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業警示勸告原則
1、上學期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包括重修課程,不包括開學初補考課程)學分數占該學期所有修讀課程學分數的比例高于30%(含30%,保留兩位小數)者;
2、一、二年級學生每學期選修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總學分低于15學分者。(針對2010級、2011級)
達到上述情況之一或者同時滿足上述兩條情況者,記學業警示勸告一次;
二、學業警示勸告解除原則
學校對達到下述條件的學生解除學業警示勸告:
在未達到退學條件之前,任意某學期選修培養計劃規定的本學期課程(不包括重修的課程)學分在15學分以上,全部通過 (包括經過開學初補考,且必修課全部修讀),可對其解除上一次學業警示勸告。
三、化工學院審核結果
本次學業警告審核結果見附件,公示期為10月15號至10月16號下午15:30,如有疑問請聯系化工院辦(化工樓B座302)。電話:89733097.
本次解除學業警告審核結果,無解除學業警告的學生。如有人達到學業警告解除條件,也請10月16號下午15:30前到化工院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