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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2-12-01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規定(暫行)
總則
第一條實驗室實行開放管理,是加強培養大學生工程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是高等教育培養創新人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客觀要求,也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我校實施“質量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教高[2005]1號)文件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2005年實驗與實踐教學工作研討會議精神,以培養學生的工程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為目標,鼓勵學生參加開放式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實驗教學內容體系與實驗教學方法的改革,進一步規范我校實驗室的開放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實驗室開放的原則
第三條各教學實驗室,原則上都要對我校各類學生進行開放,并逐步提高實驗室的開放率,提高實驗設備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實驗資源的效益。教學實驗中心、教學實驗室、實習基地、創新實驗室、專業實驗室,必須在必修實驗安排之外對全校學生開放。這將作為考核實驗中心、實驗室負責人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四條實驗室開放要注重實效,根據不同層次的學生和要求,確定開放內容。學生可選做基本訓練的實驗,也可選做綜合性、設計性、研究性實驗。開放項目可以是教學大綱要求的實驗項目,也可以是課外內容。
第五條實驗室開放要結合教學條件和學生特點。對于低年級學生,主要訓練其基本技能和實踐能力,注重培養創新精神;對于高年級學生,重在培養其動手能力和獨立科研能力。
第六條教學實驗中心、教學實驗室、實習基地、創新實驗室、專業實驗室,主要對學生自立題目、自行設計的實驗或學生參加有關競賽的實驗(實踐)訓練開放,主要應接受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或學生課外興趣小組(協會)。
實驗室開放的形式
第七條實驗室開放面向全校各類學生,應采取多種多樣的開放,保障實驗時間和實驗內容的開放。
(一)時間開放可以分為:
1.全面開放;
2.定時開放;
3.預約開放;
4.其他。
每個實驗室每周開放時間不得低于12學時,每學期開放不得少于10周。
(二)內容開放可以分為:
1.學生選擇指定實驗內容的實驗;
2.學生自立題目、自行設計的實驗;
3.學生參加有關競賽的實驗(實踐)訓練。
實驗室開放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實驗室開放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在主管教學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由教務處與有關部門協調組織,各院(系、部)直接領導本院(系、部)實驗室開放工作,各實驗室負責具體開放工作的實施,并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本中心(室)具體開放細則,重視利用現代化手段做好實驗室開放管理工作。
第九條每學期期末各實驗室應將下學期實驗室開放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向學生公布;每學期結束前一周各實驗室將本學期內開展開放實驗的情況,按規定格式寫出書面總結,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條各實驗室根據學生人數多少和實驗內容做好工作,配備一定數量的指導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參與,及時總結學生提交的實驗報告或論文,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論文推薦發表工作。
第十一條學生在進入實驗室前應按規定預先向實驗室報名申請,閱讀與實驗內容有關的文獻資料,準備好實驗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學生進入開放實驗室,必須嚴格遵守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損壞儀器設備要按學校有關規定賠償。
第十三條在實驗研究過程中,指導教師應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實驗素質和技能、創造性的科學思維方法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的培養。實驗結束后做好安全和開放情況記錄。
第十四條學生完成的創新實驗項目,符合基本要求的,經實驗室認定后,可獲得課外創新學分或替代其他相關的實踐教學環節內容。
第十五條學校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補貼學生參加開放實驗所需材料消耗等費用。由于開放實驗增加的教師工作量,由流動編制補充。各學院應成立相應的實驗室開放基金審查委員會。
第十六條教務處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學生優秀實驗論文及優秀成果進行評定。對獲得優秀實驗論文及優秀成果的學生進行表彰及獎勵。對于實驗室開放工作成績突出的實驗室、實驗指導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學校給予表彰及獎勵。
其它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