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科生課程考核工作的規范管理,保證課程考核工作順利進行,保障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所有普通本科生及來華留學本科生(以下稱學生)參加的理論課程、實驗和實踐類課程以及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三條 考核方式和類型
(一)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理論課程、實驗和專業實踐類課程采用考試方式進行考核。其中,理論課程考試可以綜合應用筆試(含閉卷、開卷)、口試、大作業、報告等多種形式;實驗課程考試可以是實驗操作、報告或者實驗操作、報告與筆試相結合;專業實踐類課程考試可以是大作業、報告、設計等。公共實踐類和第二課堂等課程采用考試或考查方式進行考核。
(二)考核類型分為過程考核和結課考核兩種。過程考核以平時作業、專題討論、大作業、階段性測驗、在線學習、團隊作業、教學實踐活動等形式為主,結課考核以考試方式為主。過程考核和結課考核由教學大綱規定并嚴格執行。
第四條 考核成績評定方式
(一)考核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五等級制或兩等級制。百分制以分數記載成績,60分為及格,90分及以上為優秀;五等級制以“優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記載成績;兩等級制以“通過、不通過”記載成績。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或通過的為合格。
(二)理論課程和實驗課程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專業實踐類課程的成績評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等級制;公共實踐類和第二課堂等課程的成績評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等級制或兩等級制。成績評定方式由該課程教學大綱規定并嚴格執行。
第五條 考核總評成績構成
(一)考核總評成績由過程成績、實驗成績(實驗操作、實驗報告)和結課考試成績三部分構成。根據課程性質的不同,部分理論課沒有實驗成績,部分實驗課沒有結課考試成績(即無結課考試)。
(二)理論課過程成績占總評成績比例為40%~60%;結課考試成績占總評成績比例為40%~60%;實驗成績占總評成績比例按實驗學時占課程總學時比例確定(見下表),實驗學時占比較大的課程,根據實驗成績占比相應調整過程成績和結課考試成績占比。
實驗學時占課程總學時比例 |
實驗成績占課程總評成績比例 |
20%以下 |
不少于10% |
20%~40% |
不少于20% |
40%~60% |
不少于40% |
60%以上 |
不少于60% |
(三)包括理論課程、實驗和實踐類課程、第二課堂等所有課程的考核總評成績構成比例由該課程教學大綱規定并嚴格執行,同時在任課教師課程教學記錄表中需如實記載。
(四)任課教師在授課前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規定,明確告知學生本門課程的考核方式、過程考核成績評定依據、結課考試成績評定方式以及總評成績的構成。
第六條 過程考核
原則上所有課程平均每16學時進行一次過程考核,考核時間、地點及方式由任課教師自定。過程成績要有明確的評分標準,賦分要有依據,其中考勤占總評成績比例不高于10%。過程考核成績應實時公開。
第三章 結課考核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七條 結課考核基本原則
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門課程,一律執行同一教學大綱,其結課考試采用同一考核標準,實行統一試卷命題、統一安排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評閱試卷、統一評定成績。
第八條 學生結課考核資格的審核
結課考試前,任課教師須對學生的考核資格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學生參加該課程考核資格。被取消考核資格的,任課教師須在課程結束前通知學生。具有考核資格的學生無故不參加結課考核的,按曠考處理,一律認定為該課程考核不合格。
(一)無故缺課學時超過課程總學時的1/4的;
(二)累計未交作業或實驗報告(含抄襲)次數超過總次數的1/3的(結課前一次性補交按未交作業計)。
第二節 試卷命題及印制
第九條 結課考試試卷命題及審查
(一)命題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既考知識又考能力,主要考查學生對本門課程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靈活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題應有一定的覆蓋面,全面考察學生對于知識的掌握能力;同時具備一定的難度和區分度,在保證客觀性、代表性的基礎上具備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二)命題應當科學嚴謹,試題知識信息無錯誤,題意要清晰明確,文字要準確簡練,圖表要工整清楚;用語科學規范,要求明確、無歧義。
(三)試題的難易程度和題量要適當,應保證三分之二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荚嚂r間的長度由課程負責人或課程教學團隊負責人確定,原則上為2小時,個別考試需要增加或減少時間的需經教務處批準。
