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08-09-22
來源: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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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教人司[2008]192號文件及人社部發[2008]42號《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通知》精神,我校對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人員按本通知辦法執行,人事處將名單核實后一起補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金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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