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文件
中石大京化工〔2022〕20號
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實驗室是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為保障實驗室安全、高效、規范運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中石大京國資〔2020〕15號),結合我院中石大京化工〔2018〕04號文件,完善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一條 學院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貫徹黨政同責的要求,實行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公室、學院、系(室、中心)、實驗室使用者四級管理體系。采取課題組安全員和值日生每天自查、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指導教師)每周檢查、學院督查小組定期巡查和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等不定期抽查四位一體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排除實驗室安全隱患。
第二條 學院成立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和實驗室安全督查小組,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實驗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通過與系(室、中心)協同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安全責任全覆蓋,主要職責為:
1. 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確定安全員人選并組織培訓。負責定期組織本學院的應急演練。負責安全檢查處罰結果認定。
2. 實驗室安全督查小組負責定期巡查實驗室衛生安全工作,并做好記錄和督促整改工作。
第三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與學院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
第四條 各團隊/實驗室可設課題組安全員,具體協助實驗室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實驗室實行安全準入制度。安全員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進入實驗室學習或工作的人員,須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操作規程。學生進實驗室開始實驗操作前,需通過安全考試,安全與環保培訓的考試成績須達到90分以上,方算通過,通過后簽署安全承諾書、接受安全告知。
第六條 各實驗室必須制定安全衛生值日表,每天責任到人。每周務必做好安全衛生自查工作并認真填寫記錄自查表格,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問題需要及時整改。
第七條 實驗室設置、建設、調整或停用,要報備學院,要經過充分論證,妥善處置潛在的安全風險。
第八條 易制毒藥品按要求存放并上鎖,易制爆藥品嚴格執行學校申領和使用管理辦法,對使用者告知化學品危害性和應急處理措施,并要求使用者僅使用、嚴禁私自儲存。所有的化學藥品應有出入庫臺賬,隨時接受相關部門檢查。沒有臺賬及負責人的實驗室,將封閉實驗室直至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實際執行。對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置等環節加強管理,落實登記、臺賬等管理制度。對于管控?;?,強化落實“五雙”(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檔案,安全儲存、使用,定期盤點。
第九條 實驗室要加強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規程,安排專人負責儀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規范儀器設備檔案管理,加強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高溫、高壓、高速轉動等具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設置安全遮攔、標示牌等。高溫加熱設備需要加裝備用溫度報警系統。
第十條 化學廢棄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管道或作為普通廢棄物扔進垃圾桶中,應按學校的要求,分類收集,盛放的容器上標明化學成分,由學校集中回收處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丟棄或掩埋任何危險化學品,一旦發現查實,將按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驗室要加強水電安全管理,電氣設備及線路設計應符合相關規范;精密儀器、大功率設備和使用強電的設備應安全接地。
第十二條 實驗室要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制定每天值日值班制度,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張貼各類安全警示標識、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保持室內環境衛生清潔整齊,整體布局合理;按照學科專業性質配備必需的勞保、防護用品。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進行實驗,實驗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實驗,并及時報告。實驗室內不得使用明火電爐、酒精燈等,在進行加熱、加壓等操作時,操作人員做好防護,不得隨意離開實驗現場。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
第十三條 實驗室要加強安全設施管理,對消防器材、煙霧報警、通風系統等各類安全設施,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遮擋、轉動監控攝像頭。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必要的應急噴淋、洗眼、危險氣體報警、氧含量報警、防護罩、警戒隔離、防護用品、急救藥箱等安全器材,并及時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更新,確??烧S行褂?。
第三章 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
第十四條 建立實驗室安全與衛生檢查制度。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應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自查工作并留存記錄備查。學院聘任課題組安全員,每天應對課題組科研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學院實驗室安全巡查小組會采取定期和飛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和學校要求,對全院實驗室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布檢查通報。
第十五條 隱患整改。實驗室應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按要求上報整改報告。對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向學院報告,并立即關停實驗或實驗室。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四章 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十四條 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相關實驗室(課題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和蔓延,及時上報學院事故情況。發生重大險情時,應立即報警。
第十五條 對于長期存在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力、應付整改的實驗室,將書面告知、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對約談無效并仍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將停止實驗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驗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啟用。
第十六條 對于未履職盡責、管理不當或不遵守規程等違規行為,上報學院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依照學校和學院關于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學校安全監督小組將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檢查,學院根據安全監督小組的檢查結果,對所在實驗室進行相應的處罰:
(1)缺少實驗室自查記錄或自查記錄不全、敷衍,無衛生值日表實驗室,扣除實驗室學生安全員1分/次。
(2)凡實驗過程無人值守,每發現1次,扣實驗學生2分/次;
(3)監督小組和學院安全員巡查連續兩次提出同一條意見的,說明整改不到位,扣實驗室直接責任學生2分,如果屬于集體性問題或無明確責任人,扣除該實驗室所有值日學生和課題組安全員2分;
(4) 研究生在一學年內累積5分,將推遲3個月進行論文答辯,累積10分,將推遲半年進行論文答辯;
(5) 導師將按照上述扣分分值在年終的績效中體現,按照1000元/分標準在年終績效或崗位津貼中扣除,扣除的原則是首先扣績效工資,如果扣除額度大于年終績效總額,則剩余部分在崗位津貼中扣除;
(6) 連續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無人值守、連續兩次監督小組給出3條以上(含3條)整改意見的實驗室,學院將封閉該實驗室直至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系(室、中心)應根據本制度,結合本系(室、中心)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學院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