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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規范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13-05-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術行為,倡導實事求是、科學嚴謹、誠實守信的優良學風,引導師生遵守學術規范、樹立正確的學術道德觀,促進我校學術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適用于各類學生,適用于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職教師、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及其他以本校名義發表學術作品的兼職人員的學術行為。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范
第三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和學術規范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憲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部委頒布的《高等學??茖W技術學術規范指南》、《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干意見》、《科研活動誠信指南》和《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等相關管理規定。
(二)恪守職業道德,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學術權益
1.科學研究要遵守科研職業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及成果,遵守學術引文與注釋的規范性。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出處;所引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內容;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2.合作研究的成果,合作人應根據約定、對研究成果貢獻的大小、本學科署名的慣例依次等順序署名;合作研究的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的責任;項目主持人(或第一署名人、通訊聯系人) 應對成果負主要責任。
3.導師是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著)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凡是以“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作為作者單位所發表的學術論文,無論導師署名順序如何,都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同意后方可發表。
4.研究生畢業離校后所發表的論文或學術成果,若其主要內容是在校期間完成的,必須以“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為第一完成單位;在標注學校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資助時,必須經過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
(三)遵守研究倫理。在研究中尊重研究對象,自覺維護研究對象的合法權益,尊重其隱私和知情權;遵守鄉風民俗,尊重研究對象的宗教信仰和行為習慣
(四)維護科學誠信,確保研究成果真實準確,學術評價客觀公正
1.在項目設計、課題申請、數據資料的采集與分析、科研成果申報、確認科研工作參與人員的貢獻等方面,應遵守客觀誠實的原則,確保數據來源的真實、合理和有效性,學術評價客觀公正性。
2.保證研究過程和數據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公布(發表)研究成果必須實事求是、確保數據等完整準確,不隨意夸大成果的成就和功效;對已經發表的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不足,應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承認和糾正。
3.正確進行學術評價,保證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堅持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公正發表評審意見。
(五)潔身自律,敢于抵制不良學術風氣,保持科學研究的純潔性
1.正確對待科研活動中實際存在的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關系;妥善處理好研究人員與委托方、研究團隊內部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不利用科研活動謀取超出科學研究本身的不正當利益。
2.如發現有違反學術規范的不端行為要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要及時向學校舉報,敢于同不良的學術風氣作斗爭,維護優良的學術氛圍。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條 各類人員不得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一)侵占。未經許可侵占他人學術成果(包括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等)。課題組成員(尤其是課題組負責人)將本課題組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或者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論文中不加標明而據為已有,或者在項目申報材料和成果申報材料中直接使用而不征得課題組相關成員同意。
(二)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或將自己已經發表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再次包裝為新創;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它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不當獲取他人在學術交流中發布但又尚未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
(三)抄襲。將他人已經發表或尚未發表的學術觀點或作品,不注明出處而作為自己的觀點或研究成果使用;引用他人文獻時不注明出處或只作簡單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說明。
(四)篡改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編造數據資料或根據研究結論修改數據資料;通過操縱實驗(含材料、設備或步驟),更改、省略或隱瞞數據和結果,用于偽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以達到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結論。
(五)偽造。在申報項目、晉升職稱、報獎、發表學術成果等需要提交個人學術履歷時,偽造教育經歷、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獲獎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虛設學術頭銜;申報項目中偽造前期成果,偽造他人簽名,盜用他人學術成果;偽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及其他評定(或審批)意見;偽造導師、領導或專家簽名等。
(六)不當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而署名;未經本人同意而將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
(七)泄密。為了商業利益或其他私人目的,未經項目負責人(或單位領導、導師、委托方、合作者等)同意,或未按項目約定,擅自將尚未公開的研究內容、尚未發表的研究結果等提供給競爭對手、學術同行或有可能對研究造成不利影響的其他人。
(八)妨礙他人科研。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毀壞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研究證據、研究檔案和其它與研究有關的財物;故意拖延對他人項目或成果的審查、評價時間,或提出無法證明的論斷和缺乏證據的極端結論;對競爭項目或成果的審查設置障礙。
(九)參與造假。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包括參與他人的學術造假,與他人合謀隱藏其不端行為。
(十)誣告。出于個人目的捏造事實、明知不實而故意歪曲、缺乏事實依據而捕風捉影地狀告他人;不負責任地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或采用張貼、廣泛散發等方式傳播沒有事實依據的他人學術道德問題。
(十一)其他違背學術規范的不端行為。
包括學術論文一稿多投、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包庇學術不端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學生在學位論文或公開發表的論文中有抄襲行為而不指出)等;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撰寫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購買或出售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虛開或篡改發表文章接受函;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研究成果鑒定、獎學金評定、論文評閱、論文答辯和考試成績等;誹謗、陷害、恐嚇、報復、辱罵或惡意攻擊教師、論文(或成果)評審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等各種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范的行為。
第五條 應盡量注意避免學術不端行為。因技術層面的失誤或因缺乏必要的知識造成的違背學術規范的行為屬于學術不端行為,包括數據核實不足、文獻引用出處注釋不準確、不完整,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署名等。
第六條 學術權力擁有者不得有濫用學術權力的行為,包括利用學術權力不正當地獲取名利,為自己或利益相關者獲取學術資源,侵占或剝奪他人的學術資源,對學術批評者或學術不端舉報人進行壓制、打擊或報復等。
第四章 確認與追究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負責學校的學風建設與管理,受理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問題的舉報,開展相關調查,提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根據需要,可請學院學術委員會或相關學科的校內外專家組成鑒定小組,負責對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進行鑒定。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是校學術委員會獨立開展的學術管理活動,各部門及個人不得干預調查的進程、影響調查結論。
