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文件
中石大京人〔2014〕7號
關于印發《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因公出訪違規處理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部門、單位:
經2014年第5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因公出訪違規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因公出訪違規處理辦法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2014年4月11日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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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因公出訪違規處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因公出訪行為,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轉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石大京人〔2013〕25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中石大京人〔2013〕24號)和《北京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辦法》(京外發〔201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因公出訪超期的處理
(一)因公出訪時間按照《因公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批準天數確定,出訪時間按照我國離、抵出入境章日期計算(含離、抵當日)。
(二)因公出訪超期的,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處理,超期天數按曠工處理。
(三)視因公出訪超期的天數和造成的影響,做如下處理:
1.一次出訪超期1天,給予通報批評;
2.一次出訪超期2天,給予通報批評,與本次出訪有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3.一次出訪超期3至5天,給予警告處分,與本次出訪有關的費用不予報銷;從回國之日起,一年之內不得申請因公出國;
4.一次出訪超期6天以上(含6天),或因公出訪被認定為“公款出國旅游”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與本次出訪有關的費用不予報銷,并從回國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得申請因公出國;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與本次出訪有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四)兩年之內出現兩次超期的,第二次超期按兩次超期天數累加計算處理,從回國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得申請因公出國。
(五)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回國,必須提交不可抗拒原因真實書面證據(如住院證明、戰爭、暴亂或自然災害的新聞報道、航班取消證明、護照丟失證明等),并在回國后兩日內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說明情況,提交團長和團員簽字的證據材料,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上報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按照市外辦的審核意見處理。
二、因公出訪其它違規行為的處理
(一)凡提供虛假邀請函、虛假日程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與本次出國有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二)凡不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不持公務普通護照出訪的,屬因私出國行為,與此類出訪有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三、其它有關事項的處理
(一)長期因公出國進修、做博士后、訪學等人員違規,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學校聘任的外籍人員的因公出訪管理,依照與學校簽訂的合同執行。
(三)學生因公出訪違規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人事處共同負責解釋;如有同上級文件規定不相符之處,則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