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化學工程學院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化學工程學院(以下簡稱化工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負責化工學院的常務工作。
第二條 為保證聯席會工作效率和質量,推進決策的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 聯席會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必須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二、議事范圍
第四條 研究制定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部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的實施意見。
第五條 研究學院辦學定位、指導思想、發展規劃,教育教學、管理體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研究決定本單位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規章制度。
第七條 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建設、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研究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問題;按有關規定討論和處理學院職工和黨員違紀案件。
第九條 審定學院機構(含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教學專家組及其它領導小組)設置、師資隊伍建設中的重要問題;院屬系、中心、所、室干部的任免、考核;職工崗位津貼調整、重要福利待遇等方面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審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與隊伍建設規劃等。
第十一條 審定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和預算外0.5萬元(含)以上的修繕費用及設備購置費用。
第十二條 審定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
第十三條 聽取和研究教代會、工會、共青團、學生等方面的工作匯報,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決定與國內外各個單位的重要合作及交流項目等。
第十五條 研究確定學院重大獎懲事項。
第十六條 研究處理院內重大突發事件。
第十七條 研究決定本單位安全穩定、保密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第十八條 討論決定需由聯席會研究決定的其他問題。
三、會議的組織原則
第十九條 聯席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會議次數或推遲召開。聯席會由院長或者黨委書記召集。
第二十條 聯席會由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副院長組成。根據議題,可以邀請相關人員臨時列席會議,議題完畢即離會。列席人員由院長和黨委書記確定。
第二十一條 學院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的整理和原始資料文件的歸檔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四、會議議題的提出和確定
第二十三條 聯席會議題由院長或者黨委書記確定。其他院領導需提交聯席會討論的議題,報院長或者黨委書記審定。
第二十四條 聯席會堅持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除了屬于“三重一大”范圍規定的的情況外,凡學院主管領導職權范圍內能決定的問題,一般不提交聯席會討論。
五、會議議題的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聯席會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且院長和書記至少有一人出席方可召開,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
第二十六條 對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一般應在會前征求其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實行一事一議。議事程序如下:
(一)提出議題的人員介紹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和建議。
(二)與會人員進行充分討論,發表意見。
(三)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未出席會議的成員的意見不計入表決結果。
第二十八條 重大事項的決定,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通過。如發生重大意見分歧,雙方人數接近,應暫緩做出決定,會后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六、會議決議的落實與督辦
第二十九條 學院辦公室負責完整準確地做好聯席會議記錄和整理,必要時編發學院文件。
第三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應根據工作需要傳達至有關人員。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應指定專人向其傳達會議情況和決定。
第三十一條 聯席會決定的事項和交辦的工作,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嚴格按照會議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并及時將辦理結果及有關情況向院長或者黨委書記匯報。
第三十二條 學院黨辦(院辦)主任負責黨政聯席會議決議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督辦,及時協調解決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七、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聯席會與會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維護聯席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未經會議批準傳達、公布的會議內容、事項以及討論過程,或雖已做出決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三十四條 若無重大緊急事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擾會議。出席會議人員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通知黨委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2016年6月13日經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化學工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最終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負責解釋。
化學工程學院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