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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選辦法(修訂)

發布日期:2019-06-18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選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圃谛I刑貏e優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圃谛I衅穼W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者旨在激勵大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圃谛I械募彝ソ洕щy學生,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

按照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和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本??粕鷩要剬W金實施細則》《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實施細則》《本??粕鷩抑鷮W金實施細則》《教育部辦公廳進一步規范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號)以及學校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實踐,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在我校全日制二、三、四年級本科生以及二年級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評選。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我校全日制二、三、四年級本科生以及二年級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預科、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均有資格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二章  資助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2-3檔。

第四條 凡在學校正式注冊的學生具備以下條件,均有資格申請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無故欠繳學校費用者除外):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4.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 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的綜合測評成績和必修課程的優良率要達到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中特等獎學金的評選標準,即綜合測評位列專業前10%,必修課優良率達到85%以上,同時所有課程沒有不及格現象;

6.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在滿足當年度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礎上,學生的綜合測評成績和必修課程的優良率要達到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中二等獎學金(含)以上的評選標準,即綜合測評位列專業前35%,必修課優良率達到70%以上,同時所有課程沒有不及格現象;

7. 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8. 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9. 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體測成績達標。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要在滿足第四條前四款的基礎上,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當年度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第三章  評審

第六條 學校成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成員,負責獎學金和助學金的評選、審核、公示、上報、發放和學生申訴等工作。各學院成立以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輔導員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選工作組,負責具體評審工作。

第七條 評審程序:

1. 每學年評審一次,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評審;

2.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指標,按參評人數比例下發到各學院;

3. 學院向所有學生公開評選要求和評選指標,學生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申請表》;

4.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學院根據分配的名額確定合格學生名單,在學院內部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后將有關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名單在校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10月31日前,將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報教育部全國資助管理中心審批;11月15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結果報教育部全國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6.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進行復審,提出本校當年享受國家助學金初步名單和資助檔次,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名單在校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落實情況報全國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四章  發放、管理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經全國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最終獲獎名單報學校財務處一次性發放。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國家助學金在春秋兩學期分兩次打入受助學生的銀行卡。

第九條 學校向國家獎學金獲得者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向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頒發“三好學生”榮譽證書,同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納入學校獎學金統籌范圍的校內其他優秀學生獎學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條 各學院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2019年第1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吨袊痛髮W(北京)本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選辦法》(中石大京學〔201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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