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學校關于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學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控決策風險,根據《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中石大京黨〔2012〕45號)的要求,結合學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院“三重一大”決策要建立健全學院的科學、民主、規范的決策機制。決策中要堅持嚴謹、務實和高效,保證科學性;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保證民主性;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上級及學校有關政策,保證合法合規。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通過黨政聯席會議經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決策。對于特別重大的事項,提請黨政聯席擴大會議進行決策。黨政聯席會議和黨政聯席擴大會議均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學校黨委、行政和上級決定的措施。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生培養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3.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
4.涉及學院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關制度。
5.學院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除。
6.學科建設、專業設置中的重要事項。
7.師資隊伍建設,包括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崗位聘任、人才的引進和培養等。
8.教職工的年終考核和教職工各項福利津貼發放等。
9.學院黨政和學術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人事安排等事項。
10.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事項。
11.向上級和主管部門推薦各類榮譽稱號、表彰人選和學院的獎懲事項。
12.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13.其它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或者黨政聯席會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需要任命、聘任或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 學院黨支部、教研室、辦公室干部的任免。
2.其他需集體決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要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需要學院進行決策的事項。
2.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
3.其他需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支配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學院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2.未列入學院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大額度支出。
3.學院年度財務預算的制訂和調整及重要財務決策。
4.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八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應按照相應議事規則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或擴大會議,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上會討論之前,要廣泛聽取并吸收各方意見。
第九條 對于事關學院改革發展全局或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決策前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遇有緊急情況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主管副職與黨政一把手溝通,提出所需決策問題的提案。到會人數達到應參會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時方可開會進行討論和決策。學院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要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到會人數要達到應參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成員方可開會。黨總支書記或院長召集決策人員對提案充分討論。
第十二條 若決策中存在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所涉及參與決策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應堅持一題一議,相關負責人要就議題進行專題匯報,要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討論,并對建議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和黨政聯席擴大會議做出決策應通過表決進行,表決的形式可為: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以應到會人數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五條 決策中對于有實質性爭議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決策事項,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策。
第十六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并存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十七條 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并明確責任人。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應由學院黨總支書記或院長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實施。
第十八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學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九條 學院辦公室要對校黨政領導班子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建立督辦制度,負責跟蹤督辦“三重一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有關院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馬克思主義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2016〕8號)予以公開。
第五章 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學院黨總支書記和院長全面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并對學院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二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終考核述職時,應就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進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校、學院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依紀依法分清責任,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
2.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的;
3.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
5.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6.其他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馬克思主義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發布的《馬克思主義學院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人文〔2011〕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馬克思主義學院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