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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西藏民主改革50年》白皮書

            發布日期:2009-12-08 | 閱讀次數:
            中新網3月2日電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二日下午發表《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白皮書,介紹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的歷程和五十年來發生的巨變。白皮書全文如下:

              前 言

              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平解放西藏、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廢除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政府面臨的重大歷史任務。

              1959年之前的西藏是一個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十四世達賴喇嘛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首領,也是西藏地方政府首腦,集政教大權于一身,是西藏封建農奴主階級的總代表。占西藏總人口不足5%的農奴主占有著西藏絕大部分生產資料,壟斷著西藏的物質精神財富,而占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沒有生產資料和人身自由,遭受著極其殘酷的壓迫和剝削,掙扎在極端貧困的悲慘境地中,根本談不上做人的權利。長期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窒息了西藏社會的生機和活力,使西藏社會日益走向沒落和衰敗。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的羈絆,實現和平解放,為西藏與全國一起實現共同進步與發展創造了基本前提。

              《十七條協議》肯定了改革西藏社會制度的必要性,強調“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但是,考慮到西藏的特殊情況,中央人民政府對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以極大的耐心、寬容和誠意,勸說、等待西藏地方上層統治集團主動進行改革。但是,在帝國主義勢力策動支持下,西藏上層統治集團的一些人面對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要求,根本反對改革,頑固堅持“長期不改,永遠不改”,企圖永遠保持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于1959年3月10日公開撕毀《十七條協議》,悍然發動了全面武裝叛亂。在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人民一道堅決平息了武裝叛亂。與此同時,在西藏掀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群眾性民主改革運動,廢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解放了百萬農奴和奴隸,開創了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這是西藏發展史上最廣泛、最深刻、最偉大的社會變革,是西藏社會發展和人權進步的劃時代的重大歷史事件,也是人類文明發展史和世界人權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巨大進步。

              半個世紀以來,獲得解放的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關心和全國人民的支援下,以主人翁的姿態和空前的熱情投身建設新社會、創造新生活的偉大進程,創造了一個又一個西藏歷史上亙古未有的奇跡。西藏的社會制度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現代化建設日新月異、突飛猛進,社會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歷史性變化,人權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重大進展。

              今年是西藏實行民主改革50周年?;仡櫸鞑貙嵭忻裰鞲母镞@一波瀾壯闊的歷史進程和50年來西藏廣泛深刻的歷史巨變,揭示西藏社會發展的規律,用事實揭穿達賴集團在“西藏問題”上散布的各種謊言和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本來面目,有助于澄清歷史是非,讓世人更好地了解一個真實的西藏、發展變化的西藏。

            一、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處于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由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組成的農奴主階級對廣大農奴和奴隸進行極其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西藏人民災難深重、生存維艱,西藏社會陷入極度貧窮落后和封閉萎縮的狀態。

              ––政教合一的中世紀式社會形態。關于舊西藏的社會形態,1904年到過拉薩的英國隨軍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薩真面目》中有詳細的記載。他說,當時的西藏,“人民還停留在中世紀的年代,不僅僅是在他們的政體、宗教方面,在他們的嚴厲懲罰、巫術、靈童轉世以及要經受烈火與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注1)舊西藏社會制度的最顯著特征是政教合一,宗教上層和寺廟勢力龐大,既是西藏的主要政治統治者,也是最大的農奴主之一,擁有眾多的政治、經濟特權,支配著人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薩真面目》中說,“這個地方實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農民是他們的奴隸”?!皬姶蟮纳畟H勢力掌管一切。即使是佛陀本人,沒有僧侶也無能為力”。(注2)據統計,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廟2676座,僧眾114925人,其中大小活佛等上層僧侶約500人,掌握經濟實權的僧侶共4000余人。當時西藏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男子出家為僧。哲蚌、色拉、甘丹三大寺僧人人數一度超過1.6萬人,共占有莊園321個、土地14.7萬多克(1克相當于1畝)、牧場450個、牲畜11萬頭,占有農牧奴6萬多人。宗教勢力在政教合一制度下得到惡性膨脹,消耗了西藏大量人力資源和絕大部分物質財富,禁錮著人們的思想,成為妨礙生產力發展的沉重枷鎖。20世紀20年代曾作為英國商務代表留駐拉薩多年的查爾斯·貝爾在《十三世達賴喇嘛傳》中說,達賴喇嘛之所以能隨心所欲地進行賞罰,就在于他的政教合一地位,他既掌握著農奴今生的生殺予奪大權,又掌握著他們“來世”的命運,并以此作要挾。(注3)美國藏學家梅·戈爾斯坦深刻地指出,“在西藏,社會和政府奠基于宗教目標與行為凌駕一切的價值系統之上”?!白诮痰臋嗔吞貦嗉按笏略涸谧钃线M步方面扮演了主要角色”。還說,宗教和寺院集團是“西藏社會進步的沉重桎梏”,“正是由于全民族信教和宗教首領執掌政教大權這一因素,導致西藏喪失了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形勢的能力”。(注4)

