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學位〔2018〕16號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關于印發《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的通知
校屬各部門、單位:
《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已經2018年第十一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2018年11月9日
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校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有權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和學位類型授予。
第三條 在我校取得學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職攻讀學位和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以及來華留學生,凡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并達到一定學術水平的,均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除了履行經批準的與國(境)外大學聯合培養協定之外,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委員會”),由21至25人組成,任期4年。校學位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書長1人。校學位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校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校學位委員會委員主要由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學校主要負責人、學校主管教學和科研工作的負責人以及從事教學和科研的專家組成,成員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校學位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教育部批準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按學院或研究院設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工作。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學院和研究院(以下統稱“學院”)可以共同設立一個學院分委員會。學院分委員會一般由5至11人組成,任期與校學位委員會相同。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書1人。主席由院長或二級教授擔任。委員主要由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學院負責人、主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負責人和研究生指導教師擔任。
按一級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設立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科分委員會”和“專業分委員會”),協助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所掛靠的學院分委員會開展本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和學位相關工作。學科分委員會一般由5至11人組成;專業分委員會一般由7至13人組成,組成人員與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相同。學科分委員會和專業分委員任期與校學位委員會相同。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書1人。主席一般由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負責人擔任。委員主要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研究生指導教師擔任。學院分委員會中來自某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的委員自然為該學科(專業)分委員會委員。專業分委員會應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業和企業專家參加,來自校外單位的專家所占比例為三分之一左右。
學院分委員會委員和學科(專業)分委員會委員由學院提出,報學校批準。
第五條 校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學位的權限,履行如下職責:
(一)聽取學院分委員會關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請學位審查工作的匯報。
(二)通過學院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學士學位人員名單。
(三)審批學院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做出授予碩士學位或碩士專業學位的決定。
(四)審批學院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五)做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的決定。
(六)審議增列和撤銷在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范圍內自主設置的博士授權二級學科。
(七)對已批準學位授權學科專業首次招生條件進行論證。
(八)審議和通過新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和審核認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對有關研究生指導教師做出暫停聘任或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的決定。
(九)審議和通過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相關文件。
(十)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十一)討論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第六條 學院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履行如下職責:
(一)審查碩士、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及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組織碩士、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二)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申請,做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上報校學位委員會通過。
(三)審查通過碩士學位申請,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或碩士專業學位的決定,上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四)審查通過博士學位申請,做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上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五)做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上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六)審批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報校學位辦公室備案。
(七)審查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八)組織新聘任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上崗培訓工作。
(九)在符合學校對學位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結合本學院學科特點和實際情況,制訂本學院學位工作的具體規定和辦法等。
(十)研究和處理本學院其它與學位工作有關的事宜。
在學院分委員會閉會期間,本條第(一)、(八)、(十)項職責授權學院分委員會主席履行。
第七條 學科(專業)分委員會履行如下職責,所做決議報所掛靠的學院分委員會審批。
(一)負責制訂本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的研究生培養標準、培養方案。
(二)根據學院整體規劃,制訂本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研究生指導教師聘任標準。
(三)開展本學科(專業學位類別或工程領域)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監督和培養質量評估工作。
(四)開展學位授權點各項評估工作。
