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依法行使教育職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請求。
第三條 學生對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受理學生申訴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受理申訴的機關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研究生。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長辦公室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校長辦公室、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監察處、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代表學校行使職權,負責學生申訴案件的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訴人和被申訴機關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訴人或者被申訴機關的負責人(代表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申訴人、被申訴機關的負責人(代表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以上(一)(二)(三)款規定,適用于申訴主持人、申訴記錄員。
第九條 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乇軟Q定作出后,應及時通知提出回避申請人。在作出是否回避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本案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申請書,并附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復印件)。申訴申請書須明確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
(三)申訴的請求與理由、申訴事實;
(四)相關的證據資料;
(五)提出申訴的日期;
(六)申訴人簽名。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申請書的日期,以辦公室接到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訴申請書文本之日起計算。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該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的,經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需要延長復查期限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 申訴人在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之前,可以撤回申訴申請,申訴人撤回申訴的,應當終止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調閱、復查學生違紀處理的有關材料;
(二)與負責此項學生處理或者處分的部門和人員約談;
(三)聽取申訴學生的有關申訴;
(四)對認為不清的事實和證據,展開進一步調查;
(五)作出處理決定和建議。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復查,應當查清以下內容:
(一)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準確;
(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是否顯失公正;
(五)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適當;
(六)被申訴機關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問題。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案件進行復查,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處理或者處分決定,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二)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被申訴機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決定,出具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信息;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復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第十八條 復查結論書的送達參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原處理機構作出決定建議的,原處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研究并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
第二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書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學校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規則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要求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到會,以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
如果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并列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機構或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妨礙委員會成員公正處理。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相關人員應當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同或反對的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半數方可形成決定。
成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和其他會議決定由主任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2017年第12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試行)》(京學〔2006〕93號)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