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務處〔2018〕52 號文件工作要求,我院對2017-2018-2學期的學生課程修讀情況進行審查。
一、達到學業警示勸告及解除的條件
(1)上學期未取得學分課程(不含重修)的學分數占該學期修讀課程(不含重修)學分數的比例達 30%及以上者(緩考課程若重修或補考未過均計入未取得學分);
(2)一、二年級學生(2016 級、2017 級)上學期修讀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含重修)總學分低于 15 學分者。達到上述情況之一或同時滿足上述兩條情況者,記學業警示勸告一次。
(3)在未達到退學條件前,上學期取得培養計劃規定的本學期課程(不含重修)學分數達到 15 學分(包括經過開學初補考),且不及格門數不超過 2 門者,可對其解除學業警示勸告一次。
二、因學業警示勸告達到退學的條件
(1)受到學業警示勸告 2 次,且必修課累計不及格學分超過 25學分者;
(2)受到學業警示勸告 3 次者。
三、化工學院審核結果
依照文件達到學業警示勸告條件和解除學業警示勸告條件的相關要求,審查出以下同學符合相關條件?。ㄔ斠姼郊W生名單)。
公示期為2018年10月26號至10月29號下午15:30,如有疑問請聯系化工院辦(化工樓B座302),電話:89733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