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設立“教育捐贈籌資獎勵基金”,對在募集捐贈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不含校領導)給予獎勵。
第二條 凡通過合法途徑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和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募集到捐贈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獲得獎勵。
第三條 “教育捐贈籌資獎勵基金”來源為學校事業經費,財務處建立專戶核算和管理獎勵基金。
第四條 募集捐贈獎勵作為單獨獎勵績效,不列入單位、個人績效考核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的獎勵只針對募集到的貨幣資金,合作項目以及軟件、儀器設備、書畫等捐贈不在獎勵范圍內。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額度
第六條 對成功募集到捐贈資金的單位,按捐贈資金實際到賬情況給予相應的獎勵。具體條件和額度如下:
(一)對500萬元(含)以下的非限定性捐贈資金:獲得財政配比資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資金的30%獎勵;未獲得財政配比資金但年度累計募集捐贈資金達10萬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資金的15%獎勵。
(二)對500萬元(含)以下的限定性捐贈資金:獲得財政配比資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資金的20%獎勵;未獲得財政配比資金但年度累計籌集捐贈資金達10萬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資金的10%獎勵。
第七條 對成功募集到捐贈資金的個人,按捐贈資金實際到賬情況給予個人相應的獎勵。具體條件和額度如下:
(一)對500萬元(含)以下的非限定性捐贈資金:獲得財政配比資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資金的20%獎勵;未獲得財政配比資金但年度累計籌集捐贈資金達10萬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資金的10%獎勵。
(二)對500萬元(含)以下的限定性捐贈資金:獲得財政配比資金的,最高可按配比資金的10%獎勵;未獲得財政配比資金但年度累計籌集捐贈資金達10萬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募集資金的5%獎勵。
第八條 單位或個人所募集資金單筆或累計達500萬元以上的,由學校單獨研究確定獎勵額度。
第九條 對協助學校募集到捐贈資金的單位或個人,視其在籌資工作中發揮的作用、是否借助學校資源及捐贈資金使用有無限定條件等,按籌資金額的1%-5%給予單位或個人獎勵。
第十條 各單位可對在籌資工作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獎金從學校核發的獎勵基金中支出,最高不得超過學校核發的單位獎勵基金的30%。
第十一條 籌資單位或個人為兩個及以上時,根據單位或個人在籌資工作中所起的作用給予獎勵,總獎勵額度不超過上述條款中規定的最高額度。其獎勵分配由牽頭單位或個人負責,且須在申請時明確各自的貢獻度大小。
第十二條 對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同一項目,單位和個人不能同時獎勵。
第三章 獎勵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因捐贈項目申請到的國家財政配比資金由學校統籌安排使用。核發給各單位的獎勵基金由單位統籌使用;核發給個人的獎勵基金應按國家相關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財務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核發給單位的獎勵基金應在規定范圍內使用,并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一)學生獎助、創新創業、社會實踐、校園文化建設等;
(二)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活動、國際交流等;
(三)基礎建設、圖書資料和儀器設備購置等;
(四)其它合理用途。
第十五條 獲得獎勵基金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獎勵基金分配使用方案。方案經學院(研究院)黨政聯席會議或部(處)務會批準同意后報人事處、財務處備案。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 學校成立籌資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認定捐贈資金的額度、類別、有無配比資金等工作。成員由校長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財務處、基金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教代會主席團成員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財務處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基金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學校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在籌資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每年年初由學校發出開展籌資獎勵評審的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根據通知要求,分別填寫《教育捐贈籌資獎勵申請表》(見附表),并由各單位統一報基金會秘書處。
(二)認定。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獎勵進行認定,并提出獎勵建議。
(三)審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擬定的獎勵建議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四)發放。學校財務處根據校長辦公會的審批結果發放獎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在募集捐贈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除了前述的貨幣資金獎勵,還可給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在籌資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對借機謀取不正當利益、冒領獎金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繳獎金并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研究決定,解釋權歸財務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