(四)試題應包括基本題(約占70%)、綜合題(約占30%)。試題應體現考核的有效性、考核結果的層次性,學生成績的總體優秀率原則上不超過40%。優秀率超過40%的課程成績,須經課程負責人或課程教學團隊負責人同意、主管教學副院長批準、教務處備案后方可錄入系統。
(五)試題的分值表示應清楚、準確,每道題的小分累計與總分一致。
(六)閉卷考試的,必修課程擬A、B、C三份試卷,選修課程擬A、B兩份試卷。A、B、C三份試卷試題要類型相同、難度相近。A、B卷用于正考,兩份試卷重復的試題,其題號應不相同;C卷用于補考;A、B卷與C卷重復試題不得超過10%。開卷考試的,擬一份試卷。
(七)每份試卷均需給出評分標準。評分標準中應列出每道試題考核點及其得分,分數累計準確,評分標準可操作性強。對于大作業、報告、論文類試題,評分標準可以是原則性的表述。
(八)試卷及評分標準須按照學校統一規定的格式印制。試題后應留出足夠空白,學生直接在試題后面空白處作答。
(九)命題人員要對試題進行認真審核,防止出現差錯。試題和評分標準經系主任審查簽字后,試卷方可印制。
第十條 結課考試試卷印制及封裝
(一)試卷統一采用學校印制的“本科生考試試卷專用袋”封裝,并用印有“本科生考試試卷密封條”字樣的密封條密封。
(二)試卷須由專人送交定點印制單位印制。送交試卷時,送交試卷人須準確登記A、B卷的頁數及印制份數、需附的答題紙頁數(須是學院或教務處印制的)和草稿紙頁數,并辦理試卷交接手續。
(三)印制單位須設立試卷存放專用柜,鑰匙由印制試卷負責人保管。
印制前須核對試卷頁數;印制后須檢查試卷印制質量(有無漏印,文字及圖表是否清楚等);裝訂后須核對試卷份數;試卷袋密封前須核對所裝試卷與試卷袋封面信息是否相符;封裝后的試卷袋須加蓋公章并放入試卷專用柜保存。
為減少試卷的接觸人員,試卷印制及印制前后的核對、檢查以及裝訂、封裝等工作應由同一人完成。所有接觸到試卷人員均應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節 考試
第十一條 考試組織
(一)本科生課程結課考試分為課內時間考試和集中時間考試兩種。課內時間考試是指在最后一次上課時間安排考試;集中時間考試是指課程結束后,集中一段時間統一安排考試。一般地,第15周及之前結課的課程,考試時間安排在課程結束的當周周末或下一周內;第16周及之后結課的課程,考試時間安排在課程結束后的兩周內。
(二)同一門課程在同一學期開設多個課堂或者由多名任課教師講授的,須在同一時間組織考試。
(三)結課考試原則上每個考場至少有2名監考員(含主考教師)。主考教師原則上由任課教師擔任,如任課教師因特殊原因不能擔任主考,須委托一名具備主考資格的教師代為主考并報開課學院同意;監考教師按每45名學生1位監考教師配備,由學生所在學院安排本學院在職教師、教學秘書、輔導員或機關職員擔任。學院應對主考教師和監考教師(以下統稱為監考員)進行監考培訓,監考員必須熟悉考場規則、監考員職責和監考工作程序。
(四)結課考試的時間和地點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試安排定稿后,教務處發各學院教學秘書,由教學秘書通知監考員。如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考試而確需調整考試時間或地點的,由課程負責人申請、開課學院和教務處同意后予以調整,并由開課學院通知學生調整后的考試安排。調整考試時間的,由提出調考的學院安排監考教師。
第十二條 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學生證或學生卡,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無規定證件者,可在考試前由所屬學院開具臨時身份證明(主管本科生教學副院長或輔導員簽字、照片上蓋學院公章),憑臨時身份證明參加考試??忌鷳斨鲃优浜媳O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用品,如藍(黑)色字跡鋼筆、圓珠筆、簽字筆、鉛筆和橡皮、繪圖儀器以及無存儲、編程和查詢功能的計算器。閉卷考試的,不得攜帶任何書本、稿紙、資料、手機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開卷考試的,不得將任課教師或主考教師規定以外的書籍、資料、手機等物品帶入考場。如有帶入的,一律在開考前按照監考員要求集中放在講臺處或指定位置。
(四)考生應在開考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照監考員的安排入座,將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忌唇浽试S不得調換座位。
(五)考生領到試卷后,應當在監考員核驗證件前在試卷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本人姓名、學號等信息??忌鷳斣谠嚲砩弦幎ǖ目瞻讌^域答題,在規定區域以外或者草稿紙上作答的一律無效,試卷背面可以演算,試卷和草稿紙一律不得拆開。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的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七)考試期間,無特殊情況,考生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忌痪沓隹紙龊蟛坏迷龠M入考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傳遞紙條、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不得傳遞文具和用品,不得將試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不得代替他人考試或讓他人代替本人考試。
