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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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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體學院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管理制度

            體育與人文藝術學院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是學校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與人文藝術學院體育學科的教師必須承擔群體工作任務。其主要任務是負責開展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等。為使我校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得到蓬勃發展,增強學生的體質,提高學生體育文化素養和運動技術水平,活躍校園體育文化生活。體育學科教師完成與之相關的工作任務。

            第二條 校園體育群體競賽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堅持面向全體學生的原則,以學生的健康為宗旨,全面開展小型多樣、豐富多采的體育群體活動。我校體育工作實現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教育部頒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和《全國普通高校體育教學指導綱要》三個文件中的改革精神和教育教學目標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認真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及《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執行,同時充分發揮以學生為主體的優勢資源推動我校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更好的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三條 為規范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工作的管理,對其工作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調動各位老師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章 基本崗位職責

            第一條 文體學院體育學科教師必須參加組織的各項體育群體競賽活動。教師要服從群體工作安排,加強課內外結合,推動群體工作全面發展。

            第二條 要深入到各學院、各體育俱樂部或各社團,在學生代表隊中發揮作用,引領廣大師生積極參與各種體育活動。

            第三條 體育學科教師應配合開展學生群體工作并制定群體工作計劃。

            第四條 無故不參加安排的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工作的教師,依據崗位考核的要求進行處罰,每項競賽績效考核扣3分(公假除外)。在競賽活動中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第三章 組織校園體育群體競賽的要求

            高校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是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全校體育工作的檢閱和推動,為了使我校體育競賽活動順利健康的開展,必須加強對我校舉辦各項競賽活動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使各項競賽活動有利于推動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有利于調動全校學生參加的積極性和拼博精神;有利于促進我校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并為樹立文明賽風,推動全校校園氛圍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一條 項目負責教師每學期初認真制訂競賽計劃、競賽規程和比賽預算,并在賽前兩周內交體育教學群體教研室審核備案。

            第二條 賽前要做好賽事的宣傳推廣、報名、賽程安排、獎杯和背景版的制作以及領隊會和裁判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 賽中要對整個賽程進行有效控制,加強管理和監控,措施得當,積極預防各種意外傷害事故和打架斗毆等違反體育道德事件的發生,確保比賽安全順利進行,并為每名參賽學生投保人身意外保險。

            第四條 賽后要對各項競賽成績以及裁判工作進行認真記錄和匯總,并認真安排好獎品的發放工作。賽后兩天內完成新聞稿及推送任務,上報裁判考勤表;賽后一周內完成報銷任務、提交秩序冊及成績冊(參賽隊的名次表、獲得各種獎項的人員名單)的電子版、10張精彩的比賽照片,交體育教學群體教研室存檔備案。

            第四章 參與校園體育群體競賽的要求

            第一條 要積極參與文體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配合學院做好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二條 服從體育教學群體教研室的調度和安排,積極協助做好各種體育競賽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個教師之間、各項目之間相互支持與合作,加強學習、交流和溝通,共同攜手搞好群體工作,同時保持好與宣傳部、團委、學工處、保衛處及各學院之間的合作交流。

            第四條 要自覺加強自身修養,鉆研和拓展多種專業知識,努力提高多種專業技能,要達到能勝任多個項目的裁判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校園體育群體競賽項目設置

            序號

            競賽項目

            負責人數

            1

            “三.七”女生體育節

            1人

            2

            春季學生田徑運動會

            4人

            3

            體質健康競賽

            2人

            4

            最后一堂體育課

            2人

            5

            秋季學生運動會

            3人

            6

            全校游泳比賽

            1人

            7

            秋季校園鐵人兩項賽

            2人

            8

            紀念“12.9”長走活動

            2人

            9

            首都高校徒步大會

            4人

            10

            首都高校鐵人三項賽

            4人

            第六章 教師績效核算標準

            第一條 體育群體競賽工作績效分數核定:

            為了適應學院教學改革的需要,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確保學院體育群體競賽工作的穩定,特制定體育群體競賽工作績效認定分數如下:

            序號

            競賽名稱

            負責教師

            裁判教師

            1

            春季學生田徑運動會

            8分

            8分

            2

            秋季學生運動會

            4分

            4分

            3

            “三.七”女生體育節

            4分

            4分

            4

            體質健康競賽

            4分

            4分

            5

            最后一堂體育課

            4分

            4分

            6

            全校游泳比賽

            4分

            4分

            7

            秋季校園鐵人兩項賽

            4分

            4分

            8

            紀念“12.9”長走活動

            4分

            4分

            9

            首都高校徒步大會

            按照績效中長期擔任學院工作進行加分

            4分

            10

            首都高校鐵人三項賽

            按照績效中長期擔任學院工作進行加分

            8分

            同時在發揮每位教師專項特長基礎上,群體工作采取統一調配與自愿選擇相結合的團隊工作方式,合理分配人力資源,協調統一地完成好我校的群體工作。

            第二條 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工作事故認定辦法:

            一般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群體差錯。

            1)有工作安排,未提前到達工作地點并未準備所需器材設備。

            2)不能按時上交比賽規程、新聞稿、成績冊等相關文件的。

            (3)無故不接受體育教學群體教研室安排的群體任務。

            4)在比賽中無故曠工。

            (5)比賽過程中,出現不公正、不公平現象,不能妥善處理的。

            嚴重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群體嚴重事故。

            1)未完成體育群體競賽活動本職工作等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2)因失職,在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工作中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大型儀器設備損壞以及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3)違反其它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工作管理規定,影響群體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七章 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負責教師聘任

            第一條 校園群體競賽項目負責人由體育教學群體教研室組織教師競聘,三年一屆,三年后重新競聘。如聘期內遇特殊情況,需向教研室提出申請,由教研室上報文體學院。

            第二條 每位教師申報不超過兩項校園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如有競賽項目無教師申報,由文體學院研究決定任命該競賽項目的主管教師。

            第三條 如多名教師競爭同一項體育群體競賽活動,將采取招標的形式,競選出負責人教師。

            第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新增體育群體競賽活動項目,教師應提前一個學期向教研室提交書面申請,由教研室上報文體學院。

            體育與人文藝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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