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學校權益,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屬各部門、單位以學校名義設立的各種機構和全體師生員工。學校無形資產管理歸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無形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規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無形資產的開發和使用,提高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監管經營性無形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 無形資產的界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形資產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包括產品、技術、工藝、配方、方法、材料、 設計等)以及技術秘密。
(二)著作權,包括但不限于學校及所屬單位或者機構、師生員工擁有的著作權。
(三)商標權,包括但不限于學校及所屬單位或機構、師生員工擁有的注冊商標。
(四)學校名譽、榮譽、聲譽等校譽,包括但不限于:
1.校名、校標、學校重要標志物的名稱和圖形、學校有聲望的單位、人物名稱及代表物;
2.學校冠名權;
3.直接和間接擁有的各種服務標記。
(五)學?;蛘咚鶎賳挝缓蜋C構購買、協作、合作和外部贈送獲得的專項權利或技術。
(六)特許權,包括通過政府行政許可方式獲取的某些特許業務的資質、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以及各類招生特許權。
(七)其它類型無形資產。
第五條 學校教職工和學生在職務行為中形成的無形資產,或者使用學校資金以受讓方式取得的其他單位、自然人的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以許可使用的方式獲得的其他單位、自然人的無形資產使用權,學校通過外購、接受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所有權均屬學校。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六條 學校無形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對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國有資產管理處為主管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制定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及有關實施辦法。
(二)負責組織招標確定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公司, 參與學校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及擬使用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
(三)負責學校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處置的申報、資產備案,組織無形資產清查、登記、上報,建立學校無形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等工作。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無形資產歸口管理的部門分工
(一)科學技術處:負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的管理及成果價值評估,與科技成果相關著作權的管理。
(二)黨政辦公室:負責對涉及商標權和校譽相關事項及校志和年鑒等著作權的管理。
(三)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以及各學院(部、研究院)等負責以下事項的管理:
1.學校組織編寫的教材、講義、學生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及使用權,學校出資開發或購買的各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2.以學校聲譽在國內外招收各類學生以及與國內外大學或企事業聯合辦學、聯合招收和培養研究生的招生事項。
(四)宣傳部:負責以學校名義發表的各類宣傳報道、宣傳思想工作領域的文獻和作品等著作權的管理。
(五)財務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的會計賬務管理。
(六)校辦企業總公司:負責學校劃轉的經營性無形資產的經營與管理。
第八條 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具體的業務管理規范、標準及實施辦法。
(二)每年度末全面清查盤點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變動、結存情況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說明,及時報告無形資產損失事件。
(三)根據使用部門(使用人)提出的申請,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和投資的可行性論證;辦理無形資產增加、調劑、處置等審批手續。
第九條 無形資產使用部門(使用人)的職責
(一)建立無形資產使用臺帳,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
(二)提出處置申請。出現以下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提出對無形資產進行重新評估的申請,并在無形資產報告中予以說明:
1.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護,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
2.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且無法恢復。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計價
第十條 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軟件公司開發的軟件視同外購的無形資產。
第十一條 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
第十二條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
第五章 無形資產的使用
第十三條 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學校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使用申請。
第十四條 歸口管理部門對使用申請給出審核意見,報主管校領導審批。重大無形資產的使用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批。
第十五條 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并提交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議。
第十六條 審議通過后,由歸口管理部門與申請人進行價格談判。談判達成一致后報學校審定,并將結果在校園網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后,申請人與學校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協議,并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要求向教育部或財政部報批、報備。
第十八條 未經學校授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學校的無形資產。
第六章 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或出售、開發利用、投資、報廢等。
第二十條 專利技術等科技成果相關知識產權的處置辦法詳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商標權和商譽、著作權及其等同權利、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處置辦法按照歸口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批準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無形資產在辦理相應手續后轉入校辦企業總公司,由校辦企業總公司代表學校對外投資;批準報廢的無形資產,相關部門根據批復進行資產注銷處理。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校屬各部門、單位及師生員工都有監督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的權力,對侵害學校無形資產權益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義務,依法保護學校權益。
第二十五條 對在學校無形資產形成和轉化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校屬各單位、部門或個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學校無形資產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校紀處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非法使用或侵占學校無形資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無形資產的使用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隱瞞真實情況者。
(二)對用于經營投資的無形資產沒有認真實施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者。
(三)未按照規定權限使用無形資產者。
第二十八條 因無形資產占用、處置以及產權歸屬發生的糾紛,除學校內部可以解決的以外,應報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作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條款,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政辦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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