合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予以認可。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科技活動、社會實踐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條 學生主修專業學習成績優良、學有余力的,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校內其它專業,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它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和要求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前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予以認可。轉專業學生的畢業資格審核以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規定為依據。

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收費標準繳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殊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且符合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轉學條件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轉學程序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轉學情況應當在辦理轉學手續前進行公示??缡∞D學的,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我校學生申請轉入它校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本校與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擬轉入學校發函通知本校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它校學生申請轉入我校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我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我校培養要求且我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中途中斷學業的須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滿須辦理復學手續方可重新入校學習。學生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休學:

(一)經學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治療或休養超過6周的;

(二)一個學期因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6周的;

(三)創業并經學校創業管理部門認定的;

(四)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休學的。

學生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由學院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八條 休學時間以學期為單位,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4個學期(兩年)。學生休學創業的,經學校批準,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4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因創業和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而休學的,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學生參加學校(包括學院)組織的境外聯合培養、交換和訪學項目,或者學生參加由個人申請并經學院批準納入專業培養方案的境外訪學,屬境外在學,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境外學習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應當及時辦理休學手續,退宿離校。對于畢業年級學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堅持學習外,從春季學期開始不予辦理休學手續。在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的,該學期計入休學時間。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學生不能參加校內課程學習和考核等教學活動,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發生任何事故責任自負。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因其它原因休學,休學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當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兩個月,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應當提交學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恢復健康診斷證明,復查不合格的,不得復學,可以申請繼續休學(與休學手續相同)。因其它原因休學申請復學的,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應復學學期開學后兩周仍未申請復學,或經復查發現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

復學的學生,依其修讀課程的情況編入所學專業相應年級學習。如所學專業沒有連續招生或停止招生,可以申請轉入到相近專業或其它專業學習。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每學期對學生完成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情況和學籍狀態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期間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課程(不包括補考或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課程)學分累計達到25學分的,已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結業條件的除外;

(二)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或者結業要求的;

(三)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因病可繼續休學的除外);

(四)根據學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者未經批準連續離校達兩周的;

(六)未經批準逾期超過兩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在學期間出境,未經批準逾期超過兩周未返校報到的;

(八)符合其它規定應退學的;

(九)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達到退學條件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學院主管領導同意,教務處審批,可以留校試讀1學年。試讀期滿后,仍達到退學條件的,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其它情形予以退學處理的,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向教務處提交處理報告并附相關材料,教務處核查事實并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除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學之外,其它情形予以退學處理的,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前,由學院提前告知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生難于聯系的,可以學院網站公告方式告知。學生有陳述和申辯的,以書面形式提交學院。

學校出具退學處理決定書并由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退學處理決定書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難于聯系的或其它情形的,可以以學?;驅W院網站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學生應當在學校批準或退學處理決定書送達(包括以公告形式送達)起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退宿離校?;加芯癫?、癲癇等嚴重疾病的學生,學院通知其家長接回。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辦理退學手續時,已繳納的學費按學年度在校學習月數計算并退還學生剩余部分。

逾期未辦理退學手續離校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學籍及其在校各種關系證件。

第三十八條 學生退學后3年內重新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并被我校錄取取得學籍的,其在退學前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符合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予以認可。

第九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成績合格,德育、體育(包括體質健康測試)等各方面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本科畢業證書。

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完成主修專業學業的同時,完成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成績合格,達到輔修專業要求的,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符合學校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雙學士學位,頒發雙學士學位證書。未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的,不能授予雙學士學位。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因部分課程或者實踐訓練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學校本科畢業要求,但獲得的總學分達到培養方案要求的最低總學分的70%(含)以上的,準予結業,發給本科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結業后兩年內可以申請補考或者重修不合格的課程或者實踐訓練環節,考核成績合格,達到學校本科畢業要求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準予畢業,以本科結業證書換發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結業后兩年內未修滿學分或未提出書面申請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和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三條 在校學滿1學年退學的,發給肄業證書;開除學籍或未滿1年退學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四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學校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退宿離校。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它學業證書。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發放工作一年辦理3次,分別在每年6月、9月和12月。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與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它學業證書填寫有關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報學校審查,必要時由招生部門提請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四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均屬一次性證件,如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書面申請并書面聲明原證書作廢,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轉學、開除學籍等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學生對學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生申訴處理相關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港澳臺僑本科生、來華留學本科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經2019年第15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畢業資格審查管理辦法》(中石大京教〔2016〕44號)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中石大京教〔2017〕20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校本部,克拉瑪依校區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文件。

 

 

99亚洲综合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