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科學研究題目,應當考慮研究的學術價值、社會影響和研究的創新性、可行性等因素。
科研人員:
1.選題應當注意選擇研究者已具備相關的研究基礎,經過一定努力能夠完成的題目。
2.確定研究題目前應當經過充分的文獻調研,使選題具有創新性;如果不是以驗證為目的,應當避免重復別人已經進行過的研究。
3.如果選擇的研究題目涉及人類受試者、實驗動物或需要使用涉及生物安全和生命倫理等問題的特殊材料,需要尋求專門的審批許可。
二、課題申請
科研人員申請研究經費時,應當堅持客觀和正當的原則。
科研人員:
1.不應當為了爭取研究經費而不考慮研究者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負荷;要對公共經費和科研資助機構負責。
2.應當保證申請材料中所有內容真實、準確,并明確區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不得偽造、篡改實驗數據,虛構、夸大已有成果或占有、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
3.未經本人明確表示同意,不得將他人列為課題組成員或代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
4.應當合理地提出經費預算;不應當將已完成研究工作的費用開支列入預算。
5.在研究經費的申請、評議和公示期間,不得為了獲得資助而拉攏、賄賂、威脅評審人員或項目管理人員。
科研資助機構:
課題申請書的設計應當科學、合理,避免由于內容過繁而增加申請者的負擔。
三、研究資源配置
在研究工作中應當投入必要的資源;不得將資源挪作他用,或用于被禁止的或不安全的研究。
科研人員:
1.應當確保從事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時間;避免因時間不足而影響研究工作質量。如需要將大量時間用于外單位的工作,應當事先取得工作單位的同意。
2.不應當拒絕或阻撓符合有關規定的人員使用相關實驗儀器、設備、材料和藥品或共享數據。
3.不得指派或要求、勸說他人到沒有通過安全等級驗收的實驗室工作。
科研資助機構:
1.應當根據研究項目需要提供適當的經費,避免由于預算經費的削減影響研究工作質量。
2.應當按時撥付所提供的經費,保證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
科研機構:
1.應當為本單位科研人員提供所承諾的配套科研經費或其他研究條件。
2.應當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科研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
四、數據的收集與使用數據的收集、使用與管理
科研人員:
1.應當努力使收集到的數據有意義。應當選擇適當的數據收集方法,遵守實驗室操作規程和數據采集規范,采用正確的統計分析方法和手段。
2.應當保證數據的原始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當在有連續頁碼的實驗或調查記錄本上記錄研究過程和相關數據,不得涂改數據或撕掉記錄本中的任何一頁。嚴禁編造、改動原始數據,或有選擇地記錄數據以獲得特定的結果。
3.使用他人未正式發表的數據,必須事先征得數據所有者的同意,并明確說明數據來源。
4.如果在研究中需要收集人類受試者的可辨別的私人信息,包括聲音、圖像數據等,應當事先征得相關人員或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如果是在公共場所通過自然觀察收集信息,而且不能預知使用相關記錄會暴露個人身份或對其造成傷害,則可以例外。
5.在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專有信息和受版權保護的信息時,應當取得必要的授權或許可。
6.使用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必須獲得受試者或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不能未經同意將數據用于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或把數據轉交、透露給其他機構或人員。
7.在使用數據、圖像時,應當使其能夠清晰、完整、準確地反映實物資源和研究過程的實際,符合描述規范,并使審稿人或其他科研人員能夠檢驗其真實性。
8.在圖像處理時,如果對整個圖像進行亮度、對比度或色彩平衡的校正,且不 會模糊、消除或歪曲原始圖像所展示的所有信息,通??梢员唤邮?。但不應當為了強調或掩蓋圖像的某些部分而對其進行欺騙性的或不當的處理,包括添加、移除或移動對象,去除或模糊背景等。
關于圖像處理方面的具體要求,應當參考不同學科或學術出版單位的規范。在投稿時,應當指明對圖像進行過的電子處理。
9.如果從研究數據中發現存在對公眾健康、公共衛生或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影響或威脅的情況,應當按規定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項目負責人:
應當對數據收集過程進行適當的檢查監督,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必要的驗證。
政府部門:
對于在科學研究中獲得的可能對公眾健康或公共衛生等有重要影響的數據及分析結果,應當規定適當的公布或發布程序。在公布或發布這樣的數據或結果時,應當保持客觀性,避免有意強調或忽略某些內容。
五、數據的保存與共享
科學數據應當在科學共同體內廣泛共享;同時,應當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權和個人隱私權,防止泄露應予保密的數據。
