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畢業生違約審批工作的處理程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對畢業生違約處理程序進行補充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所有畢業生(包括本科、碩士和博士)。
一、違約的含義
凡使用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約后又不愿或不能履行協議的畢業生,無論簽約時的就業方式如何(草簽的協議書與正式的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是否簽章,均屬于違約。
二、違約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為了維護學校的聲譽、其他畢業生利益和協議書的嚴肅性,學校原則上不同意學生違約。對因特殊原因確需違約的,必須嚴格遵照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1. 畢業生本人向所在班級提出違約申請,若申請者是黨員,則向所在黨支部提出違約申請,班委會或黨支部討論通過后在違約申請表上簽字。
2. 畢業生本人向導師提出違約申請,導師同意后在違約申請表上簽字。
3. 畢業生本人提交書面的畢業生違約申請表(附件1)和畢業生違約審批表(附件2)到輔導員處。
4. 輔導員將申請書提交給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經核實簽字同意后,方可在申請書上加蓋學院公章。
5. 學院同意違約后,畢業生方可與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協議、與新單位協商接收事宜。
6. 畢業生將原協議書、違約審批表、原單位解約函、新單位接收函一并交到就業指導中心,就業指導中心審核通過后方可換發新的協議書。
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畢業生愿意到用人單位工作,但由于用人單位違約而導致畢業生無法履行就業協議,畢業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申請辦理換發協議書,畢業生對學校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學校將保留為畢業生對用人單位追究違約責任提供證明材料和法律咨詢的權利。
三、學院不予辦理違約申請的情況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違約申請,學院不予審批和辦理。
1. 對用人單位或學校、學院有欺騙行為。
2. 未經學院同意,擅自辦理解約和接收事宜,學院不予辦理違約手續,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3. 違約理由不充分(比如個人喜好、家人和朋友關系等)。
4. 第二次提出違約申請。
5. 在第一次簽約后的一個月之內。
6. 每年5月20日以后。
四、其他
凡申請違約的畢業生,取消一切評優、評獎學金的資格。申請者還必須在班級會議或黨支部會議上進行自我批評和檢討,會后提醒班長或黨支部書記將會議記錄上交給輔導員。
向原單位協商解約事宜時,務必要與新單位坦誠相告,說明自己的情況,并為自己的行為向對方道歉。要盡可能減少你的違約給學校聲譽和其他同學造成的損失。
本辦法經學院黨政聯席會和學院就業工作小組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解釋權在化學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