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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中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三委部《意見》)、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黨〔2011〕22號)和《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十不準”》(以下簡稱“十不準”)、北京市委教育工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京教工〔2013〕6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學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行為,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對象為全校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經濟實體”,是指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如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的“兼職”,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在完成本單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或經本單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時間為聘請單位服務。黨員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的職務為本職,其他職務為兼職。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的“兼職取酬”,是指從兼職單位獲得薪酬、顧問費、咨詢費、業務費、獎金、津貼以及兼職單位贈予的股權、紅利等各種經濟利益。
第七條 學校黨員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廉政準則》,按照三委部《意見》、“十不準”及相關規定要求,忠于職守,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
第八條 學校校級黨員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學校黨委研究決定,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教育部審批和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
第九條 校級黨員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需經學校黨委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學校處級(含副處級)黨員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須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領導干部兼職審批備案表》報學校黨委審批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處級(含副處級)黨員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須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領導干部兼職審批備案表》報學校黨委審批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新提任的校級和處級(含副處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辭去其在經濟實體中兼任的職務。確需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任何報酬。
第十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經批準從事的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學校的利益。
第十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的情況,學校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公示,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而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干部,應當主動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應當上繳學校。
第十七條 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的兼職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