科研人員:
1.應當保存所有實驗或調查數據(包括未發表的數據)的記錄。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原則下,所有的研究數據應當對合作者和監督機構開放。
2.應適當整理、保存所獲得的數據并進行必要的備份、歸檔,防止數據的損毀、滅失或被篡改。對于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應予保密的數據,應當采取特別的保存措施。
3.了解并遵守所在機構關于實驗數據和材料所有權的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實驗記錄本或其他材料帶離實驗室。
4.遵守各學科領域關于科學數據保存期限的規定,一般科學實驗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7年,但有些學科有特殊的規定;一些關鍵記錄須永久保存。
項目負責人:
應當對數據保存工作進行監督,保證所有的記錄和原始輸出得到長期保存,并使數據在科學共同體內部得到適當的共享。
科研機構:
1.應當制定數據歸屬和使用方面的管理規定,包括明確當科研人員離開本單位或原崗位時其原掌握數據的交接和使用權限問題。
2.為數據的妥善保存提供必要的條件。
六、科研倫理與實驗對象安全問題
進行涉及人類受試者和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必須尊重人的尊嚴和權利,善待實驗動物。對于具有潛在風險的研究,應當保持警惕,并嚴格遵守相關的限制性規定。
科研人員:
1.進行涉及人類受試者或實驗動物的研究,必須保證這樣的研究是必需的、無可替代的,要按有關規定獲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的研究計劃開展研究工作。
2.進行涉及人類受試者或實驗動物的研究,必須由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操作。參與研究的學生必須在具有相關資質人員的監督下工作。
3.進行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應當獲得受試者對下列事項的書面知情同意材料:(1)獲取、處理、分析和使用試驗數據的范圍和方法;(2)不泄露受試者的個人隱私,不將試驗資料用于協議規定范圍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3)在實驗過程中,受試者有權隨時中止或放棄試驗。
4.進行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不得采取強迫或欺騙手段使受試者參與。在招募受試者時,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對其進行誘導或誤導,包括:(1)強調或暗示試驗藥品或治療方法優于或類似于目前使用的藥品或治療方法,可以治愈疾??;(2)強調或暗示受試者將接受新型治療,使用新型藥品,獲得免費醫療或得到費用補助;(3)強調或暗示試驗的學術權威性;(4)使用具有誘導性的廣告文字、圖表、數據、圖片或符號等吸引潛在的受試者參與。
5.進行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只能選擇符合相關要求的受試者,并嚴格履行與參與者之間的協議或約定。不能以任何方式讓學生、下屬科研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成為受試者。
6.在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中,應當避免對研究對象造成任何不必要的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如果在試驗開始前有理由確信會發生導致死亡或傷殘等傷害,則不應當進行試驗;如果在試驗過程中有跡象表明可能會導致這樣的傷害,則必須立即中止試驗。
7.進行涉及實驗動物的研究,應當關懷實驗動物并考慮其利益和特殊性。
8.應當使用適當的動物種類和數量去獲得有效的結果,并盡量使用處于較低進化階段的物種或采用計算機仿真等非動物模型替代技術。
9.應適當地飼養并安置動物,必要時應適當使用鎮靜劑、止痛劑或麻醉劑,盡量減少和避免實驗動物的痛苦和不適。必要時,應當無痛苦地處死那些將要遭受劇烈或慢性痛苦、并且無法治愈的動物。
10.對于涉及生物、化學、放射線等安全問題,以及克隆、納米、轉基因等帶有不確定性的新技術的研究,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和我國已采納的國際性準則和標準。
科研機構:
1.應當建立由適當人員構成的機構倫理委員會,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并為委員會成員提供必要的培訓機會。
2.進行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應當有必要的制度和充足的設施,有能力降低風險及對受試者提供必要的保護。
七、文獻引用
科研人員在論文或專著中,應當明確區分自己的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在引用他人的觀點或研究成果時,應當力求準確,并列入文后的“引用文獻”或“參考文獻”。
科研人員:
1.對于為自己研究中的重要事實陳述或假設提供支持、為論文中引用的他人的工作提供文字依據以及說明自己所參考的文獻和資源等情況,都應當按照本學科通用的標準或規范,以注釋、引用文獻、參考文獻等方式給予承認。
2.不應當在參考文獻中列入沒有參考、引用過,或與本研究不相關的文獻(無效引用或不相關引用)。
3.應當盡可能使用直接引用,如果無法接觸到原始文獻,或原始文獻使用的是自己不懂的語言,應當注明系轉引并給出出處。
