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未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的學生在畢業后兩年之內可以回校補考,取得所欠學分,為了方便學生補考,經研究決定,本學期對符合回校參加補考條件的學生采取新的考試管理辦法,請各院(系、部)遵照執行。
1、由開課院(系、部)負責組織已畢業學生的補考工作,學生按照各開課院(系、部)的要求辦理補
考手續;
2、補考的課程范圍:凡本學期學校未安排補考的課程;原則上學生須補考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因培養計劃變更等原因導致無法補考培養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生參加由所在院(系)專業負責人指定的替代課程的補考;
3、開課院(系、部)根據課程學分,為學生開具繳納學費通知單;
4、學生持繳費通知單,到財務處交費,學生將繳費通知單回執交回開課院(系、部)后補考申請生效;
5、開課院(系、部)安排學生的考試、組織考務等工作,應嚴格執行學??荚嚬ぷ鞯墓芾硪幎?,在考
試前將畢業生回校補考安排表(考試時間、地點、監考等)報教務科備案;補考結束后,將補考試卷、成績單等存檔,并將成績單報送教務科一份備案;
6、由于每年十月二十四日(逢非工作日順延)為授理畢業生補辦畢業證和學位證申請的截止日期,
因此,要求各院(系、部)應在此日期之前將成績單報教務科,以便進行補授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資格審核;
7、學校開學初已安排的補考課程,學生須根據教務處通知安排,在指定的時間到教務科辦理登記手
續,由教務處負責考務工作;學生參加由教務處安排的本學期期末考試科目的考試,應根據教務處通知安排,在指定的時間到教務科辦理登記手續,由教務處負責考務工作。
8、此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教務處
20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