              ––三大領主占有絕大部分生產資料。舊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約占人口5%的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三大領主及其代理人占有。占西藏人口90%左右的“差巴”(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是農奴,他們沒有生產資料和人身自由,靠耕種份地維持生計。另有約5%的“朗生”是世代奴隸,被當成“會說話的工具”。據17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約有耕地300萬克,其中30.9%為封建地方政府占有,29.6%為貴族占有,39.5%為寺院和上層僧侶占有。此后,三大領主壟斷生產資料的狀況基本沒有改變。據統計,民主改革前,十四世達賴喇嘛家族在西藏占有27座莊園、30個牧場,擁有農牧奴6000多人。每年在農奴身上榨取的青稞33000多克(1克相當于14公斤),酥油2500多克,藏銀200多萬兩,牛羊300頭,氆氌175卷。1959年,十四世達賴喇嘛本人手上有黃金16萬兩,白銀9500萬兩,珠寶玉器2萬多件,有各種綢緞、珍貴裘皮衣服1萬多件,其中價值數萬元的鑲有珍珠寶石的斗篷100多件。

              ––三大領主占有農奴的人身。舊西藏地方政府規定,農奴只能固定在所屬領主的莊園土地上,不得擅自離開,絕對禁止逃亡。農奴世世代代依附領主,被束縛在莊園的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種地的,一律得種差地,并支烏拉差役。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被收回牲畜、農具、差地,淪落為奴隸。農奴主占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支配,可隨意用于賭博、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杰把100名農奴賣給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僧官洛桑楚成,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兩藏銀(15兩藏銀約合一塊銀元),另外,他還把400名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銀(1品約合50兩藏銀)債。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的生、死、婚、嫁大權。正如當時的民諺所說:“生命雖由父母所生,身體卻為官家占有??v有生命和身體,卻沒有做主的權利?!鞭r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要到領主那里繳納出生稅,登記入冊,農奴的子女一出生就注定了終身為農奴的命運。

             ––森嚴的等級制度。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斗ǖ洹芬幎ǎ骸叭朔稚现邢氯?,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為數極少的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員、下級軍官以及三大領主的代理人;下等人是占西藏總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斗ǖ洹窔⑷速r償命價律中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鄙系壬霞壍娜巳缤踝?、大活佛,其命價為與其尸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僅為草繩一根。西藏自治區檔案館保存的《不準收留鐵匠后裔的報告》記載:1953年,堆龍德慶縣一個鐵匠的后裔在十四世達賴喇嘛身邊做事。當十四世達賴喇嘛發現他是鐵匠的后代后立即將其趕走,并命令凡是出身金銀鐵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是下等下級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和其他等級家庭通婚。美國紐約州立大學藏學家譚·戈倫夫在《現代西藏的誕生》中指出,人類平等是佛教教義中的一個要素。但是,不幸的是這未能阻止西藏人建立自己的等級制度。

              ––殘酷的政治壓迫和刑罰。當時的西藏地方法典規定:農奴如果“觸犯”了三大領主的利益,“按其情節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墜懸崖,拋入水中,或殺戮之,懲戒將來,以儆效尤”。農奴“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械擊之;不受主人約束者拘捕之;偵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拘捕之”。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也大不相同。當時西藏的法典規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主人受傷較重的,要砍掉仆人手和腳;如果主人打傷仆人,醫療即可;如打傷活佛,則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腳、斷手或處以各種各樣的極刑。20世紀初到過拉薩的俄國人崔比科夫在《佛教香客在圣地西藏》一書中寫道:“在拉薩,每天都可以看到因貪圖別人的財產而受到懲罰的人,他們被割掉了手指和鼻子,更多的是弄瞎了眼睛的、從事乞討的盲人。其次,西藏還習慣于讓罪犯終生脖套圓形小木枷,腳戴鐐銬,流放到邊遠地區和送給貴族或各宗長官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