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應征入伍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學生的應征入伍積極性、規范學生入伍流程,依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衛聯1號文件)、《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報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2013]236號文件)、《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試行)》(教學[2013]8號)以及北京市征兵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以及應征入伍我校錄取新生。
第三條
應征入伍我校錄取新生,是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或研究生招生考試、已被我校錄取但因同時依法應征入伍未到我校報到入學的學生(以下簡稱入伍新生)。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為加強征兵工作的組織領導,我校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任組長,學校人民武裝部部長為副組長,成員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部、教務處、研究生院、黨委宣傳部、保衛處、后勤管理處、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學院(研究院)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組成。
第五條
征兵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征兵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武裝部,與學生工作處合署辦公,負責征兵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管理機構的職能:
1.
加強對征兵政策的宣傳,大力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積極引導學生參軍入伍;
2.
做好入伍學生的報名、政審、體檢、退宿等工作;
3.
做好入伍學生的學籍保留、課程學分認定和退伍復學工作;
4.
做好入伍學生的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和退伍復學(入學)后學習期間的學費減免和幫扶工作。
第三章 征兵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我軍現役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為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為士官。目前部隊面向高校畢業生既招收士官,也招收義務兵,這是兩個不同兵役性質的士兵系列。
第八條
士官僅招收符合軍隊特殊專業要求的畢業生;義務兵可招收在校大學生,也可招收已被學校錄取但未報到的新生和畢業離校的畢業生;在校大學生提前完成規定的學分,翌年畢業的入伍學生按照畢業生對待。
第九條
征集入伍學生的年齡、性別、身體條件和政治條件均按照征兵當年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條
在校學生向所在學院(研究院)報名入伍,同時在相關網站填寫報名信息;各院對報名學生進行初選,將初審合格名單報學校人民武裝部。
第十一條
學校人民武裝部對在校大學生的入伍報名學生進行匯總初審,初審合格者報昌平區武裝部。
第十二條
初審合格的學生作為預征對象,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應屆畢業生(包括翌年畢業班的學生),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會同學校組織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作為優先征集的憑證。
第十三條
昌平區武裝部對我校送審的學生進行復檢、復審,最終確定入伍學生名單。
第十四條
入伍學生在入伍前須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應征入伍審批表》(附件1),辦理學籍保留、課程學分認定、退宿、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申請手續。
第十五條
學校收到未報到入伍新生的材料后,保留其學籍,直至其報到入學。
第十六條
對于已經畢業離校的畢業生可在當地地方武裝部報名應征入伍,入伍后須將《入伍通知書》等材料交學校武裝部,同時辦理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
第五章 復學(入學)程序
第十七條
應征入伍學生服役期滿后,應在退役一年內回到學校武裝部報到,申請復學。
第十八條
申請復學應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應征入伍學生復學審批表》(附件2),由學校人民武裝部審核是否同意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獲批復學后,持《應征入伍學生復學審批表》到教務部門、各學院(研究院)、后勤管理處、保衛處等部門辦理復學、落戶和住宿等手續。
第六章 優撫政策
第二十條
對自愿應征入伍的在校學生,可保留學籍至其退出現役后一年內。
第二十一條
應征入伍學生退出現役復學后,入伍時是本科生身份的,根據個人志愿,可繼續在原專業就讀,也可申請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入學時是研究生身份的,原則上不允許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對退役后回原專業的學生,承認其已修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對已修課程或修完總學時數五分之四課程,因入伍而未參加課程考試的,學??蓞⒖计淦綍r學習情況確定其該課程的成績,并給予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三條
應征入伍學生退出現役復學時,原所學專業因調整等原因停辦的,經學校批準可在相近專業復學,已修課程的成績和學分予以承認。經學校批準轉換專業的,原所修課程的成績和學分根據專業情況予以認定。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
第二十四條
在服役期間因公傷殘的,有學習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學校酌情發放臨時困難補助。
第二十五條
原本科學生,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復學后,修完本專業本科課程正常畢業,可免試保送所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條
服役期滿退出現役時不愿復學而希望就業的,由政府安置部門依據有關政策給予安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應(往)屆畢業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按照國家政策,實行學費減免。
第二十九條
對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申請,由政府給予教育資助。
第三十條
退役士兵學費資助標準為其在校期間應交學費金額,最高不超過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負擔。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入伍學生及家庭享受的其他優撫政策按照當年當地入伍大學生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退回或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學校安排其復學。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判刑的,不予復學。
第三十三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2014年第1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應征入伍管理辦法(試行)》(中石大京學[2005]122號)廢止。本辦法由學校人民武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