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貫徹和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教育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文件精神,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充分發揮學生的特長和創造才能,增強競爭意識和成才意識,促進德、智、體全面發展,同時加強對我校學生獎學金的管理,充分發揮獎學金在我校育人工作中的作用,現結合《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評優辦法》和我校的有關規定,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章 獎學金管理機構
第一條 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是學校管理和籌集學生獎學金的組織機構,其宗旨是管理、籌集和使用學校、海內外校友、國內外各企事業單位及校內各單位設立的各類獎學金。
第二條 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校長辦公會議確定。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處,負責處理全校獎學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布置的各項工作,負責有關獎學金問題的接待和咨詢等工作。
第三條 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1、討論和決定有關學生獎學金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審定校內各類獎學金的設立;
2、管理和使用全校性各項獎學金的資金,制定全校性獎學金的評定政策,聘請主要獎學金的評審委員;
3、監督、檢查校內其它獎學金的管理和使用;
4、開辟獎學金資金來源;
5、審批全校性主要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
第四條 學校獎學金分兩級管理。凡由學校設立或由學?;I集的獎學金由學校管理并組織評定;由各院(系、部)設立、籌集或獎學金總金額小于5萬元(且設立單位無特殊要求的)的獎學金由各院(系、部)管理并組織評定;專項獎學金由相應的評審委員會管理并組織評定;所有獎學金評定結果應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各院(系、部)增設的獎學金應及時在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備案,并附有關協議和評審辦法。申報內容包括:
1、獎學金名稱;
2、獎學金基金或資金來源;
3、獎勵范圍、獲獎條件、等級金額及評審辦法;
4、評定和頒獎時間。
第六條 學校歡迎社會各界資助設立獎學金,鼓勵院(系、部)積極籌集學生獎學金。獎學金的設立應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規定,不得以損毀學校的聲譽、違反學校的管理規定和超越工作權限不負責任的承諾為設立條件。
第七條 為規范獎學金管理,社會各界通過學校資助的獎學金名稱一般冠名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優秀學生獎學金”(特殊情況應經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批準確定名稱);無特別要求獲獎證書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統一制作;頒獎時間一般定為每年11月。
第三章 獎學金申請條件
第八條 凡在學校正式注冊的學生均有資格申請(無故欠繳學校費用者除外)。申請獎學金必須做到: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立志振興中華,愿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遵守國家法令及校規校紀,品行端正,無違法違紀行為;
3、模范履行公民義務;
4、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貢獻,其他方面應達到相應獎學金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 獎學金類別及實施細則
第九條 獎學金分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三類。
1、優秀學生獎學金:包括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優秀學生獎學金和相關單位資助的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優秀學生獎學金。此類獎學金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個等級。
2、 單項獎學金:
(1)科技創新獎學金;
(2)文體活動優秀獎學金;
(3)社會實踐獎學金;
(4)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
(5)優秀青年志愿者獎學金;
(6)學習進步獎學金;
(7)勵志獎學金;
(8)社會贊助專項獎學金。
3、 定向獎學金,由相關單位根據協議設立。
第十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標準和比例
優秀學生獎學金適用于我校在冊本科生。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應符合我校獎學金申請規定中的原則標準,《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殘障學生體育保健課)成績在良好(含,下同)以上,學習刻苦,勤奮,具有良好的學風,學年內各類課程成績均在及格以上。對獲得特等獎學金的學生同時授予三好學生標兵榮譽稱號,對獲得一、二、三等獎學金的學生同時授予三好學生榮譽稱號。
1、特等獎學金
全校共10名,每人每次5000元。凡申請優秀學生特等獎的學生應在參評當學年內必修課程優良率達到85%以上的標準(成績80分以上為優良),綜合測評成績列專業前10%,由各院系申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在全校范圍內進行統一評選;
2、一等獎學金
按本科生參評人數的6%評選。每人每次2000元。凡申請一等獎的學生在參評當學年內必修課程優良率達到80%以上的標準,(一年級學生的必修課程成績優良率應達到70%以上),綜合測評成績列專業前20%。
3、二等獎學金
按本科生參評人數的13%評選。每人每次1000元。申請二等獎的學生在參評當學年內的必修課程成績優良率應達到70%以上的標準(一年級學生的必修課程成績優良率應達到60%以上),綜合測評成績列專業前35%。
4、三等獎學金
按本科生參評人數的23%評選。每人每次500元。申請三等獎的學生在參評當學年內的必修課程成績優良率應達到60%以上的標準(一年級學生的必修課程成績優良率應達到50%以上),綜合測評成績列專業前50%。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獎學金評定標準和比例
獲獎資格為積極參加學生科技學術活動和各類學科競賽,在校級及以上學生科技學術活動或各類學科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公開發表科技學術論文、發明創造、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的學生個人。
此項獎學金由校團委統一評定,適用于我校各層次在冊學生,無比例限制。具體評選和獎勵辦法參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劃》(中石大京校[2005]38號),對獲得科技創新獎學金的學生同時授予科技創新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文體優秀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和比例
