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采購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庫87號令)、《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采購是指學校以及學校所屬學院、職能部門等非法人部門、科研人員(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學校各類經費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üこ滩少徲烧袠宿k和基建處依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執行;低值、易耗貨物采購由財務處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克拉瑪依校區參照執行。
第三條 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是學校招標采購管理部門,代表學校行使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管理職能。
第四條 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采購審批
第五條 采購必須有預算,預算變更須經預算審批部門核準。
第六條 涉密采購項目,由保密辦公室負責審核。
第七條 采購項目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如危險、輻射、超高、超重等),須經相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 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額度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達到限額標準采購進口設備的,須上報教育部、財政部履行審批、報備程序,取得完備手續后方可執行。
第九條 使用行政經費采購用于行政辦公的通用設備及家具,參照《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執行。
第三章 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
第十條 采購按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采購、學校采購。采購《目錄》內貨物、工程和服務,執行政府采購,政府采購須遵循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其他采購項目執行學校采購。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方式依次為:定點采購、批量采購、協議供貨、委托采購。
定點采購:采購《目錄》定點范圍內的項目,執行定點采購。
批量采購:采購《目錄》內通用性強、技術規格統一、便于歸集的品目,招標辦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執行批量采購。
協議供貨:零散采購《目錄》內的貨物,通過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電子平臺執行協議或競價采購。
委托采購:采購目錄內預算金額超過委托額度的項目,招標辦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進行采購。
第十二條 學校采購方式依次為:自行采購、詢價采購、招標采購。
自行采購:采購《目錄》外5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執行自行采購。
詢價采購:采購《目錄》外5萬元(含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執行詢價采購。
招標采購:采購《目錄》外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政府采購額度以下的采購項目,執行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招標采購原則上委托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標,特殊需求的采購項目(如專業圖書、租賃、服務等)可由學校自行組織招標。
第十四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拆分規避招標。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五條 定點采購程序。采購人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定點供應商范圍內按相關規定執行采購。
第十六條 批量采購程序。采購人于每月五號前將采購需求報招標辦,招標辦匯總后上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采購。
第十七條 協議供貨程序。采購人和招標辦共同通過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電子平臺執行。
第十八條 委托采購程序。采購人將采購需求報招標辦,招標辦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進行招標采購。
第五章 學校采購程序
第十九條 自行采購程序。采購人自行進行市場調研,確定供應商。
第二十條 詢價采購程序。采購人組織三人以上詢價小組進行市場調研、詢價,形成詢價報告,報招標辦。詢價報告應包括:采購用途、采購預算、技術要求、詢價結果、小組成員等。
招標辦通過學校主頁將詢價結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間,有合格供應商質疑且其報價低于公示價格10%的,經采購人確認,須重新詢價。
第二十一條 招標采購程序。招標采購分為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
1.公開招標程序
采購人將采購需求提交招標辦,采購需求應滿足:完整、明確描述采購需求,技術指標表述規范,客觀指標應量化;明確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地點、驗收標準等;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條件;安排現場勘察或技術交流的項目,須向所有供應商提供無差別的項目信息。
招標辦根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學校主頁發布公告鏈接。公告內容包括:采購需求、預算、實施地點和時間、獲取招標文件方式等,公示期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受供應商的投標和質疑,如發生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澄清或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并預留十五天投標準備時間。
招標文件費用:學校自行招標每份200元人民幣,招標代理公司負責的招標項目由招標代理公司確定。
公示期滿無質疑后,招標辦或招標代理公司組織開標、評標。評標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打分,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須根據排名依次確定中標供應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辦或招標代理公司確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須遵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回避原則,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對評標過程中的言行、評審意見負法律責任。