4.不應當故意忽略、隱匿他人已發表的重要文獻或對自己的研究結論不利的證據;不在引用他人文獻時有意歪曲或貶低他人的學術觀點或研究發現。
5.引用他人未公開發表的新思想、新觀點,包括在非正式交流中獲得的資料,應征得相關人員的同意,并給予引注或說明。
6. 對于并非眾所周知的原理、理論,在引用時應當注明出處;引用教科書、工具書中的資料也應當作出明確說明。
7.不應當以盲目增加文獻被引率等為目的,進行不適當的自我引用或與他人約定的相互引用。
八、成果署名
只有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者享有署名權。應當避免不該署名者署名,或該署名者沒有署名等情況。任何人不應當在其未參與實際研究工作的成果上署名。
科研人員:
1.署名者應當是對概念構思、研究設計、數據獲取、數據分析和解釋等做出了實質性貢獻,或起草、修改了手稿中的重要內容,并能夠對研究結果負責的人。提供研究經費、實驗條件、樣本、標本或難以公開獲得的資料的人員,或僅提供了一般性管理、語言翻譯和文字潤色等輔助性勞動的人員,不應當署名為作者或成果完成人。
2.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均應當事先審閱并同意發表任何有其署名的成果,并對其中自己所完成或參與的部分工作負責。
3.合作研究產生的作品或成果的署名順序,一般應當由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共同決定,通常應當按各自對成果所作貢獻大小排序。也可以按照學科的署名慣例或合作者之間的約定安排署名順序。
4.對于不具有在成果上署名的資格、但對研究工作有所貢獻或幫助的個人或組織,應當在發表物中說明他們的貢獻和幫助并致謝。
5.不應當以增加自己發表作品、參與項目或獲得獎勵的數量為目的,與導師、同事、同學、學生等在各自所完成的作品或成果上互相署名。
6.在發表或公布成果時,不得冒署他人姓名,即為了提高作品或成果的發表、出版、獲獎機會等目的,擅自將他人列為作者或成果完成人。
7.對于在研究中做出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的貢獻者,除本人要求或有保密需要者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其署名權。對于其中喪失行為能力或去世者,仍然應當被署名為作者。
導師、項目負責人和行政領導:
1.不應當要求或允許他人將自己列為沒有作出實際貢獻的成果的完成人。
2.對于自己同意署名的成果,要為其真實性和準確性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投稿與發表
作者應當負責任地發表其研究成果,學術出版單位應當制定并遵守發表與出版過程中科研誠信相關的規范,編輯和審稿人應當嚴格執行相應的規范。
作者:
1.研究成果應當首先經過同行評議的程序發表,或在科學共同體內進行其他形式的交流。不應當為了追求研究發現的優先權或轟動效應,直接向新聞媒體或公眾發布研究成果。
2.應當尊重學術期刊的首發權,在投稿后和正式發表前,應當對稿件內容保密。
3.不應當將報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樣數據資料而只有微小差別的手稿同時投寄給2個或2個以上的出版單位 發表(一稿多投);只有在收到前一次投稿的出版單位的拒稿通知或已超過其規定的審稿期限后,才可以轉投其他出版單位。
4.如果欲將一份已投出的手稿轉投另一個出版單位,必須向原接受投稿的出版單位正式申請撤回手稿,并在得到確認通知后才可以轉投。如果該手稿由多個作者共同完成,在決定轉投前必須經所有作者達成一致。
5.一般不應當把已發表的作品再次投稿發表,或將多篇作品各取一部分,拼湊出“新”手稿后再次投稿發表(重復發表)。如果約定再次發表或以另一種語言發表同一份手稿時,須事先得到有關出版單位的明確許可,并遵守其相關規定。為擴大傳播等目的再次發表或出版的論文或專著,應當在再次發表文獻的顯著位置說明原因,并注明文獻原來的刊載處。
6.不應當為了增加發表物的數量或解決多個作者的排名等問題,故意違反研究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完整性和邏輯性,不惜降低論文質量,將一項研究拆分為若干可發表的更小單元發表。
7.凡接受資助的研究項目,在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當以適當方式標注資助來源,但有關資助單位禁止標注的除外。
8.如果要大量引用他人的文字、數據,或復制他人已發表的圖表,必須取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9.對于在論文中提及或在文內照片中可識別的人,應當取得其同意自己姓名或照片被使用的書面許可。
10.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有責任保證:所有署名作者都符合作者身份要求,所有為此項研究做出貢獻者都獲得了適當的承認,所有作者一致同意手稿的最終發表稿;所有作者都同意此次投稿。
11.如果學術出版單位提出要求,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應當負責據實提供相關研究的倫理審批許可、研究的原始數據及圖像、每位作者在其中貢獻的說明、研究資助情況和關于利益沖突方面的聲明等。
12.作者在成果被學術出版單位接受或發表后接受媒體采訪時,應當客觀、準確地描述自己的工作,并確認報道稿的準確性。
13.任何作者在投稿后都不能干擾學術出版單位正常的評審程序,不能對審稿人或編輯進行利誘、賄賂和威脅等以影響其決定。
編輯:
1.堅持發表成果的學術標準,慎重對待每一份稿件。依據稿件的質量,而不是根據商業利益或行政隸屬、私人交往、合作關系等作出是否刊登的決定。
2.不得擅自透露、公開討論、剽竊或占用作者的研究成果。
3.適當地選擇審稿人,督促審稿人進行認真、公正的評審,并對其遵守科研誠信要求的情況進行適當的監督與評估。