文體優秀獎學金由體育教學部和校團委負責評定。
申請文體優秀獎學金的學生應為參加省(市)級以上的文藝或體育比賽(體育特長生、高水平運動隊員按高水平運動員評優辦法評選)中成績優秀,為學校爭得榮譽或為學校的文體工作做出較大貢獻者。此類獎學金無評選比例限制,對獲得文體優秀獎學金的學生同時授予文體活動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1、一等獎
凡參加國家級比賽、演講中獲前3名(或獲得一、二、三等獎,體育比賽為前8名)。獎勵額度500-1000元/項。
2、二等獎
參加省(市)級比賽并獲前3名(或獲得一、二、三等獎,體育比賽為前8名)。獎勵額度200-500元/項。
第十三條 社會實踐獎學金評定標準和比例
社會實踐獎學金由校團委負責評選,各院(系、部)申報。
社會實踐獎學金在二年級以上在校生中評定。按在校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人數的2%評選。每人每次200元。對獲得社會實踐獎學金的學生同時授予社會實踐獎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
1、積極參加學校各級組織和各院系的各項社會實踐活動,表現突出。
2、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社會調查報告或研究論文被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采用,受到當地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書面表彰,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和比例
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在我校在冊的本科生、研究生中評定,獎勵金額500元/人·年。院(系、部)按學生總數的6%評定。校團委負責兩會及社團的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按照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各10名,已注冊的校級社團按每個社團2個名額進行統一評定。
申請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的學生應在機關、院(系、部)擔任助管工作;或擔任院(系、部)團總支和班級黨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班委會委員;或在校、院(系、部)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擔任委員工作;或在已注冊的校級各社團擔任正副職負責人,學年內擔任以上工作滿1學年,工作成績顯著,積極熱情做好自己所承擔的社會工作,不怕困難,不計較個人得失,贏得同學尊重。對獲得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的學生同時授予優秀學生干部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優秀青年志愿者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和比例
優秀青年志愿者獎學金由校團委負責申報。評選對象為二年級以上的在校生。分為一等、二等兩個等級。一等300元/人,二等200元/人,按當學年已注冊并參加志愿者活動服務時間大于24小時的志愿者數的1%和4%評定。對獲得優秀青年志愿者獎學金的學生同時授予優秀青年志愿者榮譽稱號。
申請優秀青年志愿者獎學金基本條件:
1、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
2、在創建文明校園、文明宿舍活動中受到學校的表彰;
3、在掛職鍛煉工作中受到所在單位的表彰;
4、在學校組織的其他大型活動中表現突出,受到學校的表彰;
第十六條 學習進步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辦法
凡經過本人刻苦努力,學習進步明顯,學年內各類課程成績排名在同年級同專業中比上一學年度提高30%以上者均有資格申請學習進步獎學金。學習進步獎學金獲得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第十七條 勵志獎學金
對品學兼優,智育成績排名在專業前30%、積極參加學校各項活動的特困生予以獎勵。由各院(系、部)申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批。獎勵金額500元/人。
第十八條 社會贊助專項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和比例
社會贊助專項獎學金是根據在我校設立獎學金的社會各界的要求而命名、設立和評定的。設獎單位對獲獎條件有特別要求的,依照協議執行;無特別要求的,評定時參照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定向獎學金評定條件及辦法
各類定向獎學金具體評選辦法依據學校同設獎單位簽訂的定向獎學金協議評選。
第五章 獎學金評定和頒發
第二十條 獎學金的評定要嚴格掌握標準,寧缺毋濫。獎學金的評定以學生各類課程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為基本依據。
第二十一條 獎學金評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安排。各院(系、部)負責在本單位內評選、公示,報學生工作處匯總后,提交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批,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
第二十二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由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批,專項獎學金由該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批,其余院(系、部)級別獎學金由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審批。所有獲獎學生材料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獎學金獲得者的事跡材料存入學生個人檔案,并頒發獎學金榮譽證書。
第二十四條 校級獎學金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頒獎,其余獎學金由各單位組織頒獎。
第二十五條 獲獎學生及其主要事跡由校、院(系、部)兩級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傳。
章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獲得獎學金的學生若被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學校將收回其所獲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取消其下學年度申請獎學金的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各院系在上報獎學金名單之前,均應在本院(系、部)范圍進行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少于5天。
第二十八條 對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校長可直接授予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原頒布的《石油大學(北京)學生獎學金管理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