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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章程

發布日期:2015-03-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術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運行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崇尚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展。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與師資建設專門委員會、人才培養與教學專門委員會、科技評價與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三個專門委員會,各學院(研究院、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組成規則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包括教授(含其它正高級職稱人員)委員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委員人數為2935人之間的單數,教授委員的組成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其中:45歲(含)以下的教授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5,不擔任各學院(研究院、部)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教授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主任由無行政職務的委員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校長提名,委員選舉產生。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教授委員根據學校學科專業設置的要求,由學院(研究院、部)分委員會通過民主推薦、公開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候選人,經校長辦公會審定。職能部門負責人包括教務處、研究生院、科學技術處、人事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規劃處的負責人;校領導原則上不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但為更好地履行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校領導在需要時可由學術委員會邀請列席會議。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委員人數均為711人之間的單數,在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產生。每個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擔任,主任由校長提名,副主任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委員選舉產生。為了加強工作協調,專門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可在學校相關工作委員會交叉任職。
第九條 學院(研究院、部)學術分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與學院(研究院、部)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原則上511人之間的單數,其中,45歲(含)以下的教授不少于1/5。院領導原則上不擔任學術委員,但為更好地履行學術分委員會的職責,院領導在需要時可由學術分委員會邀請列席會議。委員通過民主推薦、公開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候選人,經學院(研究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學術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長提名,學術分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應由所在學院(研究院、部)的校學術委員擔任。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四年,可續聘連任,但原則上不能超過兩屆。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教授委員人數應不高于教授委員總數的2/3,不低于教授委員總數的1/2。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出現的委員缺額,可分別經由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產生候選人補聘。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任期內連續2次無故不參加或累計4次不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作為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委員隨著崗位變動自動替換;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學技術處,科學技術處處長兼任校學術委員會秘書長。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和學術機構設置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研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教師崗位聘任和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和選拔的評價標準;
(三)審議學校人才培養質量與學位授予的標準與細則,以及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及獎勵的評價標準,以及教學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決策;
(五)審議科技評價標準、爭議處理規則及學術道德規范;
(六)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及國家和學校各類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七)評定學??蒲谐晒?、科技獎勵以及自主設立的學術科研基金和科研項目;
(八)推薦省部級以上教學改革項目、優秀教學成果獎和科技獎勵;
(九)審議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和提交的事項;
(十)審議由1/3(含)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十一)為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咨詢意見;
(十二)承擔校長委托審議、評定或咨詢的重大學術事宜。
校學術委員會超過半數以上委員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六條 學科與師資建設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為學校教師崗位聘任、職稱評審、高層次人才引進的學術標準提出咨詢意見;
(二)為學校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提出咨詢意見;
(三)為學校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提出咨詢意見;
(四)其它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人才培養與教學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制訂或修訂的指導意見;
(二)審議學校教改項目管理辦法;
(三)評定經抽檢有問題的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
(四)為學校教育發展、教學改革、教學規劃等提供咨詢意見;
(五)為教學平臺建設項目、合作辦學及學分互認、教育教學重大改革等提供咨詢意見;
(六)為學校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等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七)為導師聘任基本條件、學位授予標準等提供咨詢意見;
(八)其它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科技評價與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評定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
(二)為科技評價標準制訂、重大科研項目申報及資金分配使用提供咨詢意見;
(三)受理有關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四)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進行調查取證、裁決學術糾紛;
(五)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學術爭議或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理建議;
(六)其它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學院(研究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明確審議、評定和提出咨詢意見等主要職責,制訂學術分委員會的章程,并報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二十條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舉行1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學術委員會主任、校長或1/3以上委員的提議而臨時召開會議。全體會議到會委員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2/3時,方可召開會議和進行表決事項。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在參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決定就一般學術事項進行記名通訊投票,要求參加通訊投票委員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2/3。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執行專門委員會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制度,在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上,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工作情況,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給出意見。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授權專門委員會負責審議、評定、咨詢等相關事項,但結果需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執行年度報告制度,在學校發展公報基礎上,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將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采用信息公開制度,將學術委員會章程、運行規則、審議和評價結果等及時公開,保證運行的透明度,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公信力。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對會議中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科研領域的技術機密與商業秘密等有嚴格的保密義務。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于個人行為造成泄密而產生不良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凡違反保密規定的,取消委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系時,該委員應回避。凡討論內容涉及委員本人或討論的當事人與學術委員有配偶或親屬關系時,該委員在學術委員會討論過程中應當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可以按照組成規則要求適當調整委員的構成,并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校長聘任。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項以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它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章程》(中石大京科〔20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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