4.遵守規定的稿件審閱和處理期限,并將處理結果或評審意見,特別是拒稿決定及時告知投稿人。不應當根據私人關系或通過收費而提前發表某些作者的稿件。
5.應當謹慎對待那些報告突破性的研究發現或使人產生疑義的手稿,必要時可要求作者提供所有的原始數據和有關證明材料。
6.當作者對審稿人、審稿意見或編輯決定等提出疑義時,應當進行平等的溝通,并視情況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公示。
7.重視作者投稿中可能出現的抄襲剽竊和一稿多投等問題,并采取適當的預防和懲罰措施。
8.如果發現已發表或出版的論文、專著涉及科研不端行為或存在各類錯誤時,應當及時通過刊登社論、啟示、勘誤表、更正聲明、撤稿聲明等方式補救,并及時告知收錄該文獻的所有數據庫。
9.對經查實存在嚴重科研不端行為的作者,采取適當的制裁措施。
學術出版單位:
1.努力維護編輯出版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性。建立版權管理、學術規范承諾和退稿復議等制度;對涉及的科研誠信問題進行監測與評估。
2.確定合理的審稿周期,不應當要求作者以投稿協議形式接受超過法律法規中有關規定的審稿周期。
3.明確并公布投稿指南、編審程序、審稿標準和稿件處理過程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制度等。
十、同行評議
同行評議是科研經費分配、科研成果驗收、學術論文發表和科技人員評價、獎勵與晉升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保障同行評議過程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評議活動組織者:
1.建立科學、公正、透明的評議規則和程序。
2.確定評議人的標準,遴選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評議人。
3.保證評議工作的獨立性,控制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包括不以組織者或個人的意志或權威干擾評議人的選擇與判斷。
4.遵守相關的保密要求,在評議結果公布前不擅自泄露有關信息。
5.對在評議工作中出現的涉嫌科研不端行為,依照相關的規則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評議人:
1.只對自己有能力評議的對象進行評議。如果自己對被評議對象或有關的研究方向不熟悉,應當如實告知評議組織機構,拒絕參加評議。
2.如果受邀請評審項目或論文,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否則應當婉拒。
3.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議活動。評議意見不應當受被評議者的性別、種族、出身、宗教、職稱或職務、師承關系或社會關系等評議工作以外因素的影響。
4.應當尊重被評議人的尊嚴和學術自主性,尊重不同的學術觀點。在評議意見中不應當包含侮辱性、輕蔑貶低或有失客觀的評論內容。
5.應當提供具體、翔實的評議意見,說明自己所提出判斷或結論的理由或證據。
6.不剽竊他人的學術思想或研究成果;不擅自復制或擴散被評議材料;不出于與同行評議程序無關的目的使用或與他人分享、討論被評議對象的觀點、數據和方法等。
7.對評議過程保密。如果是匿名評議,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和他人的身份等信息。
8.不繞過評議活動組織者與被評議人直接接觸,不收受被評議人贈予的有礙公正評議的禮物或其他饋贈。
9.如果在評議過程中發現或有正當理由懷疑存在科研不端行為,應當向評議活動的組織者或評議活動的委托部門反映。
被評議人:
1.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準確,不偽造、篡改數據或抄襲剽竊。
2.應當明確所有研究成果的來源或歸屬,不應當不加說明地列入其他項目或其他人員的研究成果。
3.如果認為某位評議人與自己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應當按程序向評議組織者提出要求該評議人回避的要求,并提供充分而可靠的理由。
4.不干擾評議過程;不私下接觸、誘惑、賄賂、威脅評議人或評議活動組織者。
5.如果對評議結果有異議,應當依照相關程序提出復議申請。不能因評議結果對自己不利而威脅、攻擊、報復評議人或評議活動組織者。
十一、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科研人員在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活動中,應當相互信任與尊重;同時,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與承諾。
科研人員:
1.應當充分交流學術觀點、研究思路和研究發現,共享研究數據和研究成果;不應當故意隱瞞重要的科研成果或科學發現。
2.以平等、開放、求實的心態進行交流與合作;在開展學術批評時,應當排除個人恩怨、利益沖突等非學術因素的影響,不進行人身攻擊或使用過激的言論。
3.不利用自己的行政職務或學術權威地位壓制不同的學術觀點。
4.對于在學術交流或合作研究中獲得的數據或研究成果,不應當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發表、出版或泄露給第三方。
5.為避免和減少合作研究中的糾紛,應當事先就課題組成員的組成與分工、經費分配、成果署名、研究數據及成果歸屬、知識產權安排和爭端解決機制等問題取得一致,并形成文字備查。
6.對于跨學科的合作研究,了解并尊重不同學科的科研行為規范;對與本學科不一致的規定或慣例,應當事先磋商并達成協議。