第八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舉報或投訴人應當提供基本的證據,符合受理程序;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原則上不受理匿名舉報;不受理學術爭議,不參與非正規途徑的爭論或解釋。
第九條 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對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受理和處理,將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既要保護舉報和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工作,同時也要給被投訴人員申訴的權利。如被投訴人涉及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成員或其親屬、學生,涉及人員應回避。
第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受理及調查程序如下:
(一)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對于發現的學風問題應主動開展立案調查,對于在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報道的我校人員違反學術規范的事件,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應積極主動地與相關媒體聯系,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論及學校的處理意見在相關媒體上公布,以保持純潔的學術環境、維護學校聲譽。
(二)對于有明確事實的實名舉報,應及時進入調查程序(無實質內容的實名舉報,根據舉報者提供相應的材料和證據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如匿名舉報或投訴有充分證據,委員會也應受理并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
1.舉報人或單位應向校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辦公室或2名及以上委員提供署名的舉報或投訴材料(包括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材料、基本依據和舉報人的聯系方式),辦公室在一周內向舉報人或單位發出書面受理通知,并告知所有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的委員。
2.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辦公室在發出書面受理通知后一周內,向被舉報人轉發投訴的主要內容(不包括舉報人員的個人信息),被舉報人應在一個月內,向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相關解釋材料或申訴材料。被舉報人不得拒絕提供調查所需的相關材料。
3.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指定學校相關的學院學術委員會或鑒定小組召開會議,對舉報投訴的內容、被舉報人的相關解釋或申訴進行分析,確定是否存在學術不端及其嚴重程度。相關當事人應到會接受詢問,進行陳述和申辯。
4.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舉報的內容、被舉報者相關解釋或申訴、相關學院學術委員會或鑒定小組的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確定當事人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并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主任辦公會、全體會議等方式對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和認定,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5.對確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由校學術委員會向學校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下一步處理方案。
6.各類調查審議會議應根據工作實際進行不同形式的表決(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并形成正式決議。
(三)校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原則上從受理之日起計,半年之內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給予處分的依據書面告知被舉報人,原則上被舉報人應簽字確認,同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被舉報人對調查和處理結果有異議時,校學術委員會可酌情受理1次申訴和復議,并通過主任聽證會等形式進行聽證,必要可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據此做出最終的復議決定。
第十一條 對失實舉報和投訴,特別是因學術競爭和嫉妒、個人恩怨和人事糾紛等引起的失實舉報或誣陷,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將依據實際情況,會同校內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舉報和投訴人進行嚴肅查處,恢復被舉報人的名譽,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情節嚴重者可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學風規范與監督專門委員會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調查取證專家和被舉報人。
第五章 懲戒與處罰
第十三條 經查實有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人員,校學術委員會可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建議,報校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處理下一步方案。學風建設領導小組確定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需要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初步處理方案后,移交人事處報校長辦公會確定。
(一)對于重大的學術不端行為(如公開發表的研究論文的核心部分或學位論文的重要章節大篇幅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論文中存在故意偽造的核心實驗數據和結果;剽竊他人核心技術、產品占為己有;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撰寫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購買或出售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偽造專家鑒定意見、證書、學歷;因虛假成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嚴重損壞學校名譽等),學校在責令責任人提交書面檢查、立即糾正的基礎上,可依據不同對象及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導師資格、終止學業、開除學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再接受其任何學位申請)、撤銷所授學位、注銷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取消已獲得的相應榮譽等處分;對于學校正式編制人員或其他臨時聘用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二)對于較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如論文的文獻綜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標注其來源;公開發表的論文中的實驗數據和結果無重復性;在未參加相關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經項目負責人許可,將集體研究成果私自發表或故意藏匿、隱瞞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學發現等),要求責任人提出書面檢查,盡快消除不良影響,并視情節給予延緩答辯、留校察看、暫停招收研究生、校內通報、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等處分。
(三)對于其他違反規范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
(四)屬委托培養、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和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將學術不端行為和處分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在人事錄用、職稱晉升、研究生導師資格申請、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中,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規范行為者,根據學校相關文件在一定期限內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 對于利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而獲得的不當榮譽和利益,將報告相關的榮譽評審頒發機關、學術機構、經費來源機構或項目(課題)組,建議予以撤銷或追回。對于證實有虛構數據或抄襲、剽竊內容的著作、論文等成果,將通報相應的出版機構或期刊編輯部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對于因學風問題引起法律糾紛并進入法律程序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校學術委員會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在司法調查處理之后建議學校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七條 學??梢暜斒氯诉`反學術規范行為的情節輕重和影響面的大小,在相應范圍內通報學校對有關責任人違反學術規范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十八條 對學術違規人員的處理結論將載入個人檔案,在處理決定書中應對違反本規范人員的處分期限予以明確,處分期滿后,被處分人可向學風領導小組或有關部門申請終止處分,在處分期限內繼續違反學術規范者,予以嚴懲。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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