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范圍內的所有氣瓶都執行國家定期檢驗制度(一般由充裝氣瓶的單位完成)。
(一)檢驗周期:
1.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1 次;
2.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 次;
3. 盛裝液化石油氣瓶,按GB8334-2011的規定除YSP-50型鋼瓶為3年檢驗1次外,其余型號鋼瓶前3次檢驗周期為4年,任何型號鋼瓶使用期限均不超過15年;
4.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1 次。
(二)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三)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四)檢驗不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報廢處理。
(五)沒經檢驗的氣瓶不能私自充裝使用。
一.進入氣瓶間
(一)學院實驗室氣瓶間嚴禁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二)獲得授權進入的人員應掌握本氣瓶間使用氣瓶的情況,熟悉一般氣瓶安全知識及應急處置措施。
(三)獲得授權進入的人員進入氣瓶間前,應檢查并確保氣瓶間內風機(防爆)運行。
(四)獲得授權進入的人員進入氣瓶間前,應通過氣瓶間外的靜電釋放器消除自身的人體靜電,徹底消除靜電后,方可進入氣瓶間。
二.氣瓶的搬運:
(一)檢查所搬氣瓶是否為所需,氣瓶各部件標牌完好,且沒有泄漏。
(二)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最好用特制的擔架或小推車搬運,且不準與化學物品混裝混運。
(三)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采用拋丟,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撞的方法野蠻操作。
(四)裝車后應采用適當的辦法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
(五)可以用手抬或垂直轉動,但絕不允許用手執著氣瓶開關閥移動。
三.氣瓶的使用
一般氣瓶的使用應遵守以下的規定:
(一)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二)使用氣瓶必須加裝相適應的減壓器,嚴格按相關的安全使用規程正確使用氣瓶。
(三)不得對氣瓶體進行電焊引弧,不得進行焊接修理,挖補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四)不得使用已報廢或超過檢驗期的氣瓶。
(五)嚴禁將液化石油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六)防止曝曬,嚴禁敲擊、碰撞。
(七)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八)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性氣體氣瓶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表壓);液化氣體氣瓶 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四.附則
(一)實驗室在使用氣瓶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向學校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并做出處理。
(二)氣瓶間嚴禁存放空瓶,更換后的空的氣瓶應及時運出氣瓶間。
(三)幾種特殊氣體的性質和安全措施:
1.乙炔:應按照1993年3月27日勞動部頒發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
2.氫氣:應按照《GB4962-2008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3.氧氣:應按照《GB16912-2008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四)對于違反本規程或違規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本規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