(九)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并將試卷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按照我?!秾W生違紀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監考員職責
(一)任課教師作為主考教師,主持本考場的考試,負責考場監考全面工作,主持多個考場考試的,應在各考場巡查主持考試。監考員應熟悉監考業務,嚴格執行考場規則和監考工作程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監考員應佩戴監考牌在開考前15分鐘到達考場,主考教師應在開考前15分鐘將試卷送達考場。
(三)檢查考生隨身攜帶物品,指揮考生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如書本、稿紙、資料、手機等)集中放在講臺處等指定位置;清理桌面及桌斗,保證考生桌面、桌斗和座位附近無與考試相關的物品和文字印記。根據考場座位分布安排考生入座,指揮考生將學生證或學生卡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
(四)開考前5分鐘,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宣讀考場規則,宣布考試注意事項。到規定的開考時間,方可發放試卷(發放試卷的時間包含在考試時間內)。開考15分鐘后,遲到的考生不得允許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開考30分鐘后方可允許考生交卷離開考場。
(五)考試期間,督促考生填寫姓名、學號等信息,并與證件核對;逐一核驗考生證件,保證人、證相符;逐一核對考生名單,登記缺考考生。
(六)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紀和作弊行為。一旦發現考生有違紀行為的,應及時制止;有作弊行為的,應立即沒收其試卷及作弊材料,終止其考試。在考場記錄表中如實填寫違紀和作弊事件經過,經考生簽字后,令其退出考場。
(七)不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和影響考生答卷的事情(如吸煙,就座,打瞌睡,閱讀書報,聊天,抄題、做題、念題,查看和撥打手機等)。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八)考試終了時間一到,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題并停筆,要求考生將試卷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收取試卷、核查無誤后方允許其離開考場。對于不聽勸阻繼續答卷的,應立即沒收其試卷,按考試違紀處理。收完試卷后應當場清點,試卷份數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保證實收試卷份數和實際考試人數相符,嚴防考生不交試卷或將試卷帶出考場。
(九)如實填寫考場記錄表,考場記錄連同考生試卷等教學材料一并在規定時間內存檔。
(十)對于考生的違紀和作弊行為,未當場發現、制止或處理甚至縱容的,如通過其它途徑發現后,對監考員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考場巡視
(一)學院院長、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學院領導(以下統稱為巡視員)每學期各巡視考試不少于2場,檢查考試過程質量。巡考員的履責情況,作為學院年度工作考核指標之一。
(二)巡視員應佩帶巡視員證巡考,巡考前應熟悉考場規則、監考員職責和監考工作程序,了解考試時間和考試地點。
(三)開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檢查監考員入場時間、清場、安排座位、宣讀考場規則、準備及分發試卷和答題紙以及核驗考生證件等情況。
(四)考試期間進入考場,檢查監考員監考及考場紀律等情況,發現學生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及時提示監考員進行處理。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進入考場,檢查收交卷等情況。
(六)協助監考員處理與考試有關的突發事件。
第四節 試卷評閱及成績錄入
第十五條 試卷評閱
(一)基本要求
1.評閱試卷(包括報告、設計和論文等,下同)一律使用紅色字跡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
2.原則上采用減分方式評閱,在每道小題右側標注小題扣分,在每道大題題號左側標注大題得分。
3.由多名任課教師講授的多個課堂的課程,試卷應流水作業評閱,填寫“流水作業評閱試卷登記表”;只由一名任課教師講授的課程,試卷評閱人默認為任課教師。
4.對雷同試卷或有疑問的,應先進行批閱,并做好記錄,之后再將問題上報教務處。對作弊考生的試卷,在卷首總分欄內填寫“0”分,并注明“作弊”字樣。
5.試卷上所有分數一般不得改動,在教務系統錄入成績前復核試卷過程中,發現評定錯誤需改動總分的,應在錯誤處打雙橫杠或單橫杠標識后改正,在其下方簽改判教師姓名。
(二)評閱細則
1.客觀題、填空題的評閱,答題錯誤的(包括未作答的),打叉(Χ);答題正確的,打勾(√)。
2.簡答題、論述題和計算題等試題的評閱,要對學生的答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答題要點和步驟確定應扣分數,做到給分有據,扣分合理。對于答題錯誤的部分用下劃線標注;對于未作答的題,在題號(學生未寫題號的,評閱教師寫上題號)后標注下劃線;答題完全正確的,打勾;答題部分正確的,打半勾;答題錯誤的,打叉。
