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
為保證正常的教學與管理秩序,加強研究生學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依據教育部2017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實際,特修訂原管理辦法。
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生因?。ㄒ罁W校復試體檢結果)或因創新創業等原因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于每年研究生復試期間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經導師、學院(研究院)主管院長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年限最長兩年,其中因病保留入學資格年限最長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須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的10個工作日內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保留入學資格研究生復學申請表》,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事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的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在研究生報到日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研究院)請假并說明理由,并報研究生院批準。請假一般不超過一周。未請假、請假未批準、或請假期滿逾期不報到超過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審查基本材料包括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等。審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所有原件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關鍵信息須與本人相符。
(二)碩士研究生新生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2.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后,有兩年或兩年以上工作經歷(按從獲取??飘厴I證書時間到新生入學時間計算);或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證書;
3.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證書(不含自考生和網絡教育學生);
4.單獨入學考試錄取的新生,必須有四年或四年以上工作經歷(按從獲取本科畢業證書時間到新生入學時間計算)。
(三)博士研究生新生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碩士畢業證書;
2.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人員: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必須有六年或六年以上工作經歷(按從獲取本科畢業證書時間到新生入學時間計算)。
若發現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初審合格的新生入學后必須按規定到校醫院體檢,體檢合格,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新生入學體檢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在初審通過的基礎上,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新生本人的檔案原件是否到校;
(二)推免生重點審查以下3項內容,若有任意一條不合格,按取消學籍處理:
1.畢業論文(設計)成績是否在“良”以上;
2.取得推免資格后所修課程是否有不及格記錄;
3.自取得推免資格至入學報到之日是否受到過任何處分。
(三)檔案中記錄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編號與新生初審時提供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是否一致。
復查中發現新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 取消學生入學資格、取消學籍處理的,經學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審核同意,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在讀生須持研究生證到各學院(研究院)辦理注冊手續,在京外企業工作站實踐的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以及中外聯合培養研究生由指定負責人逐一負責確認并統一到各學院(研究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研究院)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逾期返校注冊者,按曠課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二、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研究生應按要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每學期所修課程、應修學分數、考核具體要求、學業成績管理、違反考核紀律處理以及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成績(學分)記載要求等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規定》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研究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且在學期間參加創新創業、國際教育項目、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申報專利等與研究生培養目標相符的專業學習經歷和學術成果可以折算為實踐課程或選修課程學分,但最多不超過8個學分。在線課程學分和以上可折算學分的具體認定辦法及工作流程按照各學院(研究院)制定的辦法執行。學院(研究院)按規定完成學分認定后報研究生院審核批復。學分認定的支撐材料管理與課程存檔材料一致。
三、轉專業與轉學
第九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如確因專業調整或本人對其他專業有濃厚興趣和專長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學院(研究院)主管院長、擬轉入導師同意、擬轉入學院(研究院)經征求相關專業培養指導委員會意見后由學院(研究院)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報研究生院備案,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方可辦理。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專業約定的學生不得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如確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轉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公示無異議后,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并在轉學完成后的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缡∞D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者;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者;
(四)應予退學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四、休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 研究生原則上應連續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學業。因身心健康、創新創業等原因需暫停學業者可申請休學。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期滿后必須按時辦理復學,否則按曠課處理。休學期滿若仍不能復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但因創新創業休學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因病或其他原因的休學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學籍變動申請表》,經輔導員、導師和學院(研究院)主管院長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因身心健康休學者,須提供校醫院診斷證明書;因創新創業休學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附學院(研究院)認定意見,經學校創業管理部門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 研究生辦理休學手續時,須同時辦理退宿等離校手續并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研究生因身心健康休學期間發生的醫療費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執行。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休學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前兩周內應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學籍變動申請表》。因身心健康休學的研究生須附校醫院復診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若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學校研究生管理部門確認不宜繼續培養者,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對已經辦理了復學手續者,學校將對其予以退學并開除學籍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不得選修課程及參加課程考核。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責任自負。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應征入伍管理辦法(修訂)》執行。
五、退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一學期內有三門及以上課程考試不合格者;
(二)一門課程不合格,重修考試兩次仍不合格者;
(三)因業務基礎、科研能力差,難以完成學業,經導師、學院(研究院)考核建議,研究生院核查,不宜繼續培養者;
(四)在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內,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課程考核有不合格者;
(五)達到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且未達到結業要求者;
(六)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學校確認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八)未經請假批準擅自離?;蛭磪⒓訉W校規定的教學活動連續兩周者;
(九)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經學校確認無正當事由者;
(十)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被學校認定不宜繼續培養者;
