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促進校園和諧穩定,根據《教育部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教辦〔2017〕7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通知》(教辦廳函〔2015〕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學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或其他組織和個人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學校部門、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需要由學校處理的活動。采用此規定形式的師生員工、學生家長或其他組織和個人,稱信訪人。
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早排查、早發現、早解決” “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的理念,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和萌芽狀態,切實做到各類矛盾隱患“排查得早、發現得了、控制得住、解決得好”。
第四條 落實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對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要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定途徑按程序處理,不作為信訪事項受理。
第二章 組織與責任
第五條 學校黨政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加強形勢研判,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重大信訪問題由學校主要領導決定或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條 學校主要領導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領導根據分工實行“一崗雙責”,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部門、單位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的責任主體,負責解決好業務范圍內師生員工的合理合法訴求。各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受理與本部門、單位業務相關的信訪工作。
第七條 學校信訪工作辦公室(簡稱“信訪辦”,掛靠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簡稱“黨政辦”),信訪辦主任由黨政辦主任兼任),負責處理和協調日常信訪工作。
第八條 信訪辦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辦信訪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受理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或群眾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訪問題,協調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二)協調職能部門推進信訪事項的辦理、答復和落實;
(三)向學校領導及上級機關報告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負責與信訪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堅持和完善校領導接待日制度,固定時間接待群眾來訪;各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正確對待并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群眾來訪,切實做好初信、初訪工作,避免初信、初訪轉為重復信、重復訪。
第十條 信訪工作應遵守的規定
(一)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二)接待文明,聽取陳述耐心,答復問題明確,處理問題及時、認真;
(三)不推諉、敷衍、拖延,不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四)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信訪渠道包括日常接訪、校領導接待日、校長信箱等形式,處理信訪事項,應當依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接待。對來信要做到及時拆封,對來訪(來電)者要禮貌接待,不得以生硬、冷淡、應付的態度對待來訪(來電)者。
(二)登記。對來信、來訪(來電)如實登記,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信訪情況記錄》(見附件)。對不屬于本部門、單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告知并引導來訪者到指定部門、單位辦理。
(三)處理。信訪事項根據以下情況分類處理:
1.對有明確規定、能夠直接答復的,應及時復信或當場答復來訪者;
2.對不能當場答復的,一般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告知信訪人;
3.對情況重大、緊急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信訪事項,可上報信訪辦呈送相關領導簽批,確定主要責任歸屬部門、單位牽頭辦理;
4.對涉法涉訴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處理;
5.因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不清、不實等原因無法告知、答復的,可以不予告知、答復;對揭發、舉報類的群眾來信,涉及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問題的轉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辦理。
(四)回復。信訪承辦部門、單位處理完畢以后,一般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信訪人。經信訪人同意,可以口頭告知、答復。
(五)反饋與存檔。承辦部門、單位應將受理的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反饋信訪辦,并將處理完畢的信訪材料,包括信訪件、領導批示、承辦意見、處理結果、統計材料等,交由信訪辦統一存放。
第十二條 下列信訪請求不予受理:
(一)對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審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訪請求;
(二)對已經或者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
(三)信訪請求正在審查期間、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重復或越級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四)經過上一級機關復查、復核,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信訪請求;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
第四章 信訪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信訪人應向責任歸屬部門、單位依法、逐級、有序反映問題,信訪人提出信訪訴求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基本事實、理由以及明確的請求。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以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相關部門、單位或指定場所提出。走訪人員的食宿、往返路費等費用自理。
第十四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校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和干擾學校正常的工作;
(三)如實反映情況,不捏造、歪曲事實,不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允許有下列行為:
(一)在校園及周邊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學校機關、教學、科研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糾纏、侮辱、毆打、威脅學校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信訪人在校園及周邊滯留,采取不當方式表達訴求,妨礙學校辦公、教學、科研、生活等秩序的,由信訪接待部門給予調解、勸阻和疏導。經疏導無效者,由學校保衛部門給予警告、制止;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保衛部門報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第五章 督辦督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將信訪工作納入督辦事項,推動部門、單位及時處理信訪事項。承辦部門、單位應根據信訪事項,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等,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矛盾和糾紛的發生。
第十八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因未認真執行本辦法規定造成矛盾激化或因排查化解不當造成集體上訪等嚴重后果的部門、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辦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七)違反規定將信訪群眾揭發控告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揭發控告人或單位,造成信訪群眾被打擊、報復、陷害不構成犯罪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校本部,克拉瑪依校區參照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信訪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信訪工作實施細則》(中石大京辦〔2007〕7號)廢止,未盡事宜參照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附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信訪情況記錄表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政辦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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