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委員會文件
化工學院黨〔2019〕6號

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黨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完善學院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中發〔2010〕15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1號)以及《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關于堅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學校院(系)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京教工〔2018〕38號)等文件精神,現制定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黨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一、強化學院黨的領導
(一)實行學院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學院黨委員會和行政領導班子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依靠師生共同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學院黨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行政負責人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1.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把好政治關。
2.配合學校黨委完成干部有關工作,負責學院內設機構負責人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做好人才隊伍規劃,優化人才成長環境,在人才引進、培養中發揮重要作用。在教職工聘用、管理、晉職晉級、評獎評優等工作中,把好政治關、師德關。
3.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學院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工作,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黨支部的領導,強化具體指導和督促檢查,做好黨員發展、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工作,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4.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做好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高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親和力和針對性,維護安全穩定,促進和諧。
5.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其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負責學院統一戰線工作。
6.做好學校黨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根據學校的授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科研改革措施、辦學資源配置方案,按照規定程序獲得批準后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和保護國有資產,依法合理使用辦學資源。
2.負責學科建設和專業建設,圍繞人才培養,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方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服務國家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
3.在學院黨委把好政治關、師德關前提下,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并合理使用人才,培養選拔學科專業帶頭人,建設學科專業團隊,做好教職工聘用、管理、晉職晉級、評獎評優等工作。
4.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做好學生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招生就業等工作。做好安全管理、防范與教育工作,維護穩定。
5.向學院黨委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向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基層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等開展工作。
6.履行學校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完成學校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黨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學院黨委深入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黨內有關規定召開學院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黨的建設相關事項;通過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一)黨委會議制度
1.會議組織
(1)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2)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
(3)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4)會議議題和列席人員由與會成員提出,并提前將議題提交給黨委書記,最后由黨委書記確定是否上會。
2.黨委會議事范圍
(1)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會議、文件和重要決定、指示精神。
(2)討論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人才隊伍規劃、引進、培養等重大事項,以及教職工聘用、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3)討論決定黨的建設的重要事項,研究分析問題,定期聽取黨支部工作匯報。討論決定部分負責人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等重要事項,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項,黨內表彰及向上級黨組織推薦人選的有關事項。學院黨委負責把好政治關、師德關,把政治立場和思想政治表現作為首要條件。討論班子自身建設、黨支部建設等重要事項,黨員發展、轉正和不合格黨員的處置、違紀黨員的處理等事項,并根據黨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4)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安排落實課程思政。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每月研判意識形態領域相關工作一次,全面掌握相關輿情信息,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風建設,分析掌握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狀況。
(5)研究安全穩定工作、保密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研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工作的重要事項,并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6)研究決定其他需要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1.會議組織
(1)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2)會議參加人員包括黨委書記、副書記,院長、副院長。
(3)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4)會議一般由學院黨委書記主持。
(5)會議議題和列席人員由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共同研究確定。
2.議事范圍
(1)討論決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決定的重要措施。
(2)討論決定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等。
(3)討論決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教學科研、教師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討論決定內設機構和崗位設置及調整,教職工聘用、管理、晉職晉級、評獎評優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組建、換屆等重要事項。
(5)討論決定年度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重要項目安排,獎酬金發放,辦學空間、設備設施等資源分配事項。
(6)討論決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穩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置。
(7)討論決定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8)通報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9)研究決定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三)學院黨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1.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參加人員必須逐一發言并有明確表態,黨政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態。
2.黨委會會議議題和列席人員由與會成員提出,并提前將議題提交給黨委書記,最后由書記確定是否上會討論。
2.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學院黨委會議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先由學院黨委把好政治關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涉及人選推薦、內設機構負責人選任等有關議題,在學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前,首先在黨委書記、院長、紀檢委員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3.需要決策的重要議題,需經過充分調研,在此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還需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需廣泛聽取師生的意見建議。
4.黨政聯席會召開前,各負責人需將相關議題提前一周提交給院長及黨委書記,待院長書記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上會討論決定,否則不予上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對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議題,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后再進行討論決定。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需征得半數以上與會成員同意進行復議。
5.每年至少邀請聯系校領導參加學院黨政聯席會一次,指導學院黨政聯席會制度建設。
6.學院黨委會議由黨委副書記記錄,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政辦公室主任負責記錄。黨委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審定,黨政聯席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和院長共同審定,并依有關規定公開。
7.凡涉及與會成員及其親屬相關的議題,有關人員須回避。
三、完善學院協調運行機制
(一)增強學院領導班子整體功能,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共同承擔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要正確處理管理工作和個人學術研究的關系,確保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時交流溝通情況,團結協作,增強合力。
(二)堅持和完善黨內政治生活制度。院領導堅持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提高組織生活質量。認真開好民主生活會,正確運用好執紀“四種形態”中的第一種形態,經常開展“咬耳扯袖”。落實談心談話制度,黨委書記和院長之間定期相互談心,定期同其他班子成員談心,對在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提醒、早糾正。嚴格執行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不斷提高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辦學能力。
(三)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及群團組織在學院黨政領導班子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行使職權,充分發揮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
中共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委員會
2019.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