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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修訂)

發布日期:2021-10-26 

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教育廣大學生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研究生。

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通報批評對每個學生(本科生階段或研究生階段)只能使用1次,超過1次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學校的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為12個月。

第五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終止;有突出貢獻者,經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學院(研究院)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終止;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受到紀律處分者,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須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作出后48小時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逾期不辦,由學校學生工作處、保衛處、后勤管理處和相關學院(研究院)組成的學校聯合工作組負責辦理其善后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章  調查與取證

第七條 學校發現學生有違規或違紀行為時,應當查清事實、收集證據。

第八條 進行事實調查時,應由2名調查人員做好筆錄。調查筆錄需寫明調查人員、被調查學生的基本信息,調查結束后交被調查學生核對。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調查學生進行更正或補充,并由被調查學生在更正或補充處簽名或蓋章。調查筆錄經核實無誤后,由被調查學生逐頁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被調查學生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名或蓋章,注明日期,由學校保留調查筆錄原件。

第九條 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當事人書面陳述事實的原件由學校保留。

第十條 學校職能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違紀,應及時調查清楚,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及學生工作處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在處理考試違紀行為時,相關職能部門須向學生工作處提供原始記錄和違紀行為的定性說明。

第十二條 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可由保衛處負責調查。各部門在調查學生違紀事件中遇有困難,可提請保衛處調查。保衛處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及學生工作處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有違法、犯罪嫌疑行為時,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理,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十五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前,應由學院(研究院)查證,經黨政聯席會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將附有學生違紀事實經過、旁證材料、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及個人檢查、初步處理意見等書面材料報送到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審核并研究擬定處分決定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對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留置送達。學校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被處分的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時,如本人不在或拒絕簽收,送達人應邀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經2名以上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處分決定書留在被處分學生的住所或班級,即視為送達。

(二)公告送達。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無法送達時,可以公告送達,由學生工作處在學校的公告欄張貼處分決定書的公告,同時在學生工作處主頁發布公告,即視為送達。

第十九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院(研究院)或班級范圍內公布,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但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工作處依法決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申訴

第二十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以學校的書面通知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有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工作,依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章  分則

第二十二條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組織敵對的政黨或小團體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公共秩序、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或破壞安定團結、侮辱誹謗他人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情節較輕,經教育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治安管理處罰,情節較重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學生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尚未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違紀,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違紀處理辦法(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住宿違紀,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住宿違紀處理辦法(試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走私、販私、非法經商造成不良后果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走私、販私者,視走私、販私情節及物品的價值,參照第三十三條第(一)至(四)款的規定,給予警告直到開除學籍處分;

(二)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學生生活秩序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者,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非法保存、買賣和使用槍支及管制刀具者除沒收物品外,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保存管制刀具者,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買賣管制刀具或違法保存運動用槍或獵槍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使用管制刀具或違法使用運動用槍或獵槍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私自涂改、偽造證件或證明、轉借或借用證件、冒充他人簽字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非法占用國家、集體財物超過5000元以上(含累計)或占有個人合法財物超過1000元以上(含累計)者,除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其他情況,除如數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學校視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視情節輕重和盜竊金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盜竊從重處理;

(二)經公安部門確認盜竊者,雖未竊得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盜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擅自倒賣或非法轉讓學??萍汲晒?,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等,視情節輕重處理;

(七)重復作案者,在原有處理結果的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作偽證者、窩贓銷贓者,與作案人同等處理。

第三十條 參與賭博活動,視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內或實習地賭博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累犯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賭博工具或為賭博放風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賭博而打架、斗毆或造成其它后果者比照本辦法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除賠償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外,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雖未參與斗毆,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傷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參與斗毆,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1.參與斗毆,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參與斗毆,致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參與斗毆,致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持械參與斗毆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先動手打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策劃、慫恿他人打群架和斗毆,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參與打群架者,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破壞公共設施者,根據被損壞財物或設施的價值,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價值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200—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價值500—1000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購買來路不明的物品,根據贓物的價值,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價值3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300—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價值500—1000元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為他人窩贓、銷贓者,分別按上述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第三十四條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對屢犯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三十五條 涂寫污穢語言、勾畫污穢圖像,偷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涂寫污穢語言、勾畫污穢圖像,偷看淫穢書刊、畫報,偷看或收聽淫穢音視頻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復制、傳播淫穢書畫、網頁、音視頻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內,撕揭、涂改、覆蓋學校發布的各類公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在校園內彈打飛禽、隨意張貼、隨地吐痰、亂拋雜物果皮、紙屑、踐踏草坪、亂倒剩飯剩菜等屢教不改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社會公德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盜用他人證件借書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侮辱、謾罵或威嚇他人,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造謠、誣陷他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冒用學?;蛩嗣x,或以個人名義,侵害學?;蛩死?,給學?;蛩嗽斐刹涣加绊懟驌p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嚴重違反社會風紀者,給予記過處分。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1.嚴重騷擾他人者;

