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公用房管理,加大學院自主管理力度,改革學院公用房管理和使用機制,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配置和管理機制,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發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學院(含研究院)公用房是學校配置給學院的用于教學、科研、辦公等目的的學校公用房。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國資處)是學校公用房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學校管理學校公用房。
第二章 學院行政辦公公用房配置
第四條 行政辦公用房面積配置標準:
1、行政人員辦公用房
(1)正處級:不超過18平方米/人;
(2)副處級:不超過12平方米/人;
(3)職員:不超過9平方米/人;
(4)兼職輔導員、行政助理:不超過5平方米/人。
2、教師工作用房
(1)一級二級崗:不超過50平方米/人;
(2)三級四級崗:不超過18平方米/人;
(3)五---七級崗:不超過12平方米/人;
(4)八級崗以下:不超過9平方米/人。
3、研究生工作用房
(1)全日制碩士(不含一年級學生): 2平方米/人;
(2)博士:3平方米/人;
(3)博士后:6平方米/人。
4、學院公共用房(檔案室、資料室、會議室、黨務工會活動室等)面積按實際人數每人2平方米核定,對學校批準的需建設專業圖書資料室的學院,學院公共用房面積按實際人數每人1.5平方米核定。
第五條 學院行政辦公用房面積由國資處根據人事處、學工處、研究生院提供的各類人員實際人數核定,對缺編人數較多的學院適度增加行政辦公面積。
第三章 教學科研公用房配置
第六條 教學實驗室是指主要用于教學實踐的實驗室。學院現有的教學實驗室利用率合理的予以保留,利用率低或閑置的須退還學校。新增的教學實驗室的設置、條件、面積由教務處、研究生院、國資處共同制定配置方案,最終方案由校長辦公會決定。
第七條 科研實驗室是指主要用于科學研究的實驗室。學院現有的科研實驗室面積作為學院科研實驗室的控制面積,學院須根據學院學科實際在學院內統籌配置。新增省部級及以上的實體科研平臺和新增引進與培養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的科研實驗室由學院按相關政策和程序向學校申請,新增實驗室面積四年不收費,第五年并入學院科研實驗室控制面積。
第八條 學校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新建或新租科研實驗室,如確實需要的,須通過國資處、科技處、研究生院等相關部門的聯合審核。校外科研實驗室不計入收費面積。
第四章 學院公用房收費管理
第九條 學院行政辦公公用房面積超出配置標準上限10%以上的原則上收回學校,不交回學校的收取房屋資源使用費;科研實驗室用房收取房屋資源使用費。
第十條 學院行政辦公公用房面積超出配置標準上限10%-20%以內的部分收費標準為5元/平方米 天;超出配置標準上限20%以上的收費標準為10元/平方米 天。
第十一條 學院科研實驗室控制面積收費標準為1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積10%以內的收費標準為2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積10%-20%以內的收費標準為3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積20%-50%以內的收費標準為4元/平方米 天;超出控制面積50%以上的收費標準為10元/平方米 天。學院制定的科研實驗室收費標準應參照本條標準制定。
第十二條 國資處每年核算學院的公用房資源使用費,發放繳費通知單,學院按通知單要求繳納公用房資源使用費。
第十三條 公用房房屋資源使用費只能從科研項目間接經費中支出,科研項目間接經費包括:科研發展基金、科研發展保障基金、財政項目留用資金,以及有明確預算的省部級財政項目和間接費用預算充足的非財政項目,無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的學院可從院基金中支出。
第十四條 公用房資源使用費交財務處,納入學校預算。
第五章 學院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學院應充分利用學校配置的公用房資源,在學院內部合理配置公用房資源。退休、離職人員占用的公用房辦理手續時須同時辦理退房手續,失蹤等人員占用的公用房立即收回,利用率低或閑置的公用房立即收回,收回的公用房用于學院內部調劑。對新引進的教師,須在教師報到一個月內安排好辦公用房。
第十六條 房屋裝修改造需填寫《房屋裝修改造申請單》,由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對公用房調整時,遷出、遷入部門須按照學校的要求通過國資處完成房屋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公用房使用性質;不得轉讓公用房使用權;不得將公用房轉借或出租;不得將公用房作為資產進行投資、入股、抵押等。
第十九條 國資處須會同相關部門對學院公用房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對違規使用、利用率低或閑置的公用房收回學校。
第二十條 學院須根據自身特點和發展要求參照本辦法制定學院的公用房管理辦法,辦法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行政人員用房管理條款;
教學實驗室用房管理條款;
研究生用房管理條款;
教師辦公用房管理條款;
教師科研用房管理條款;
新進教師辦公及科研用房管理條款;
退休、離職、失蹤等人員公用房收回管理條款;
利用率低或閑置的公用房收回管理條款;
費用分攤辦法,及對拒不繳納分攤費用教師的處置條款;
以及與以上內容相關的獎懲條款。
學院的公用房管理辦法需經學院內部相關程序審議通過,并經國資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人事處、財務處共同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資處須牽頭制定學院公用房使用考核辦法??己私Y果應與收繳費用返還比例、研究生招生指標、新進教師指標、年底績效等掛鉤,學院主動交回學校的各類房屋應予以獎勵。在考核辦法未出臺前,科研實驗室公用房使用費按50%比例返還學院,返還資金學院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自行支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國資處和學院共同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院系用房管理辦法》(中石大京科〔2010〕1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資處負責解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政辦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