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石大京黨〔2011〕52號

關于印發《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各院(系、部、中心)、處(室)、校屬總公司:
現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依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和教育部《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十不準”》(以下簡稱“十不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干部指全體校級領導干部、黨政機關及學院(系、部、中心)處級(含副處級)以上干部、教輔單位、直屬機構及校屬總公司的黨政正副職領導干部。
第二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領導干部應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禁止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程序和工作原則,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一)嚴格執行領導班子科學民主決策制度,不準違反決策程序擅自決定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關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
(二)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對干部的任免;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拉選票、打招呼,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三)嚴格遵守財經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挪用或截留資金;不準違反規定設立“小金庫”、賬外賬;不準指使財務人員從事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活動。
(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管理、物資采購等相關工作制度,不準違規干預和插手學?;ǎㄐ蘅槪┕こ添椖砍邪l包、物資設備采購、資金借貸、重大項目投資等經濟活動,以及校辦產業、后勤服務等經營管理活動。
(五)嚴格遵守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科研管理等相關工作紀律,不準違規干預和插手學校招生錄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科研項目評審等工作。
(六)嚴格遵守《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嚴格出國(境)團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相關規定,不準違反上級對公派出國(境)工作的量化管理等規定,不準組織或參加公款出國(境)旅游活動。
第二條 領導干部應嚴格遵守禮品禮金登記上交有關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在各類公務活動中應拒收有關單位和個人饋贈的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按規定登記、上交。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不準收受下屬單位、部門以及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
第三條 領導干部應嚴格遵守工作職責的要求和規定,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禁止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投資入股、個人經商辦企業等。
(一)除確因分管校辦產業工作的需要并經校黨委研究決定可兼任學校的資產管理公司領導職務外,不準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在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須由學校黨委研究決定。兼職行為均應按規定報上級審批備案。
(二)新提任的領導干部,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辭去在經濟實體中兼任的職務,確需在本校資產管理公司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三)兼職情況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公示,接受師生監督。在兼職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學校利益。兼職不得取酬,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四)不準在與本單位有關聯的企業以資金或實物的形式入股;不準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五)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不準接受原職務管轄的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嚴格遵守財務、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一)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不準違反規定借用或私存私放公款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違反規定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不準違反規定在學校所屬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獎金或違反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性住房。
(四)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規范,禁止濫用職權、沽名釣譽。
(一)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二)不準利用職權違規為本人或他人爭取科研項目。
(三)不準在學術研究中投機取巧、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四)不準從事有悖職業道德、學術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六條 領導干部應嚴格遵守涉及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相關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謀取利益。
(一)不準用公款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支付應由其自行負擔的各種費用。
(二)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準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三)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系人以本人名義或職務影響,在考試、入學、就業、專業技術評聘、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私利。
(四)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參與學校的基建(修繕)、物品購銷、經營企業、合作辦學,或與學校合作開展其他有經濟利益的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章 實施、監督與問責
第七條 校院兩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責任人;校紀委、監察處協助校黨委、校行政抓好本辦法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領導干部應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并按照有關規定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時,要對照本辦法以及《廉政準則》、“十不準”進行檢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九條 領導干部組織實施本辦法的情況,應列入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視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大學(北京)關于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若干規定(試行)》(石大北黨字[95]第011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