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學校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財科教〔2017〕5號)、《關于做好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財教〔2013〕221號)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中石大京研〔2017〕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資助標準和評選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條 申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3.完整人事檔案到校,按時進行學籍注冊;
4.未超出學制年限。
第五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境)、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重啟發放,但不再補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從辦理完畢業離校手續次月起停發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兼職輔導員和助管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按照《關于“2+X”一專多能人才培養計劃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的暫行規定》(中石大京學〔2016〕64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八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學院(研究院)學生工作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制定、研究生助學金資格審核、學生申訴、資助名單審核及變更、助學金發放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九條 各學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各學院(研究院)領導、導師代表、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代表組成,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格審查和初評工作。
第十條 研究生入學報到并完成學籍注冊后,各學院(研究院)對研究生的申請條件進行初審,確定獲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初步名單,并在院內公示5個工作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對名單進行復核,復核后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確定最終獲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單。
第十一條 學校財務處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按月為符合條件的研究生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每年按12個月發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獲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研究生可同時參評其他各類獎學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中石大京學〔2017〕109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