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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修訂)

發布日期:2019-06-18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修訂)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結合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實踐,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

1.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2. 各學院成立以院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為組長、本科生和研究生導師、學生輔導員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3. 以各年級的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人數不低于為本年級專業人數的10%)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

4. 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成員名單在本年級本專業范圍內公示。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學院認定工作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學院認定工作組和經公示無異議后的認定評議小組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六條  根據家庭經濟、特殊群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突發狀況和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結合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和我校學生的實際消費調查情況,確定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設置一般困難、困難,特殊困難。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期間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程序必須規范,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一)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1),不填寫申請表的,視為自動放棄,高年級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每年9月進行認定;

(二)新生的貧困生認定,要根據貸款材料和《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進行認定,學生要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新生的認定在每年的9-10月進行;

(三)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有下列情況的不予考慮:

1. 就餐消費過高,經常在外就餐者或者多次請吃者;

2. 有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者;

3. 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的。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等;

4. 對于迷戀網絡游戲的學生,應嚴格控制,家庭情況特別困難的,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按一般困難檔次處理,學院負責對這些學生進行監督,學院每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這些學生的表現情況,若沒有明顯的改過現象,應立即停止發放補助。對學院隱瞞不報的,一旦查清,學院負責追回資金,并減少次年的補助名額。

(四)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五)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本學院范圍內以適當的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予以調整。待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學院認定工作組將本學院認定情況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六)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學院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八條  最終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結果將作為學校資助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學校和學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動態管理,每學年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當年及今后所有的資助資格,并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生應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學校將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經2019年第13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吨袊痛髮W(北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中石大京學〔2014〕9號)同時廢止。

  • 附件1:附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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