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公務回避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校屬各部門、單位:
經學校2014年第14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現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公務回避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公務回避實施辦法(試行)
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4年6月26日
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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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公務回避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干部和教職工從業行為,促進廉潔從政,保證公平公正,維護廣大師生的合法權益,參考《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并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務公開實施辦法(試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及《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體教職工。
第三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當學校教職工或與其有親屬關系者在與師生群眾存在競爭關系或利益沖突時,防止其在執行校內公務的過程中出現損害師生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親屬關系”包括: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二章 回避的實施
第五條 教職工應當回避的校內公務活動范圍包括:
1. 各級各類獎勵、榮譽稱號的評選推薦;
2. 各級各類項目的申報或結題驗收;
3. 干部選拔任用;
4. 晉職晉級;
5. 碩士導師、博士導師遴選;
6. 人員招聘;
7. 招生錄??;
8. 獎助學金評定;
9. 免試推薦研究生;
10. 其他應當實施回避的公務活動。
第六條 回避要求:在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公務活動中,直接涉及教職工本人的利害關系,或直接涉及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與教職工有親屬關系的,教職工本人應當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和決定等環節的工作,也不得利用本人的職權以任何方式對工作施加影響。
第七條 回避的實施主體為第五條所列相關公務活動的主管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
第八條 回避的實施分三種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請回避和強制回避。具體程序如下:
1.自行回避:在具體工作中,教職工本人認為該項工作符合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回避條件的,應當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回避的申請。
2.依申請回避:利害關系相關人或其他人員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回避申請,有關部門應調查核實,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3.強制回避:有關部門根據所掌握的相關信息,發現存在需要教職工回避的情況,應通過調整工作安排實施回避。
第三章 監督問責
第九條 全體教職工應正確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可能出現利益沖突的情況,應按規定主動回避。
第十條 有關部門在開展相關工作的同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需要實施回避的情形,并按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特別是應對師生關注的重要工作信息予以公示,確保師生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利害關系相關人可按規定書面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涉及本人利害關系事項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紀委、監察審計處負責對此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受理相關的舉報投訴。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應將相關工作中所做出的決定、建議等予以廢除,并按規定程序重新做出,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 存在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規定情況時,教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回避安排的,應當予以免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2. 有關部門不按規定實施回避和信息公開的,或不按規定受理核實反映相關問題的舉報投訴的,按規定追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校紀委、監察審計處會同組織人事部門開展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依據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應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相關教職工因違反本規定被問責的情況應作為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紀委、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