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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發布日期:2014-01-17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校協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0]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和經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實踐,特對原《石油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形成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保證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以下無特別說明,國家助學貸款均指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向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學生發放的,以個人信用為保證,在校期間由國家財政給予100%貼息,畢業后由貸款學生本人承擔利息的人民幣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由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 (市、區)辦理。
第四條  學生申請貸款項目僅限于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本科生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改革后,研究生的貸款最高額度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執行。
第五條 根據風險分擔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學校要給予經辦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經辦銀行是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昌平區支行昌平東環路分理處,上級主管部門是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八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我校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組織工作。助學貸款辦公室隸屬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學院(研究院)學生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申請及初審等有關工作。
第九條  助學貸款辦公室的職責:
1.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并修訂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辦法;
2. 代表學校與經辦銀行及時協商解決貸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 按期向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執行情況和年度總結報告;
4. 按照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定的我校年度貸款額度和經濟困難學生數量及擬貸款數量等情況,具體測算各學院(研究院)年度貸款人數、額度并進行指標分解;
5. 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宣講,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并根據貸款經辦銀行要求編制《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電子文檔和書面形式與學生貸款申請資料一并送交經辦銀行;
6. 負責召集組織借款學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辦理還貸確認等相關手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貸款的發放和貸后管理工作;
7. 負責全校學生貸款情況有關數據的整理統計,編制年度報表,整理保存各種統計數據和相關資料;
8. 負責建立、管理學生貸款記錄,并將學生的貸款情況納入其個人檔案,在就業報到的有關證件中載明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信息;
9. 及時統計并向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學籍異動或其它影響貸款發放或貸后管理的有關情況(包括休學、轉學、退學、就業、出國()、傷殘、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等);
10. 負責將學生貸款申請或貸款信息及時通知借款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
11. 對學生加強誠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
12. 配合經辦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錄入回執、維護信息、畢業確認等相關工作;
13. 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條  各學院(研究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 專人負責本院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組織和實施工作,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宣講,負責本院申請貸款學生的材料收集、資格審查、手續辦理等貸款申請工作,對申請貸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確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2. 及時、準確地向助學貸款辦公室報送申請人的有關材料;
3. 負責本院貸款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貸款材料的存檔工作,建立貸款學生信息庫,協助助學貸款辦公室進行貸款學生的貸中管理工作;
4. 負責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辦理畢業前的還貸確認等有關手續;
5. 及時向助學貸款辦公室提供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包括休學、休學、轉學、退學、就業、出國()、傷殘、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等);
6. 做好貸款學生的教育管理,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加強對貸款學生的監督引導,督促貸款學生合理使用貸款,畢業按時還款,珍惜信用記錄;
7. 協助學校建立健全貸后管理體系,建立貸款學生的誠信檔案和個人貸款檔案,完善貸款學生的畢業聯系信息庫。
8. 學校交辦的其它有關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事宜。
第三章  申請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貸款的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 努力學習,學習成績較好,能正常完成學業;
5. 在校學習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難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6. 學校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與初審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且須在新學年開學后2周內向所在學院(研究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證明);
3.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關于其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的證明;
4. 本人在校期間的學習及綜合表現鑒定;
5. 學校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助學貸款辦公室根據教育部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控制學校貸款規模,核定各院學生貸款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  各院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貸款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學校核定的貸款計劃指標確定貸款學生,將申請貸款學生有關材料報送助學貸款辦公室進行復審。
第十六條  助學貸款辦公室對初審確定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全校范圍內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并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無誤后編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經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集中送交經辦銀行審核。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后,各院協助助學貸款辦公室組織學生統一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書(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對《借款合同》等有關材料審核無誤,將《借款合同》送達學校,由學校發至學生本人。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在規定時間內將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帳戶。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后六年,原則上必須在畢業后六年內還清,可選擇在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本息。借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可申請辦理貸款展期,要求在畢業前30日向助學貸款辦公室提出展期申請及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后的貸款利息及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1);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及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原貸款展期期間的貼息,按原所在學校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貼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借款合同》一經簽訂,原則上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或出現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按借款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屬商業貸款,借款人應按照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歸還貸款本息。不能按期償還的,經辦銀行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填寫《還款協議》。對不辦理還貸確認手續,不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的畢業生,學校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并暫緩為其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二十六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應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每年至少與經辦銀行聯系一次,及時向經辦銀行和學校報告變動后的單位、聯系地址和最新的通信方式,確定還款方式等情況。各院要及時將借款人的去向、變動情況以及聯系地址等情況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告知經辦銀行。
第二十七條  貸款學生還款,可直接向所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中存款,由中國銀行各營業機構直接劃轉,沖銷學生欠款。畢業后到異地工作的借款學生,也可采取直接匯款到貸款經辦銀行的方式歸還貸款。
第二十八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院要切實加強貸款學生貸后管理工作。貸款畢業逾期情況,納入學院(研究院)學生工作考核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對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弄虛作假,給國家和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學校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代償:
(一)畢業生響應國家號召去中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國家全部代償。
(二)畢業生響應國家號召服義務兵役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國家全部代償。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2014年第1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石油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石大北學[2004]9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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