7.在國際合作研究中,應當了解并遵守有關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所有資助機構的相關規定。
8.如發現或有正當理由懷疑合作者存在科研不端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機構或單位報告。
十二、成果歸屬與轉讓
在科技成果轉讓活動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和企業都應當尊重科技成果的歸屬。并遵守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規定。
科研人員:
1.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了解并遵守國家和所在機構關于科技成果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實施與保護方面的規定。
2.應當客觀介紹成果,不夸大其經濟或社會效益,不隱瞞其技術局限與風險。
3.對于因誤用或濫用會危害公眾健康或社會利益的成果,應當給予說明并提出相應的限制使用的建議。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和保護本單位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避免知識產權糾紛。
十三、利益沖突的規避
在科學研究、同行評議、成果發表或決策咨詢等活動中,應當避免使當事人身負的委托利益不恰當地受到其自身或小團體利益的影響,從而影響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科研人員:
1.在選題、設計研究方案、收集數據、選擇數據處理方法和論證研究發現時,應避免因私人利益或與自己利益相關企業的利益而有失客觀和公正。
2.如果受企業或私人資助進行研究,在發表研究結果時應當明確說明。
評議人或咨詢人:
1.應當主動披露自己與被評議對象或咨詢事項之間的所有利益沖突,必要時進行回避。
2.不得收取當事人的報酬作為對被評議對象給予有利評價的交換。
3.對于受企業或醫療機構資助的研究的成果,應當更加留意其研究方法或研究結論是否帶有傾向性。
編輯:
應當主動披露自己與作者、讀者或相關單位的所有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
評議或咨詢活動組織者:
1.根據評議人與被評議人之間利益沖突的性質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議人需要或不需要回避的決定。
2.不應當向評議人提出或暗示所希望的評議結果,并努力預防和減少外界因素對評議人可能產生的干擾。
科研資助機構:
對于所資助的科研項目或科研人員發表的成果,不應當為了掩飾利益沖突而隱瞞提供資助的事實或虛構署名作者。
學術出版單位:
1.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自己的主管單位、經費來源和出版費用等信息,并聲明可能會影響出版或發表過程的利益沖突。
2.制定并在期刊、網絡等媒介上公布本單位管理利益沖突的政策;要求作者、審稿人、編輯等聲明各自的利益沖突,并監督相關程序的實施。
3.不刊登歪曲的、夸大的或不切實際的評估報告、陳述或其他形式的聲明。
十四、教育、培訓與指導
科研機構、導師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注重對初級科研人員和研究生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掌握并遵守科研行為規范,并指導、監督他們的工作。
導師或項目負責人:
1.在招收研究生時,要確信自己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于指導研究生的工作。
2.適當安排所指導研究生的工作,保證其工作安排獨立于自己的商業利益,并為其利用研究資源提供便利。
3.以各種方式對研究生和初級科研人員進行科研誠信教育,并鼓勵他們參加有關的教育和培訓活動。
4.了解并監督自己所指導的研究生或初級科研人員和的日??蒲谢顒?,包括審閱他們的實驗室記錄和論文手稿。
5.尊重有關研究生和初級科研人員,認真考慮他們提出的學術見解或關于研究工作的合理要求,在發表成果時,實事求是地承認他們的貢獻。
初級科研人員和研究生:
1.認真參與科研誠信的教育與培訓活動。
2.尊重有關科研機構、導師和項目負責人在對自己培養工作中的付出,主動配合導師和項目負責人的工作。
3.當與導師或項目負責人在研究工作中產生分歧或矛盾時,應當及時主動地與其溝通,并在需要時尋求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的幫助。
十五、科研管理
政府部門:
1.關注科技體制、科技管理機制與政策措施對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行為的影響,適時進行必要的改革、調整和完善。
2.建立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網絡,協調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政策,促進開展科研誠信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并對我國科研誠信狀況進行監測與評估。
3.從制度上保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基金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有效和高效。
4. 要求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制定科研行為規范和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的政策和程序,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