第八條 校學位委員會和學院分委員會、學科(專業)分委員會委員有義務和責任出席學位會議,如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加會議,須向主席請假。校學位委員會審批學位授予工作會議每年召開3次,時間一般在每年6月、9月和12月。非學院分委員會委員的院長和主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負責人可列席學院分委員會會議;研究生院各辦公室負責人可列席校學位委員會會議。
校學位委員會和學院分委員會、學科(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校學位委員會和學院分委員會、學科(專業)分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除另有特別說明外,贊成票須達到到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決議方為有效。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九條 本科畢業生(含雙學位生)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學校審核準予畢業,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條 本科畢業生(含雙學位生)由所屬學院逐個審查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經各學院分委員會討論通過,教務處審核,由學院分委員會報校學位委員會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和網絡教育本科畢業生分別由成人教育學院和遠程教育學院逐個審查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提交與專業相關的學院分委員會討論通過,教務處審核,由相關學院分委員會報校學位委員會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章 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術或專業水平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碩士研究生或者經過認定具有申請碩士學位資格的人員(以下統稱為“碩士研究生”),通過碩士學位(以下如無特殊說明,包括碩士專業學位)的課程考試、必修環節考核和論文答辯,完成培養計劃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學術或專業水平滿足規定條件,授予碩士學位或碩士專業學位。
(一)經審查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二)經審查達到下述專業水平者,授予碩士專業學位:
1.在本專業(領域)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寬廣的專門知識。
2.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具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課程要求
碩士研究生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之前必須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還須按規定參加部分科目的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一)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應對學術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碩士專業學位論文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必須要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應用價值。
(二)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反映作者達到要求的學術水平或專業水平;論文理論部分,概念清晰,分析嚴謹;論文實驗部分,數據真實可靠,計算結果準確。
(三)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碩士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四)學位論文編排應符合規定的格式和撰寫規范。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評閱
(一)碩士學位論文采用署名方式評閱或隱名方式評閱。
(二)每篇碩士學位論文送2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專家應是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研究生指導教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三)評閱專家應對學位論文給出評閱意見,撰寫學術評語,并對學位論文能否答辯給出明確的意見。如果專家評閱意見中如有X個“修改后復評”但不含“不同意答辯”的,學位論文修改后送X位同行專家進行評閱;如果所有專家評閱意見中有1個為“不同意答辯”的,應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
(四)學位論文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有專家評閱意見中有2個或2個以上“不同意答辯”的;所有專家評閱意見(含復評)中有1個“不同意答辯”和至少1個“修改后復評”的;論文修改后送專家評閱,如意見中再次出現“修改后復評”或“不同意答辯”的?!按嬖趩栴}學位論文”不能申請答辯,碩士研究生對學位論文修改后可再次提交評閱。如學位論文再次評閱后仍不能申請答辯,以后不再受理評閱。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名專家組成,委員應是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研究生指導教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委員中一般應當有外單位的專家。
(二)答辯要發揚民主,一般應以公開方式進行。答辯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的水平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或碩士專業學位做出決議。決議應由答辯委員會會議討論后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有效。答辯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院分委員會。答辯會議應當有記錄。
(三)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的,碩士研究生可對學位論文修改后申請再次答辯。如學位論文再次答辯仍未通過,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辯申請。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授予
(一)本校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或者經過認定具有申請碩士學位資格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學位論文答辯通過,且滿足第三條規定,可以并應立即提出碩士學位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碩士學位申請材料。
(二)學院分委員會對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學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以及學位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逐個審查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并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同意方為有效。學院分委員會的決議由學院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會議應有記錄。
(三)學院分委員會主席應向校學位委員會匯報本學院分委員會關于學位申請審查的情況。校學位委員會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同意方為有效。會議應有記錄。
第五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學術水平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博士研究生或者經過認定具有申請博士學位資格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必修環節考核和論文答辯,完成培養計劃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經審查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條 課程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之前必須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十九條 學術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等學術成果要求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一)在本學科領域做出創造性成果,具有一定深度和較高的學術水平,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
