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招聘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招聘辦法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等社會優秀人才到社區就業,加快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京辦發〔2011〕26號)和《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京辦發〔2008〕20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委員會是社區工作者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民政局牽頭負責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對全市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做好社區工作者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市教育委員會負責做好考生資格審查工作,配合落實考試考場。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節 招聘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應聘。
第五條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熱心社區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高職)以上學歷畢業生。
具體招聘條件由市民政局結合當年實際研究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區工作者,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提倡和鼓勵持證社會工作者應聘社區工作崗位。
第六條 招聘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報名;
(四)考試;
(五)考察和體檢;
(六)確定擬聘用人員,公示招聘結果;
(七)簽訂聘用協議,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節 招聘方案、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在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區縣結合本地實際,做好錄用工作。
第八條 各街道(鄉鎮)根據已設崗位和人員空額情況,結合社區黨組織、社區服務站、社區居委會下設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提出社區用人需求,經區縣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主管部門,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擬招聘對象及范圍、擬招聘人數、擬招聘時間等。
第九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必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區縣政府網站同時發布。
第十條 招聘信息發布時間距報名時間應不少于3日,報名時間距考試時間應不少于20日。招聘信息主要包括:
(一)招聘的崗位、招聘人數;
(二)招聘范圍及條件;
(三)招聘工作程序;
(四)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和報名地點;
(五)考試時間、考試范圍、考試方式;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應報考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崗位,每名應聘者只能報考一個區縣。
第十二條 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初審和資格復審。資格初審在筆試考試前進行,主要針對考生填報信息進行篩選審查;資格復審在筆試成績公布后進行,主要對考生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進行審查。
第四節 考試、考察、體檢、錄用
第十三條 考試分為筆試、面試兩個環節。
筆試試題由招考主管部門委托專門機構組織專家命題,并具體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筆試結束后,全市統一劃定分數線。
第十四條 各區縣本著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按招聘人數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筆試合格人數未達到面試規定比例的區縣,不得跨區縣進行調劑。
第十五條 面試、考察、體檢、聘用等工作按照“誰聘用、誰主管”的原則,由街道辦事處在各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也可由區縣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 面試的考官應由5至7人組成,一般應由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人員、招聘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等組成。
第十七條 招聘單位應對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八條 筆試、面試成績結果確定后,應及時在互聯網上公布,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應聘人員。
第十九條 應聘人員對本人考試分數、考試名次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3天內向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復查,組織考試的單位應予以受理。復查范圍包括答卷漏評、分數漏記、錯記、錄入差錯、排名差錯等。確有差錯的,應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體檢在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由招聘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招聘崗位要求,參照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申請復查,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
第二十一條 考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名單,應在本區縣政府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本市社區工作者相關規定簽訂《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辦理聘用手續。首次簽訂服務協議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期間工資待遇由區縣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招聘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準。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須在招聘結束一周內將聘用人員名單上報區縣主管部門,由其統一上報給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附則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嚴格招聘紀律,按照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考試、考核和體檢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考核和體檢資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資格;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有關招聘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民政 基層政權 社區居委會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發
工作者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民政局牽頭負責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對全市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做好社區工作者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市教育委員會負責做好考生資格審查工作,配合落實考試考場。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節 招聘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應聘。
第五條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熱心社區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高職)以上學歷畢業生。
具體招聘條件由市民政局結合當年實際研究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區工作者,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提倡和鼓勵持證社會工作者應聘社區工作崗位。
第六條 招聘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報名;
(四)考試;
(五)考察和體檢;
(六)確定擬聘用人員,公示招聘結果;
(七)簽訂聘用協議,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節 招聘方案、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在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區縣結合本地實際,做好錄用工作。
第八條 各街道(鄉鎮)根據已設崗位和人員空額情況,結合社區黨組織、社區服務站、社區居委會下設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提出社區用人需求,經區縣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主管部門,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擬招聘對象及范圍、擬招聘人數、擬招聘時間等。
第九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必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區縣政府網站同時發布。
第十條 招聘信息發布時間距報名時間應不少于3日,報名時間距考試時間應不少于20日。招聘信息主要包括:
(一)招聘的崗位、招聘人數;
(二)招聘范圍及條件;
(三)招聘工作程序;
(四)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和報名地點;
(五)考試時間、考試范圍、考試方式;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應報考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崗位,每名應聘者只能報考一個區縣。
第十二條 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初審和資格復審。資格初審在筆試考試前進行,主要針對考生填報信息進行篩選審查;資格復審在筆試成績公布后進行,主要對考生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進行審查。