(十一)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十二)本人自愿申請退學者;
(十三)符合其他規定應退學者。
第二十條 退學研究生,經學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審核同意,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并通知到本人,對直接送達退學決定書有困難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留置送達。學校將退學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被退學的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時,如本人不在或拒絕簽收,送達人應邀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經二名以上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退學決定書留在被退學學生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公告送達。被退學學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無法送達時,可以公告送達,在校研究生院主頁公示一周,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 退學研究生,其檔案、戶口和就業派遣工作等按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被開除學籍或自動退學學生離校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六、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二十二條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制按專業分為兩年或三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和碩博連讀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階段學制為四年,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學制為五年。學制為兩年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無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三年,有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四年;學制為三年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無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四年,有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五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和碩博連讀研究生博士階段在校學習年限為三至五年,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為六年。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為四至六年,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為七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學制與相同專業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相同。學制為兩年的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無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四年,有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五年;學制為三年的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無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五年,有休學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六年。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年限超過學制(休學順延除外)即為延期,延期應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研究生延期期間各類獎助學金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獎學金管理與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修訂)》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執行;公費醫療待遇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執行;住宿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公寓住宿退宿管理規定》執行。
達到最長學習年限者必須辦理離校手續,否則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學習、必修實踐環節和學位論文工作,課程成績和實踐環節合格,學位論文研究成果突出,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學院(研究院)討論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可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后可提前畢業,但提前畢業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半年。學制為兩年的研究生不能提前畢業。
七、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課程學習成績和必修環節全部合格,德育和體育達標,學位論文通過答辯,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所有課程成績和實踐環節合格,學位論文未達到畢業要求,但滿足結業要求,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具體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申請結業實施細則》執行。碩士研究生結業后一年內、博士研究生結業后兩年內,通過修改學位論文等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畢業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學滿一年及以上但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而退學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滿一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二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入學一年及以上,且距本人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一年及以上,不宜繼續按博士研究生標準培養者,經導師、學院(研究院)主管院長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同意后,可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具體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博士研究生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研究生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的發放工作一年辦理四次,分別在每年的1月、6月、9月和12月。各學院(研究院)負責審查研究生的畢業資格,研究生院復核。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入學者學校不頒發學歷證書,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但不補發相應證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八、紀律與考勤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請假,應提交必要的證明,并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請假申請表》。請假一周以內(含一周)的需經導師同意,由學院(研究院)主管院長批準;請假一周以上,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需經導師同意,由學院(研究院)主管院長批準后報研究生工作部審批,并報研究生院備案。每學期累計因私事假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因病請假每學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個月。請假期滿未按時返?;蛭唇浾埣偕米噪x校者,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修訂)》執行。擅自離?;蛘埣倨跐M逾期兩周不返校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在企業工作站實踐期間請假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應按要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并得到批準。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必修環節,并參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出國(境)聯合培養者,應在出國(境)前辦理離校手續。公派赴國(境)外攻讀學位或自費留學的研究生,出國(境)前應辦理退學手續。出國(境)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出國(境)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出國(境)聯合培養期滿應按時返校,并在一周內辦理返校手續,逾期不辦理者按曠課處理。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學校提倡晚婚晚育。對符合國家結婚年齡規定而要求結婚者或符合國家生育規定因生育而需休學者均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九、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經過評選,予以獎勵。獎勵方式有:通報表揚,頒發獎狀、證書、獎品或獎學金,授予稱號等。獎學金的評定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獎學金管理與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等文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失信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修訂)》執行。
十、附則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其它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若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與本辦法發生沖突,具體實施辦法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四十條 研究生對學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申訴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自2017-2018學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