5.組織建立涵蓋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和評審專家的科技信用信息管理體系,促進和指導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科研人員學術誠信檔案。
科研資助機構:
1.公開科研資助計劃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保證審批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在不違反保密原則的情況下公開審批結果,接受公眾監督,并對公眾提出的異議、投訴或舉報作出回應。
2.建立健全評審評議專家的遴選、回避、工作監督和信用評估等制度。
3.通過內設機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助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檢查、監督或監理,并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保證項目的正常進行,防止科研經費被浪費或濫用。
4.加強內部管理,嚴肅處理科研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干預、泄漏信息、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5.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制定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的政策和程序,及時報告在項目實施中發生科研不端行為的情況,并對其受理、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的情況進行復核與監督。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
1.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科研人員考核評價制度。
2.開展科研行為規范和科研誠信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有利于科研誠信的氛圍。
3.對本單位申請科研項目、申報科技獎勵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把關。
學術團體:
1.制定適用于本學科領域的科研誠信規范,包括職業倫理規范、利益沖突控制、對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的調查處理政策與程序,并進行相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2.分析評估本學科或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利益沖突因素;加強對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認證等專業服務項目的監督,不提供不實的評估、報告、證書、陳述或其他形式的聲明。
3.要求成員遵守科研誠信規范,并將其作為接納新成員以及推薦、選拔或評價學術團體負責人的標準和條件;對涉嫌科研不端行為的成員進行調查處理。
十六、科研不端行為的防范
在科研活動中的以下行為屬于科研不端行為:
1.在科研經費申請、科研課題驗收、涉及人類受試者或實驗動物的研究申請等材料中提供虛假信息、假冒他人署名或偽造證明材料。
2.在研究記錄、研究報告、論文、專著、專利等材料中不真實地描述實際使用的材料、儀器設備、實驗過程等,或不適當地改動、刪除數據、記錄、圖像或結果,使研究過程結果不能得到準確的反映。
3.在未注明出處或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計劃、假說、觀點、方法、結果或文字表述(抄襲剽竊)。
4.對研究對象的不道德處理,包括在涉及人體受試者或實驗動物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和實驗動物保護等方面的倫理規范。
5.論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復發表。
6.侵害他人的署名權、優先權等正當權益,或有意妨礙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發表和獲得其他形式的承認。
7.在同行評議中,故意對他人的項目申請、科研成果等作出有失客觀、公正的評價。
8.為順利發表論文而在署名時冒用導師或其他學者的名義。
9.對已知他人的科研不端行為故意隱瞞或給予配合。
10.對自己或他人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者進行打擊報復。
11.惡意或不負責任地舉報他人存在科研不端行為。
12.其他嚴重偏離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誠信和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認定科研不端行為的條件:
1.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
2.發生有關行為的證據確鑿;
3.已經或將造成較嚴重的損害后果。
以下行為不屬于科研不端行為:
1.在研究過程中非故意的錯誤或學術分歧,如推理、解釋中的疏忽或錯誤,實驗計劃、實施中的失誤,對結果的誤解,以及學術觀點的不同等。