2.賣淫、嫖娼行為當事人或參與者。

第三十九條 不遵守國家傳染病防治法,未根據學校要求實行體檢、復檢、隔離、休學、離校等,并私自返回學校進入公共學習或生活區域學習和生活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學校學生管理各項“規定”“守則”“紀律”“細則”“辦法”等校紀校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 曠課者,根據事發時當事人被發現累計曠課學時數,除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外,同時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曠課10學時以下,對其通報批評;

(二)曠課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曠課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曠課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曠課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曠課5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考試紀律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違紀:

1.無故遲到10分鐘以上進入考場;

2.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聽從監考教師勸告的;

3.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的;

4.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6.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7.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進出考場的;

8.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0.考試證件不放在桌上,且監考教師要求出示而拒絕出示的;

11.交卷后在考場停留或翻閱他人試卷,且不聽從監考老師勸阻的;

12.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作弊:

1.違反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5.未經允許,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其他作弊行為。

(三)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評卷過程中,經相關部門或教師認定為雷同卷的;

2.參與團伙作弊的;

3.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嚴重作弊: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試;

2.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場考試秩序行為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組織團伙作弊;

5.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作弊。

(五)對考試違紀者的處理:

1.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違反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對代替他人考試或由他人代替考試雙方當事人、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在校期間作弊累計2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有違反科學道德與學術規范行為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培養計劃單獨設置的實踐環節、課程大作業中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購買、出售實踐報告或組織實踐報告買賣,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或組織實踐報告代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經認定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偽造數據,及有其它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購買、出售學位論文、學術論文、畢業設計(論文)或者組織買賣學位論文、學術論文、畢業設計(論文);或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學術論文、畢業設計(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學術論文、畢業設計(論文)代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學校保密管理規定,造成涉密資料泄密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就業過程中有違紀情況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有求職材料造假,使用他人就業協議書、就業推薦表或將就業協議書等求職材料借用他人使用等不誠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不服從學校有關就業管理規定或到其他高校、用人單位求職期間不服從相關單位管理規定,故意干擾就業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向用人單位隱瞞相關信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須按事發時市場價賠償經濟損失。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違紀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違紀、訂立攻守同盟或威脅他人不準揭發者;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三)在本校曾受過2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3次紀律處分時,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曾受過1次處分,第2次紀律處分時按照第1次已得處分和第2次應得處分中較高級別處分加重一級處分;

(四)有兩次(種)(含)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含兩條)以上規定的;

(五)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

第四十七條 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在處分期內,取消其參加學校和學院(研究院)級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評定,取消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資格;

(二)各類學位的授予按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于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學生,處分期滿后,能夠認真改正錯誤,各方面表現突出,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解除處分:

(一)未再受處分;

(二)積極參加志愿活動以及校院組織的各項活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未修完學業、中途退學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

解除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在處分期滿后向所在學院(研究院)提交本人書面申請;

(二)民主評議。學院(研究院)組織師生代表進行民主評議,形成評議意見;

(三)學院(研究院)審核。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黨政聯席會討論并形成

書面意見后提交學生工作處;

(四)學校決定。學生工作處復核,學校批準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處分的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處分期未滿12個月的畢業生,可于畢業前提出申請。

學生所受紀律處分決定和解除紀律處分決定,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未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受到紀律處分的,可以參考、比照本辦法相關(或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經2017年第12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中石大京學〔2013〕95號)文件廢止。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 國家或上級部門出臺新的法規、規定的,以國家或上級部門的法規、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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