(二)學位論文應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
(三)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四)論文編排應符合規定的格式和撰寫規范。
第二十一條 學位論文評閱
(一)中國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采用隱名方式評閱;來華留學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采用署名方式評閱。
(二)每篇博士學位論文送3位或5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專家應是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三)評閱專家應對學位論文給出評閱意見,撰寫學術評語,并對學位論文能否答辯給出明確的意見。如果專家評閱意見中如有X個“修改后復評”但不含“不同意答辯”的,學位論文修改后送X位同行專家進行評閱;如果所有專家評閱意見中有1個為“不同意答辯”的,應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
(四)學位論文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有專家評閱意見中有2個或2個以上“不同意答辯”的;所有專家評閱意見(含復評)中有1個“不同意答辯”和至少1個“修改后復評”的;論文修改后送專家評閱,如意見中再次出現“修改后復評”或“不同意答辯”的?!按嬖趩栴}學位論文”不能申請答辯,博士研究生對學位論文修改后可再次提交評閱。如學位論文再次評閱后仍不能申請答辯,以后不再受理評閱。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名或7名專家組成,委員應是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5名專家組成的答辯委員會中博士研究生導師和其它高校(研究院所、企業)的專家分別不少于2名。7名專家組成的答辯委員會中博士研究生導師和其它高校(研究院所、企業)的專家分別不少于3名。
(二)答辯要發揚民主,一般應以公開方式進行。答辯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的水平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應由答辯委員會會議討論后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有效。答辯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院分委員會。答辯會議應當有記錄。
(三)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的,博士研究生可對學位論文修改后申請再次答辯。如學位論文再次答辯仍未通過,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辯申請。
第二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答辯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答辯人未獲得過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博士學位授予
(一)本校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或者經過認定具有申請博士學位資格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學術成果滿足學校和學院申請博士學位基本要求,且滿足第三條規定,可以并應立即提出博士學位申請,并按規定提交博士學位申請材料。
博士研究生畢業時未達到申請博士學位條件,但在博士畢業后兩年內(且時間不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后兩年,下同)達到申請博士學位條件的,可提出博士學位申請,并按規定提交博士學位申請材料;博士畢業后兩年內仍未達到申請博士學位條件的,不再受理其博士學位申請。
(二)學院分委員會對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和學位論文答辯以及在讀期間學術成果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逐個審查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并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同意方為有效。學院分委員會的決議由學院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批。會議應有記錄。
(三)學院分委員會主席應向校學位委員會匯報本學院分委員會關于學位申請審查的情況。校學位委員會應逐個審查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材料,就是否授予博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同意方為有效。會議應有記錄。
第六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條 校學位委員會如確認錯授學位,或發現有舞弊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經過復議,可以撤銷學位。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者不接受其學位申請
(一)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
(二)學歷研究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三)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學位論文或學術成果不滿足學位申請條件的。
(四)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而無悔改表現或者違反本細則第三條規定、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而未作結論的。
第二十八條 有以下情況者暫不授予學位
(一)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學院分委員會或校學位委員會審議認為論文存在概念、數據、圖表、文字書寫等錯誤,或存在其它不符合規范要求者。
(二)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學院分委員會或校學位委員會審議認為論文水平未達到學位要求者。
符合上述第(一)款者,學位論文必須進行修改,但不需重新答辯;符合上述第(二)款者,學位論文必須進行修改,博士論文在半年后、碩士論文在兩個月后,重新申請答辯。學位論文修改后或重新通過答辯后,學生可以重新申請學位(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有以下情況者不授予學位
(一)犯有嚴重錯誤,受到留校察看紀律處分。
(二)學院分委員會或校學位委員會審議認為學位論文水平未達到學位要求,且在學校規定的最長時間內修改后,仍無法達到要求的。
(三)學位論文和學術成果有抄襲、剽竊和買賣他人學術成果行為的。
第三十條 對已經授予的學位,有以下情況者予以撤銷。
(一)撤銷范圍
1.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的。
2.學位論文和學術成果確有抄襲、剽竊和買賣他人學術成果行為的。
3.學位論文不是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或者學位論文水平和學術成果未達到學校規定標準的。
4.畢業前確有違反本細則第三條的事實且當時未處理的。
(二)撤銷程序
1.學院分委員會對有關材料進行審議。
2.學院分委員會就是否撤銷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撤銷學位的建議,向校學位委員會提交報告。
3.校學位委員會審議學院分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就是否撤銷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撤銷學位的決定。
(三)被撤銷的學位已注冊的,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本細則另制訂關于本科生、碩士研究生、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的具體規定或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經2008年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第八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經2017年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第十一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5次會議和2018年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第十一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訂,從2016級研究生開始執行,2016級以前未畢業研究生可參照執行,各學院分委員會可根據本院各學科實際情況決定本文件提前執行時間和執行年級。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石大京學位〔2018〕3號)同時廢止。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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