3.每份試卷評閱完后,須仔細核對每道大題得分是否等于該題滿分減去每道小題所扣分數,將每道大題得分寫在首頁答題紙的“分數統計表”中,將總分寫在總分欄內。試卷扣分和得分數字必須書寫工整、準確。
4.對以論文形式考試的試卷,應按內容、語言、篇章等給分,要寫出評語,并在卷首寫出總分。
第十六條 成績錄入
(一)任課教師應在結課考試結束后2周內完成試卷評閱、復核和成績錄入。錄入成績時,須如實、完整地標注考核和成績說明。申請緩考的,標注“申請緩考”;取消考試資格的,標注“取消考試資格”;通過補考、緩考、重修、復修取得的成績,分別標注“補考”“緩考”“重修”“復修”;曠考、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分別標注“曠考”“違紀”“作弊”,考核成績和總評成績記為0、“不及格”或者“不通過”。
(二)任課教師本人登錄教務系統,錄入過程成績、實驗成績和結課考試成績,教務系統根據教學大綱規定的各部分成績占比自動計算總評成績。錄入完該課堂學生的成績后,打印一式三份成績單并簽字。未按期錄入的,教務系統成績登錄功能將關閉,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成績更正
(一)如果學生對考核成績有異議,可在下一個學期開學1周內向開課系提交核查試卷書面申請,經開課系主任同意后,由開課系組織專人核查。核查結果須在接到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回復學生。學生對核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課學院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同意后,由學院組織專人核查。核查結果須在接到書面申訴后5個工作日內回復學生。
(二)學生對申訴結果仍有異議的,由教務處組織專家做最終復核。
(三)因試卷評閱、計分或成績錄入等過程中的疏忽,造成已錄入教務系統的成績有誤的,由任課教師提交成績更正書面申請,經主管教學系主任審核同意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教務處復審、更正。構成教學事故的,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節 質量分析及材料存檔
第十八條 課程考試分析
(一)試題分析
1.試題考核的知識點是否與教學大綱相符,是否體現了教學大綱的基本內容、重點和難點。
2.試題的題量、題型、總體難度及各道大題難度分析。
3.學生對試題的適應情況。
(二)成績分析
1.統計學生總評成績、結課考試成績的優良率、不及格率和平均分等,分析學生總評成績及結課考試成績的總體分布情況,說明過程成績的計入狀況,分析總評成績構成比例是否合理。
2.參照工程專業認證要求,結合課程目標,分析學生對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和綜合應用能力的掌握程度提出持續改進措施。
(三)任課教師對本人講授的課堂的考試情況進行分析;如一門課程在同一學期由多名任課教師講授的,由課程負責人對該門課程的考試總體情況進行分析。
第十九條 教學材料存檔
(一)任課教師將下列課程教學材料整理好后,至遲于下一個學期開學前交開課學院辦公室存檔(課程由職能部門開設的,交學生所在學院辦公室存檔),其中結課考試試卷順序須與課程成績單上的學生順序一致。除課程成績單原件長期保存外,其它教學材料保存期限4年。
(1)課程考核方案
(2)課程成績單原件
(3)結課考試結果分析表
(4)結課考試試卷采用審查表
(5)結課考試A、B卷和使用過的C卷試題及評分標準
(6)結課考試試卷、大作業、論文等材料
(7)結課考試考場記錄表
(8)流水作業評閱試卷登記表(多名任課教師講授的課程)
(9)教學記錄表
(10)過程考核試題、評分標準及學生過程考核成績
(二)學院教學秘書負責試卷、成績單等教學材料的存檔保管。嚴禁任何人私自涂改成績單或偽造成績單。
第四章 補考和緩考
第二十條 考試安排
(一)學生修讀的必修課和限選課,考核總評成績不合格的,原則上在下一個學期初安排1次補考。必修課和限選課的緩考和補考合并安排,同卷同時進行。選修課不安排補考,選修課的緩考與該課下一次的結課考試同卷同時進行。
(二)全校的通識必修課和限選課補考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專業必修課和限選課補考由開課學院確定是否補考以及采用何種形式補考。
(三)補考和緩考的試卷命題、印制、監考、試卷評閱、成績錄入、材料存檔等與結課考試相同。
第二十一條 考試資格審核
必修課和限選課考核總評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可以參加1次補考,但下列學生除外: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曠考、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重修或復修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經2021年第20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本科生課程考核工作管理規定(修訂)》(中石大京教〔2019〕1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校本部,克拉瑪依校區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文件。
附件:1.試卷采用審查表
2.考場安排示意圖
3.監考工作程序
4.考場記錄表
5.巡視記錄表
6.流水作業評閱試卷登記表
7.考試結果分析表
8.試卷及評分標準印制模板
9.草稿紙印制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