2.競爭性談判程序
(1)公開招標開標后只有兩家供應商參與,執行競爭性談判;
(2)不適合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如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等),執行競爭性談判。
符合前款第(2)項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提交競爭性談判需求文件,招標辦負責編制談判文件。需求文件內容應滿足:完整、明確描述采購需求,技術指標表述規范,客觀指標應量化。招標辦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競爭性談判采購公告,學校主頁發布公告鏈接,公示期五個工作日。無質疑后,由招標辦組織專家進行談判確定潛在供應商。對公示內容有質疑且合理的停止競爭性談判程序。
3.單一來源采購
(1)公開招標等只有一家供應商參與的,執行單一來源采購;
(2)只能從唯一供應商(如獨家供應或須保證原有項目延續性)采購的,執行單一來源采購。
符合前款第(2)項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負責提交單一來源需求文件,招標辦負責編制談判文件。需求文件內容應滿足:完整、明確描述采購需求,技術指標表述規范,客觀指標應量化。招標辦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單一來源采購公告,學校主頁發布公告鏈接,公示期五個工作日。無質疑后,由招標辦組織專家進行談判確定潛在供應商。對公示內容有質疑且合理的停止單一來源采購程序。
通過上述三種采購方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后發出公告,公示期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質疑的確定為正式供應商。采購過程形成的文檔材料須備案。
第六章 采購合同
第二十二條 采購過程完成后,須依據本章規定簽訂采購合同。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有固定合同模板的,采購人和供應商根據模板簽訂采購合同。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無固定合同模板的、學校采購項目采購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須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由采購人和供應商共同依法制定,須通過招標辦審核。
第二十五條 采購合同由采購人和供應商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后合同生效。
第二十六條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追加或減少與合同內容相同的貨物、服務,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簽訂補充協議。合同變更的金額控制在原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之內,如合同變更有利于學校,調整額度可適當放寬。合同變更須經招標辦審核確認。
工程采購項目合同變更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驗收歸檔
第二十七條 除低值、易耗類貨物外的采購,在達到驗收條件時,須進行履約驗收。
第二十八條 貨物類采購,由國有資產管理處進行實物驗收。
第二十九條 合同金額在80萬元以上的貨物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招標辦組織技術驗收,驗收小組由三位以上專家組成,驗收小組綜合評議后形成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服務類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在服務期間根據服務采購的特點對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形成考核報告。
第三十一條 工程類采購項目由基建處或后勤處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三十二條 其他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驗收,驗收小組由三位以上專家組成,驗收結果交招標辦備案。
第三十三條 實施地在外地的項目驗收可以委托實施地企業代理驗收,如需國資處、招標辦驗收的,差旅費由采購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驗收通過后,單件價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總值5萬以上的品目,達到資產確認條件的,采購人須經國資處建立資產賬。
第三十五條 單件價值在40萬元以上(含40萬元)的儀器設備驗收后,采購人在驗收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將采購流程全部材料(參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送學校檔案館歸檔。
第八章 異常處置
第三十六條 遇特殊情況(如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執行正常采購程序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行的,可先行采購,事后補充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正常情況下仍需按照招標程序執行,招標采購時評審專家可自請(自請專家公示時需注明);如遇急需情況,科研儀器設備及耗材采購可不進行招標采購,縮短流程,特事特辦。急需情況采購,采購人應書面說明,報招標辦備案。(科研儀器設備定義:主要用于科研的儀器設備)。
第三十八條 特殊類型的采購項目:
1.經營類型采購項目(辦班、培訓等)由采購人自行負責;
2.學生校外教學實踐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審核;
3.承租校外房地產用于科研用途的由科技處負責審核;
第三十九條 有惡意拆分、控標、價格虛高、弄虛作假等嫌疑的,招標辦有權向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第四十條 項目無法正常執行,采購人向招標辦提交書面說明,由招標辦組織相關部門會商處置。
第四十一條 違反上述規定既成事實的,采購人向招標辦提交書面說明,由招標辦、財務處、審計處會商處置。
第四十二條 采購過程如涉及重大問題,由招標辦負責組織書面材料,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研究處理;如存在違紀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涵蓋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招標辦協商解決。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地方相關法規不一致的,以法規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采購管理辦法(試行)》(中石大京國資〔2017〕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招標辦負責解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政辦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