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各學院(部)、處(室)、直屬機構:
經2012年第13次(總第13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現將《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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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紀委(2)、歸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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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辦公室 2012年7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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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學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控決策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規律,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學校的科學、民主、規范的決策機制。決策中要堅持嚴謹、務實和高效,保證科學性;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保證民主性;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保證合法合規。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通過黨委常務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決策。對于特別重大的事項,提請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進行決策。黨委常委會和黨委全委會均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于“三重一大”行政工作事項,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原則,由校長辦公會負責擬訂待決策方案或研究確定執行方案。
第四條 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的具體職責劃分由《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議事規則》、《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等重要工作。
3.學校發展戰略與規劃、校園建設、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等專項規劃、年度工作要點。
4.涉及學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關政策。
5.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除。
6.學校二級單位(職能部門、院(部)、直屬單位等)及其內設科、處級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人員編制和干部職數的設定。
7.教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獎勵,以及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8.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
9.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10.校級以上重大表彰。
11.學校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2.其他需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 學校二級單位(職能部門、院(部)、直屬單位等)及其內設處級機構的負責人及領導班子成員、享受中層干部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和黨政紀處分。
2. 學校資產經營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任免和黨政紀處分,以及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的任免和黨政紀處分。
3. 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
4.學校及校級以上黨代會代表的推薦,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5. 其他需集體決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要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需要學校進行決策的事項。
2.國內外合資、合作的重大項目(包括科技文化交流、合作辦學等)及對外投資項目。
3.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4.基本建設項目及其重要變更、重大修繕工程項目及其重要變更、不動產的購置。
5.其他需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支配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學校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2.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大額度支出。
3.學校對外的重大捐贈。
4.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學校“三重一大”事項應按照相應議事規則提交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上會討論之前,要責成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并吸收各方意見。
第十條 對于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全局或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決策前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第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于重要干部的任用,在對擬任人選進行組織考察過程中應聽取紀檢監察部門和人事部門的意見,在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前,要書面征求紀委的意見。
第十三條 議題經黨委書記、校長審閱并充分溝通后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
第十四條 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除緊急情況外,不能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 遇有緊急情況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六條 到會人數達到應參會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時方可開會進行討論和決策。黨委討論決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項,到會人數要達到應參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成員方可開會。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人應列席黨委常委會和黨委全委會,校長辦公室負責人應出席校長辦公會,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校長辦公會,并根據議題內容列席黨委常委會和黨委全委會。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議題內容列席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列席會議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第十八條 若決策中存在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所涉及參與決策人員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應堅持一題一議,相關負責人要就議題進行專題匯報,要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討論,并對建議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條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做出決策應通過表決進行,表決的形式可為: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以應到會人數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二十一條 決策中對于有實質性爭議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決策事項,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策。
第二十二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并存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并明確責任部門。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應由黨委書記或校長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二十五條 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要對校黨政領導班子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建立督辦制度,負責跟蹤督辦“三重一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有關校領導匯報。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應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務公開實施辦法》、《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務公開實施辦法》等規定,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予以公開。
第五章 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全面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并對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須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終考核述職時,應就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進行報告。
第三十條 每年由學校紀委、組織部、統戰部、工會、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等部門負責召開有關座談會,聽取各方面對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經匯總后,在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通報。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校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依紀依法分清責任,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
2.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的;
3.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
5.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6.其他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學院(部)、研究院應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或修訂本單位具體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議事規則》、《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等規章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發布的《中共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石大北黨〔2003〕2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