第四節 考試、考察、體檢、錄用
第十三條 考試分為筆試、面試兩個環節。
筆試試題由招考主管部門委托專門機構組織專家命題,并具體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筆試結束后,全市統一劃定分數線。
第十四條 各區縣本著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按招聘人數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筆試合格人數未達到面試規定比例的區縣,不得跨區縣進行調劑。
第十五條 面試、考察、體檢、聘用等工作按照“誰聘用、誰主管”的原則,由街道辦事處在各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也可由區縣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 面試的考官應由5至7人組成,一般應由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人員、招聘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等組成。
第十七條 招聘單位應對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八條 筆試、面試成績結果確定后,應及時在互聯網上公布,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應聘人員。
第十九條 應聘人員對本人考試分數、考試名次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3天內向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復查,組織考試的單位應予以受理。復查范圍包括答卷漏評、分數漏記、錯記、錄入差錯、排名差錯等。確有差錯的,應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體檢在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由招聘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招聘崗位要求,參照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申請復查,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
第二十一條 考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名單,應在本區縣政府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本市社區工作者相關規定簽訂《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辦理聘用手續。首次簽訂服務協議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期間工資待遇由區縣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招聘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準。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須在招聘結束一周內將聘用人員名單上報區縣主管部門,由其統一上報給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附則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嚴格招聘紀律,按照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考試、考核和體檢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考核和體檢資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資格;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有關招聘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民政 基層政權 社區居委會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發
工作者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民政局牽頭負責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對全市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做好社區工作者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市教育委員會負責做好考生資格審查工作,配合落實考試考場。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節 招聘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應聘。
第五條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熱心社區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高職)以上學歷畢業生。
具體招聘條件由市民政局結合當年實際研究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區工作者,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提倡和鼓勵持證社會工作者應聘社區工作崗位。
第六條 招聘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報名;
(四)考試;
(五)考察和體檢;
(六)確定擬聘用人員,公示招聘結果;
(七)簽訂聘用協議,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節 招聘方案、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在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區縣結合本地實際,做好錄用工作。
第八條 各街道(鄉鎮)根據已設崗位和人員空額情況,結合社區黨組織、社區服務站、社區居委會下設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提出社區用人需求,經區縣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主管部門,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擬招聘對象及范圍、擬招聘人數、擬招聘時間等。
第九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必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區縣政府網站同時發布。
第十條 招聘信息發布時間距報名時間應不少于3日,報名時間距考試時間應不少于20日。招聘信息主要包括:
(一)招聘的崗位、招聘人數;
(二)招聘范圍及條件;
(三)招聘工作程序;
(四)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和報名地點;
(五)考試時間、考試范圍、考試方式;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應報考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崗位,每名應聘者只能報考一個區縣。
第十二條 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初審和資格復審。資格初審在筆試考試前進行,主要針對考生填報信息進行篩選審查;資格復審在筆試成績公布后進行,主要對考生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進行審查。
第四節 考試、考察、體檢、錄用
第十三條 考試分為筆試、面試兩個環節。
筆試試題由招考主管部門委托專門機構組織專家命題,并具體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筆試結束后,全市統一劃定分數線。
第十四條 各區縣本著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按招聘人數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筆試合格人數未達到面試規定比例的區縣,不得跨區縣進行調劑。
第十五條 面試、考察、體檢、聘用等工作按照“誰聘用、誰主管”的原則,由街道辦事處在各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也可由區縣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 面試的考官應由5至7人組成,一般應由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人員、招聘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等組成。
第十七條 招聘單位應對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八條 筆試、面試成績結果確定后,應及時在互聯網上公布,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應聘人員。
第十九條 應聘人員對本人考試分數、考試名次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3天內向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復查,組織考試的單位應予以受理。復查范圍包括答卷漏評、分數漏記、錯記、錄入差錯、排名差錯等。確有差錯的,應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體檢在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由招聘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招聘崗位要求,參照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申請復查,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
第二十一條 考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名單,應在本區縣政府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本市社區工作者相關規定簽訂《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辦理聘用手續。首次簽訂服務協議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期間工資待遇由區縣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招聘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準。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須在招聘結束一周內將聘用人員名單上報區縣主管部門,由其統一上報給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附則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嚴格招聘紀律,按照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考試、考核和體檢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考核和體檢資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資格;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有關招聘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民政 基層政權 社區居委會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