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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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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促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履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權利。
                    第四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規章制度;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以院(部)、機關、教輔部門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單獨或聯合組成代表團,并推選出代表團長。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名額應為學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左右,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保證不少于10%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比例。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應是教代會代表,應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相關單位參加選舉。
                    各選舉單位根據所分配名額,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須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才能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后,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等;審查合格后,將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存檔。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針對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及補選
            (一)出現下述情況,各二級工會應及時調整本單位教代會代表,并報學校工會備案。
            1 .在任期內停薪留職、調離本校、退休者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 .受行政處分被留用察看或開除者,其代表資格自受處分之日起停止;
            3 .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代表,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4. 不能履行代表義務的其他情況。
            (二)教代會代表的補選程序
            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和代表性進行補選,其程序是:
            1 .各二級工會向學校工會提出申請;
            2 . 經學校工會研究同意后,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并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
            3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增補及調整情況。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每五年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十七條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學校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民主黨派負責人等人員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代會按屆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推選。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應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主席團成員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成員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代會代表任期相同。主席團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書長1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教代會換屆前,由主席團提出下屆主席團人數、構成比例、建議人選等,報學校黨委審查。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須提交教代會預 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教代會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召開教代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的有關事宜;
                    (二)審議教代會議題和日程,研究決定大會需要通過的事項、大會決議草案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會議期間聽取各代表團匯報,負責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問題;
                    (四)審查大會選舉候選人名單;
                    (五)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研究處理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六)提名更換主席團成員,并在全體會議上通過;
                    (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教代會相關職責,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相關事宜,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和民主管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應對教代會負責。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針對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院(部)、后勤、各實體公司等單位實行二級民主管理和監督,參照本規定建立本單位教代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二級單位人數6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60人的,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石油大學(北京)第三屆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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