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師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國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在北京地區所有或實際使用的所有地下空間(含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間)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死斠佬^地下空間管理需根據國家和當地相關法律政策由校區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學校地下空間的使用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原則,由學校統一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人防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人防工作和地下空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宣傳落實上級和地方地下空間管理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學校相關制度,負責學校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
人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國資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管理處、基建處、保衛部(處)、人民武裝部、人防辦公室負責人組成。
人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人防辦公室承擔。
第五條 相關管理部門具體職責
1.人防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人防教育;負責地下空間的配置管理;負責地下空間資源數據庫(包括:用途、責任人、性質等)建設和維護;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資料,并將上級部門的管理要求進行傳達部署;負責辦理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登記;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對地下空間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
2.后勤管理處:負責地下空間用電、給排水、通風、電梯、防洪等公共配套設施與事務的管理。
3.保衛部(處):負責地下車庫的日常管理;負責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應急處置預案,繪制安全疏散平面圖,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監督,及時排除消防安全隱患。
4.人民武裝部:和平時期負責組織至少一年一次的人員疏散演練;戰爭時期負責組織人員有序疏散。
5.基建處:負責人防工程建設、改造等工程管理。
第六條 學校須指定不少于兩人專門負責地下空間管理,地下空間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央國家機關地下空間安全管理網上培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條 學校地下空間按照規劃及區域劃分,主要用于后勤服務、學生活動、科研實驗室、員工集體宿舍、車庫、設備機房等,不得將地下空間用于散租住人、旅館(招待所),家庭房式的集體宿舍,證照不齊全的商業用途,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用途。人防工程使用須堅持平戰結合原則。
第八條 學校地下空間配置與調配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占用、出租出借地下空間,不得更改地下空間用途。
第九條 地下空間配置、改造、變更由人防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符合使用規范的報校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由人防辦公室向教育部或國管局報批報備,收到地下空間備案登記證后方可使用、改造、變更。地下空間備案登記證有效期2年,期滿繼續使用的須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申請續用。
第十條 人防工程使用應首先堅持戰備效能,確保出入口暢通,人防設施設備齊全,并在明顯的地方標出醒目的標記,保證進入戰爭狀態時,人員可迅速方便進出。
第十一條 學校須每年與地下空間使用部門簽訂《安全使用責任書》,《安全使用責任書》由人防辦公室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條 學校及地下空間使用部門(人)應愛護地下空間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如發現損壞等情況及時向人防辦公室報備。
第十三條 地下空間出租出借須通過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出租出借收入納入學校預算。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使用部門應建立和落實以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1.完善細化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消防應急處置預案,掌握消防設備和器材的使用。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有關規范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私自增加用電設備等;
3.保障地下空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堆放雜物,保持環境整潔;
4.建立地下空間居住人員登記檔案,準確登記居住人員情況;
5.須與地下空間使用人簽訂安全使用協議。
第十五條 學校須對地下空間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問題清單,督促相關部門或人員整改。
第五章 日常維護
第十六條 學校須對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進行日常維護,維護工作由人防辦公室協同相關職能部門統一實施。維護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1. 設立專項資金,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對老化損壞設備設施進行維修,確保地下空間設備設施處在可用狀態;
2. 定期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施設、主體結構完好,配套給排水通風實施完備,內部環境整潔。
第六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對于私自占用、擅自更改用途、破壞人防結構等違反本管理辦法要求的,學校有權要求其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學校有權責令停用或收回。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使用過程中如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人員財產損失、人防工程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吨袊痛髮W(北京)關于調整人防領導小組的通知》(石大北校[2005]1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防辦公室負責解釋。
-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政辦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