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校園計算機網絡的安全維護,保持校園良好秩序,維護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2005年3月發布)、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局《關于配合高校加強電子公告牌和電子郵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學生,是指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條 學校網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設立專職網絡安全管理人員,對校園網絡進行維護、監督和管理,對學生中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進行處理。
第四條 學生在上網時應遵守國家及學校關于網絡管理的一切規章制度,遵守網絡道德,講究網絡文明,對于違反規定者,學校將視情節輕重,認識態度和悔改表現給予通報批評或以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在學校公用機房上機時,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亂涂、亂畫、亂改界面,不得私自改動機器的設置,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
第六條 在學校公用機房上機時,不得玩電腦游戲。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
第七條 不得在網上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違反者,給予記過(含)以上紀律處分。
第八條 上網時不得進行非法操作,不得私自改動或破壞網絡接口、線路,不得私拉網線,因個人非法操作所造成的硬件和軟件損失,視其損害程度按照事件發生時的市場價進行相應賠償外,還將對肇事者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
第九條 學生應遵守校園網管理規定,不得使用有關黑客程序惡意掃描校園網服務器端口;不得攻擊服務器和個人計算機,竊取、修改、刪除有關信息;不得非法盜用IP地址和校園網賬戶。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盜竊論處。
第十條 上網期間或因上網而引起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含)以上紀律處分,觸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利用網絡聊天工具、BBS、博客、網絡電話等傳輸網絡信息和上網查找網站、資料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校園秩序。違反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
二、查找內容應健康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帶有反動、淫穢、賭博等內容。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
三、不得發布或傳輸任何非法的、反動性的、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傷害性的、庸俗性的、淫穢性的以及封建迷信的信息資料。違反者,給予記過(含)以上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在網上發送電子郵件和傳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使用郵件和傳真服務不作非法用途;
二、不干擾或混亂網絡服務;
三、不得傳輸任何非法的、反動性的、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傷害性的、庸俗性的、淫穢性的、虛假的以及封建迷信的郵件。
違反者,給予記過(含)以上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建立網站時,要遵守法律和學校的相關規定,有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和損耗后果予以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利用國際互聯網制作、復制和傳播下列信息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學校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紀律處分: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五、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七、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八、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其它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已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2006年6月21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學生工作處和學校網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