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教育部關于規范和加強直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17〕9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中石大京國資〔201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出租是指學校在保證正常教學、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經批準以有償方式將占有或實際占有的國有資產(如房產、場地、儀器設備等)讓渡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國有資產出借是指學校在保證正常教學、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或實際占有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無償方式借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門為國有資產管理處;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的學院、職能部門、直屬機構為歸口管理部門;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的個人為資產占有人。
第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占有人未經國有資產處授權不得將其占有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內出租出借由歸口管理部門參照相關辦法自行規定。
第七條 出租收入必須上繳學校財務處,納入學校預算管理。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行使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對出租出借進行審批、授權、監督檢查,涉及重大問題須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議;
2.負責進行公開招租、委托評估機構對擬出租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等;
3.負責資產出租出借有關合同的審批,按照教育部、財政部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報批報備手續;
4.負責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各類文件、協議、合同、臺賬等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5.負責對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情況進行清查、統計、匯總及上報工作。
第九條 歸口管理部門行使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申請;
2.負責擬定出租出借合同并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
3.負責本部門出租出借資產的監管,建立出租出借臺賬;
4.負責租金的催繳;
5.每月向國有資產管理處報備出租出借變動情況;
6.負責本部門出租出借爭議處置。
第十條 資產占有人不得將其占有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如需出租出借的須通過其所在的歸口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認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對不適宜采用上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的(如招租、評審、評估成本過高、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場比較、集體談判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因特殊事項(如引進人才等)不宜以市場價格出租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出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出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當事人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1.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
2.弄虛作假、串通作弊,隱瞞租金收入的;
3.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的;
4.其他違反國家或學校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各部門已簽訂尚未到期的資產出租、出借合同,其內容條款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的,在合同存續期內繼續有效,合同終止后不得延期,如需繼續出租、出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克拉瑪依校區參照執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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