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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能源研究會建議成立能源部

            923日,中國能源研究會能源管理體制研究課題成果發布會暨改革研討會在京召開。該項研究獲得了英國大使館中國繁榮基金項目和國家能源專家咨詢委員會的資助。

            中國能源研究會副秘書長、能源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俞燕山表示,中國能源研究會開展這項研究,旨在給決策者以參考、給其它研究機構和人員以借鑒,但能源管理體制的健全與完善撤并廢立,歸根結底都是政治決策,非學術研究所能決定。

            與以往相比,能源領域面臨的形勢發生了變化。能源領域市場主體發生了變化,民營企業正在加入。以發電領域為例,在電監會領取發電許可證的企業共20991家,其中民營企業15691家,占76%,但規模上只占發電規模的10%左右。市場結構發生變化,煤電油氣的融合趨勢正在加強,形成了一批綜合型的能源企業例如神華等。重生產輕消費、重供給保障輕需求調節的能源管理模式正在受到沖擊,例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倡導節能減排正在成為新的能源政策目標。

            成立能源部的N個理由

            中國能源研究會能源政策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林衛斌表示,應該成立能源部統一制定能源政策、加強能源管理、更有利于能源發展目標的實現。

            當前能源政策職能分散到國家能源委、發改委、能源局、國土部、水利部、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科技部、住建部、農業部和交通部等十多個部門。另外,國家電網、三大石油、神華等大型國有能源企業也承擔了部分政策性職能。能源政策職能分散導致政出多門、職能重疊、相互掣肘,難以形成統一認識和政策框架。

            市場經濟條件下,能源管理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和政策引導。從國際經驗看,能源政策的具體實施設計多個部門,需要多龍治水,但是需要由一個部門統一制定能源政策并協調實施,以保證能源政策的統一性,避免政出多門,互相矛盾。林衛斌說。

            研究認為,專設能源部統一能源政策符合發展趨勢。從國際經驗看,有些國家專設能源部統一制定并協調實施能源政策,如美國的能源部、英國能源與氣候變化部、俄羅斯的能源部、巴西的礦產能源部等。也有些國家由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負責能源政策職能,如德國聯邦經濟技術部下設能源政策部、日本經濟產業省下設資源能源廳統一制定能源政策。但從趨勢上看,專設能源部符合發展潮流。

            另外,課題組認為,專設能源部還有利于厘清行政手段與市場管理方式的邊界,符合體制漸進轉型的要求。如今,作為綜合的經濟管理部門,國家發改委傳承了原來的國家計委,主要手段仍是行政力量,特別體現在對價格和投資的行政審批上。

            如果把適用于計劃經濟的行政管理手段與適用于市場經濟的管理手段(公共服務、政策引導、監管約束)都放在發改委,容易導致管理方式的錯位運用、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管理市場經濟(比如對競爭性領域的價格、項目審批),或者用市場的辦法管理計劃經濟(比如對壟斷性企業的成本監管不到位),容易導致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過度依賴行政審批權力的行使,而忽視公共服務和政策引導。因此,研究主張把適用于市場經濟管理方式的能源政策職能從發改委剝離出來,專設能源部。對于未能按市場經濟方式管理、仍然需要依靠行政干預的管理職能仍然保留在發改委。

            政監適度分離

            對于成立能源部歷來都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如果發改委不完整轉交能源管理職能,成立能源部沒有意義;另一種認為如果發改委不轉交價格和投資審批權,成立能源部就難以發揮作用。

            對此,研究認為如果只是把發改委職能原封不動地轉交,不改變管理方式,成立能源部就沒有實質意義。對于第二種說法,課題組認為這一命題在1988年成立,但如今的能源體制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像當年一樣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的協調與控制難以實現理想目標,現在除了發改委價格和投資管理外,還有政企分開后適應于市場經濟的行業管理職能。因此,在發改委不轉交價格投資審批權限的情況下,能源部也具有明確且豐富的職能定位,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當前的能源市場,監管嚴重不足造成諸多亂象。發改委、能源局的價格與投資管理更大程度上是一種行政審批,而不是基于明確規劃的現代監管;對電網公司和三大油企內部成本缺乏監管難以合理定價;山東魏橋自建電廠、陜西地電與國家電網矛盾、地方煉廠與三大石油的公平競爭問題,凸顯了再市場準入、交易秩序方面的監管職能缺失。

            課題組建議,盡管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政監分離是主流,但我國當前還應采取政監合一、適度分離的模式,具體做法是在能源部內設能源監管局,未來隨著能源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再把能源監管機構獨立出來,過渡到政監分離的模式。

            研究還建議,能源部成立后,賦予其政策、監管和進一步推行改革的職能,并對現行機構進行調整:國家能源委辦公室、價格和投資審批仍保留在發改委;原發改委、水利部、工信部、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等部門能源政策職能并入能源部;環境、安全、質量等方面的水性監管格局保持不變;電監會、能源局、商務部和水利部的部分監管職能并入能源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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