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處、總公司:
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進行調整,望聘用編制外人員的單位認真執行,切實保障編制外聘用人員的合法權利。
人事處
2006-07-11
附:
關于調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資發〔2006〕93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團體人事處,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業:
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經市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7.3元/小時提高到7.9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5元/小時提高到18元/小時。
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三、上述各項標準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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