2.低水平的研究。
3.歧視或騷擾等并非科學研究或科研管理活動中特有的不當行為,以及犯罪行為。
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如發現或有正當理由懷疑他人有科研不端行為,都有責任進行報告,不應隱瞞、包庇或縱容。
舉報人:
1.如果發現或有正當理由懷疑出現了科研不端行為,可按有關部門或機構的規定進行舉報。如不能確定某一行為是否屬于科研不端行為,或不了解技術性或程序性問題,可向相關管理人員咨詢。
2.應當遞交有關被舉報人科研不端行為的書面陳述材料,同時提供相關證據,并對證據的真實性負責。
3.在舉報被受理后,應當配合有關機構組織的調查工作,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4.如果有證據表明舉報人進行了惡意的或不負責任的舉報,舉報人可能會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舉報人:
1.應當被告知舉報的內容和有關調查工作的安排,并在需要時得到有關回應舉報的技術性或程序性問題的幫助。
2.應當配合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處理程序,并可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證人。
3.有權了解最后的調查結果,并對有關報告中的證據和結論等提出意見。
4.在收到最后裁定和處理結果的通知后,如不同意處理意見,可按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規定提出申訴;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也可提出行政復議。
5.在被調查期間,享有從事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其他研究工作的自由。
6.不得以任何形式恐嚇、打擊或報復舉報人、證人和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
證人:
1.應當配合有關機構的調查工作,如實提供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和材料。
2.如果有證據表明證人提供的證據或證言是偽造或虛假的,證人可能會受到處罰,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加調查人員:
1.應當主動披露與有關科研不端行為或其舉報人、被舉報人存在的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提請調查處理機構作出是否繼續參與調查的決定。
2.在調查過程中遵循平等、客觀、公正、準確、保密和及時等原則,遵守相關行為規定。
3.在調查過程中重視對證據的收集和分析,區分科研不端行為和學術分歧、非故意的錯誤,把握政策界限。
4.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存在或可能出現危害公眾和社會利益的情況,如公眾健康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脅、非法的人體試驗或動物實驗仍在進行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相關負責人,并采取適當行動。
調查處理機構:
1.對涉及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科研不端行為,都應當進行查處。
2.應視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和影響,在適當范圍內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公布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調查過程應當嚴格保密。如果調查發現被舉報人不存在所舉報的科研不端行為,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恢復他們受損的聲譽。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
1.制定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在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和參加調查人員的安全、利益、聲譽等方面作出規定。
2.對因舉報、作證和參與調查工作而受到威脅或不公正待遇的科研不端行為舉報人、證人和內部調查人員,提供必要的保護與幫助。
3.確定本單位負責受理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的機構或人員,并公布其的聯系方式。
4.保證對本單位科研不端行為責任人處罰措施的有效執行。
5.在人員聘用、考核評估以及職稱、職務晉升等環節,對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6.對本單位人員因其嚴重的科研不端行為而獲得的學位、獎勵或榮譽稱號等,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取消、撤銷等相應的處理。
政府部門:
通過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規,保護科研不端行為舉報人、證人和參加調查人員的安全和其他利益。
科學技術部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
二OO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